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首页>土地政策>征地补偿

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2016年07月29日 14:55 来源:湖南省政府网

第三章  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与审查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后,县级土地整治机构应依据立项批复和相关技术标准,按规定选取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和设计单位,分别进行项目区现状测绘,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设计方案应广泛征求项目涉及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的意见。项目设计编制完成后,应当将设计方案在项目区公示。

第十八条 项目设计确定后,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预算定额标准和有关规定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九条 项目设计和预算应满足编制施工招投标文件、设备材料采购和指导施工的需要。

具有较强专业特点的桥梁、渡槽、塘坝等单体工程,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二十条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对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初审后,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土地综合整治局负责项目设计文本、预算文本、相关图件和附件资料的统一受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设计和预算资料上报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设计成果进行实地核查。在实地核查中,发现项目测绘或设计成果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符合要求的,取消项目安排或核减建设规模。同时,对存在问题但予以保留的项目责令改正,进一步完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土地综合整治局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向省财政厅申请下达项目资金预算。

第二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依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下达项目建设任务书。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成立项目实施组织领导机构,建立相关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土地整治机构依据项目设计和预算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在项目所在地公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工程施工实行监理制,由县级土地整治机构按规定选取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制定工程监理方案,并报市级土地整治机构审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施工分批次统一时间集中进行招投标,省土地综合整治局根据项目预算和建设任务下达时间,规定每批次项目集中招标时间。

第二十八条 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具体确定项目施工招标方式。县级土地整治机构应按规定选取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代理机构具体承担施工单位的招投标工作。

项目标段划分应符合相关规定,施工招标文件确定的发标工程量必须与经批准的项目设计完全一致。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确定后,县级土地整治机构应分别与相关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

第三十条 项目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当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做好项目实施中有关设计的咨询、指导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确定项目经理和相关技术人员,按照项目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施工,并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对出现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工或返修,对因违反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延误农时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项目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合同约定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工程监理,对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任务及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报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涉及建设范围、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新增耕地面积调整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其他变更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有权批准机关应进行实地核实,同意变更的由原项目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和预算调整方案。因设计变更增加的投资预算,由项目所在县市区自行解决。

第三十四条 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建设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验收,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逐级向省国土资源厅报批。

自预算下达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的项目,停止项目实施,按规定追回项目资金,另行安排。

第三十五条 省土地综合整治局、市级土地整治机构应加强项目实施管理,监督招投标工作,督促项目实施进度,稽查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县级土地整治机构应加强项目现场管理,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及时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   土地权属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立项前,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做好项目区土地权属现状调查。

组织村、组对权属界线现状进行指界确认,对拟拆迁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权属、界址、面积、用途、坐落等逐一进行登记。

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充分征求村组、村民意见,确认权属现状,并在权属现状(勘界)图、地籍资料上签字盖章。

拟实施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需调整的,应组织双方村、组签订同意调整权属初步意见。涉及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整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逐一签订土地使用权调整初步意见。

第三十七条 项目设计阶段,凡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编制详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项目工程布局设计完成后,必须对新的权属界线予以定位,制作既有权属界线现状又有新权属界线的权属调整图。

第三十八条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必须在项目所在地乡镇、村组公示、公告,无异议后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实施前,施工单位应按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对新的权属界线实施定位,埋设拐点界桩,严格按定位的权属实施工程。

第四十条 施工前或施工中发现新的权属界线确因设计原因无法实施,需要重新调整权属界线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再次征得双方村组、村民同意,与村组签订变更协议。编写变更权属界线报告和制作新图件报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一条 项目工程完工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对新的权属界线和已拆建筑物土地进行验收,在新的权属界线图件上加盖权属确认章,制作权属、地类变更调查记录表,并协助和指导村组按签订的权属调整方案搞好土地归并、土地分配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项目验收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新的权属界线及时更新土地利用数据库并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工作,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按规定注销土地使用权。

你可能感兴趣

最新资讯
    加载中...
    火热
    招募中
    城市
    姓名
    电话
    免费获取合作资料

    下载土流APP

    获取一手地块信息

    美国优质土地都在这里

    去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