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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现状及相关政策

2016年07月29日 14:55来源:湖南省政府网点击量:0

湖南省为规范全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办法》指出农村土地整治要统筹规划,聚合资金,集中连片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以上财政投资、省人民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土地整理、开发和复垦项目。

第三条 农村土地整治要统筹规划,聚合资金,集中连片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年度计划制定、项目立项审查、项目设计与预算审查、项目实施监督检查、项目设计重大变更批复、项目验收备案和质量检查、项目报备信息审核确认等工作。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安排、组织项目选址踏勘、项目立项初审、项目汇总申报、项目设计和预算初审、项目实施监管、项目设计一般变更批复、项目验收等工作。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选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报、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项目实施组织、项目初验、项目区土地权属管理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登记发证、项目信息报备等工作。

各级土地整治机构在同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下,承担项目管理中的相关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直接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土地整治机构承担实施的项目,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的工作相应由市级承担。

第五条 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省委、省政府的规定,切实担负起项目立项、实施的主体责任,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抓好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质量。

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切实抓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和矛盾调处等工作。

第六条 承担项目测绘、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与预算编制、工程监理、审计、招标代理的中介机构和工程施工单位,必须进行备案。省土地综合整治局负责备案管理和诚信考核工作。

第七条 对中介机构和工程施工单位的选定,按规定应公开招标的,必须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对项目主要设备和预制件实行集中采购的,应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应按规定招标。

第二章  项目申报立项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资金收入预算,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发布项目年度申报指南。

第九条 项目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能;

(三)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集约节约用地;

(四)坚持农民自愿,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五)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聚合相关部门涉农资金或社会资金共同参与土地整治。

第十条 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般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农田水利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

2、项目区应相对集中连片;

3、项目区土地权属关系清楚,没有土地权属纠纷;

4、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5、县市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实施能力较强。

(二)具体条件

1、土地整理项目

①整乡整村推进;

②自然条件与农业生产条件等基础条件较好;

③具备一定新增耕地潜力,应保证项目实施后耕地面积不减少;

④有相关配套工程和资金,与相关部门工程建设计划充分衔接。

2、土地开发项目

①新增耕地率原则上要达到建设规模的百分之六十;

②项目区坡度、开发前地类、土质等条件符合要求。

3、土地复垦项目

①项目区为因历史原因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及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

②项目原则上从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调查评价数据库中选取。

第十一条 土地整理项目应优先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主产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基本口粮田等重点区域。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整治规划划定的禁止开垦区域内开垦耕地。

因地制宜开展土地复垦,优先安排复垦方向为耕地的损毁土地复垦。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按以下程序:

(一)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制定项目安排计划。

(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初步拟定申报项目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

(三)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所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项目选址踏勘,初步确定项目区后,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核实后,确定申报项目区。

(五)县级土地整治机构按规定选取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政府已立项的重大工程项目除外,下同)。

(六)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农业、交通、水利、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充分论证。对通过论证的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具项目立项申请。

(七)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将项目申报相关资料报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相关县市区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以市州为单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土地综合整治局统一受理项目申报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县级人民政府立项申请;

(二)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汇总情况说明;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摘要书;

(四)项目区位置图、项目区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用红线标注项目实施范围)、万分之一国际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用红线标注项目实施范围)、基本农田保护图(用红线标注项目实施范围,土地开发项目和不涉及基本农田的复垦项目除外);

(五)可研报告附件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资料受理后,省土地综合整治局按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项目可行性和投资估算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结论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项目立项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批准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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