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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现状及相关政策

2016年07月29日 15:28来源:辽宁省政府网点击量:0

高标准农田土地建设、农村土地整理、增减挂钩土地复垦是辽宁省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三个重要平台,两年来辽宁省通过这三个平台采取多项措施在保护和节约耕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方面不断取得成效。

近两年来,抚顺、营口、鞍山等地区由于洪涝灾害,耕地水毁严重。为确保受灾地区明年的春耕生产,营口大石桥市黄土岭镇土桥村现在该地正用农闲时节动用大型车辆抓紧恢复800多亩水毁耕地,大约15天左右可以完成施工。为了确保受灾地区的春耕生产,省国土资源厅将救灾工作纳入土地整治三个平台建设中来,按照特色特办、好事好办的总体要求,按时保质在2015年春耕前完成水毁耕地复垦工作,切实保证农民收入不降低有地种。截至目前,全省实施三个平台总数1014个,规模达到813万亩,总投资119亿元,这些项目的实施为改善农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供了有力保障。

项目实施以来,辽宁省形成了田成方、林成网、渠相连、路相通的农业生产格局,解决了耕地分割细碎、水利设施薄弱的问题,提高了农业的抗灾能力。

相关政策:

辽宁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的规模和质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三个平台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2〕2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政府要统一组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工作,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国土资源、财政、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成员组成的领导机构。切实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大组织力度,整合各方力量,形成政府负责、国土资源部门协调统筹、财政部门资金保障、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下简称“整治项目”),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实施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农村土地整理和增减挂钩土地复垦等相关项目。

(一)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条件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的项目。

(二)农村土地整理项目,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等开展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村土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项目。

(三)增减挂钩土地复垦项目,是指对符合增减挂钩试点拆旧区条件的散乱、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进行整治的项目。

(四)其他相关项目,是指耕地开发项目和土地复垦项目,及由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相关的重点农业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以及以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项目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提高效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六条 整治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国土资源部的安排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相关部门分解下达各市年度整治计划;负责全省整治项目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整治项目信息备案工作。

省财政厅依据年度整治计划和省补助资金标准,下达资金预算,并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省水利厅、省农委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整治项目涉及本部门建设工程的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工作负总责,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政策制定、监督检查,分解落实省下达的土地整治计划任务,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划设计批准和验收工作。

市级国土资源、财政、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负责项目计划草案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审查论证,以及技术复核和项目验收的前期准备工作。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负责项目预算资金审核、批准、使用与监督管理,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办理资金拨付。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整治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明确项目法人,组织实施项目,负责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预审查及项目初步验收的前期准备工作。县级国土资源、财政、水利和农业等相关部门负责项目计划草案初步编制、初步规划设计审查论证、初步技术复核及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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