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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2)

2016年07月29日 14:55 来源:湖南省政府网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四十三条 县级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项目初验;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项目验收;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项目验收备案和实地抽查,其中土地开发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进行新增耕地面积确认。

第四十四条 工程施工结束后,县级土地整治机构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水利、交通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村民代表,根据项目设计进行工程验收。

第四十五条 验收合格的,出具工程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直至合格。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土地整治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办理工程结算,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按规定开展财务决算审计,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向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项目初验。

第四十六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初验,对工程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责成其土地整治机构限期整改。同时,完成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土地权属调整、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开发项目)等工作。初验合格且完成相关工作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出具项目初验报告。

第四十七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完成项目初验后,应及时申请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项目竣工报告、竣工实测图、工程验收报告、项目初验报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土地权属调整报告、工程监理总结、设计变更方案和批复、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开发项目)等相关资料。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还应按要求准备好项目立项、设计和预算、招标、实施、监理、土地权属调整、土地变更调查记录、会计账簿和原始凭据等相关资料,以备验收查询。

第四十八条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设立验收组,组织项目验收,验收组下设工程小组和财务小组。工程小组负责核查设计实施及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施工管理及制度建设情况,档案管理情况,工程后续管理及效益情况等,并提交技术评定意见;财务小组负责核查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会计账簿、原始凭据、资金使用管理及制度建设情况,财务档案管理情况等,并提交技术评定意见。

第四十九条 验收组在审查工程小组和财务小组提交的技术评定意见、项目地籍管理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出具项目验收意见。对项目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

第五十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项目验收意见及相关资料报省土地综合整治局备案。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省土地综合整治局对备案的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要求而予以验收通过的,责令整改和重新组织验收,并不予备案。

第七章  项目信息报备

第五十一条 项目必须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实行网络全面全程信息报备。

第五十二条 项目各阶段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填报,由省国土资源厅对各阶段备案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负责信息报备的国土资源部门应确保备案信息及时、准确、真实。

第五十三条 项目预算下达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计划与预算下达阶段信息报备;项目开工后10个工作日内,开始实施阶段信息报备,对中央支持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季度报备,并于每个季度首月完成相关信息报备;项目验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阶段信息报备。

第五十四条 监测监管系统中报备的各类信息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信息安全。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和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联合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建立项目组织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管理中失职、渎职,甚至伙同施工单位、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土地整治机构应当建立项目实施定期检查制度,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中介机构从业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信息公布和反馈平台,及时按规定公布相关信息,受理相关建议意见。

第五十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和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分别将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土地整治机构应建立对项目测绘、设计、招投标代理、监理、施工、审计等机构的诚信考核制度,切实加强从业管理。

第五十九条 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项目实施中资金使用和管理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市、县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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