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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07月29日 15:28 来源:辽宁省政府网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十条 市级人民政府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和省农委下达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资金,组织开展项目的审查论证和立项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并与水利建设、农业发展、农村建设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二)项目区一般以区域或流域划定,规模开展,集中连片实施。

(三)项目应充分考虑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新增耕地和投资标准等指标。

(四)项目所在地乡级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积极性较高,权属清楚,四至明确。

(五)项目应当优先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主产区、现代农业示范县示范区、节水滴灌(增粮)项目区和增产潜力较大的地区安排。

(六)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土地整理项目以及节水滴灌(增粮)项目应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相互衔接,当年度项目一并下达。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等公开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

第十四条 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审查论证后,批准项目规划设计,市级财政部门批准项目预算。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实行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绩效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规,进入各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系统或通过政府采购实施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市级国土资源、财政和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对项目招标进行监督管理。

有条件的地区,在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和监管到位的前提下,对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直接实施的项目,可以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作为整治项目建设的主体,通过补贴或奖励的方式开展土地整治。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依据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编制依据、建设任务和目标,项目实施管理的组织机构,工程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项目施工进度控制和工程质量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依法采取招标等公开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项目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可以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前,项目法人按照有关规定在项目所在地的村进行公告,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天。

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投资金额、新增耕地面积、建设工期;项目批准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实施范围内的土地权属状况及权属调整方案;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完成项目实施前期准备工作后,向县级人民政府提交开工申请,经审查和现场核实、具备条件的准予开工,并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整治项目规划设计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变更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才能变更,不得先实施再报批变更。

第二十二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项目及其标段施工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督促项目建设任务落实,建立动态巡查管理制度,及时在土地整治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报备,充分利用监管系统进行集中统一全程监管,开展项目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必须做好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所有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并对已完工的工程做好管护和移交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负责按照统一的土地整治标志设置规定,在项目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上设置永久性土地整治标识和标志,在项目区显要位置设立标志牌,并填写项目建设的相关内容。项目所在地乡镇或村集体负责做好项目的后期管护工作。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验收的自查工作,自查合格后,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初步验收,县级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组织国土资源、财政、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在竣工验收前委托市级土地整理机构对竣工项目进行技术复核,技术复核结束后,市政府组织国土、财政、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的资料:项目验收申请、初验意见、技术复核报告、竣工报告、工程监理总结报告、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土地权属调整报告、招投标有关材料、规划设计与资金预算及规划设计变更等相关材料、竣工图以及项目实施的影像资料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实施、监督管理、规划设计执行和工程任务完成等情况的汇报,并接受专家质询。

(二)听取项目技术复核情况和项目区群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意见。

(三)查阅报验资料。

(四)实地查验项目的建设质量、工程数量及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政府下达验收意见,并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备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市政府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验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规划设计执行、实施方案执行、工程质量及建设任务完成、技术复核、组织管理机构建立、实施管理、工程监理情况,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区群众参与情况,项目验收组织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结束后,项目法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并向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移交项目档案,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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