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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南宁市农村土地确权最新消息及政策解读

2016年05月20日 17:27来源:青秀区人民政府 点击量:0

广西省南宁市农村土地确权:2015年南宁市在完成去年“整镇推进”试点任务以外,将马山县作为“整县推进”试点县,其它县(区、开发区)在新增1个以上整乡(镇)推进的试点乡(镇),计划开展确权耕地面积332.3万亩,放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秩序,为加快转变农业生产方式、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广西省南宁市农村土地确权

一、南宁市农村土地确权最新消息:

南宁市农业委员会召集12个县区、市经开区农业部门分管领导,土地确权具体工作人员,召开了201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推进会。南宁市农业委员会土地确权办(农村改革科)传达了近期自治区、南宁市出台的土地确权相关文件,自治区农业厅领导对土地确权工作的指示精神,并对2015年南宁市土地确权方案进行解读并征求县区意见;南宁市农业委员会分管领导顾安家副主任,对全市土地确权工作进行了工作布置,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2015年南宁市在完成去年“整镇推进”试点任务以外,将马山县作为“整县推进”试点县,其它县(区、开发区)在新增1个以上整乡(镇)推进的试点乡(镇),计划开展确权耕地面积332.3万亩(国土“二调”数据),两年合计463万亩,约占南宁市耕地总面积1035万亩(国土“二调”数据)的45%。

二、南宁市农村土地确权最新政策:

2015年南宁市青秀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 2015 年中央 1 号文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 2015 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农办发〔2015〕3 号)、《2015年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5〕18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南宁市城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扎实深入开展,结合南宁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15 年中央1 号文件精神,深化自治区关于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工作部署,围绕奋力提升南宁首位度工作目标,加大土地制度改革力度,明晰土地承包关系,探索试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放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秩序,为加快转变农业生产方式、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确保稳定原则。确权工作的前提是要稳定原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允许借确权登记推翻原有承包关系,重新调整或收回农民的承包地。第二轮土地承包手续完备、无遗留问题的,可直接列入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范围;已获证,但手续不完备的,要先完善,再按照此次确权登记要求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没有明确承包关系的,如开荒地、自留地、园地等非承包耕地,原则上先进行测量登记,暂不列入此次确权范围。如村或小组集体成员一致同意将其纳入确权登记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先依法明确承包关系,再确权登记。

(二)实事求是原则。对第二轮延包以来,农户之间承包地互换、转让的要及时变更,对农户承包地实际面积与账证不符的,要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计入账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已永久改变农用性质的耕地,如因建房、修路、国家征用、自然灾害、水库淹没等原因而减少的承包耕地,减少部分不纳入确权登记颁证范围,只登记现有承包耕地。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的处理,以一人一权、不重复重叠为原则,一个村民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包户作为经营权共有人。

(三)尊重历史原则。对于第二轮承包时为了有利于农户承包地块集中连片,将该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耕地按照标准等级计量,等级高的土地以少顶多,等级低的土地以多顶少,造成的实际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要先确定地块四至,按照耕地亩数随地块四至的原则,以实测面积登记颁证。对于侵占蚕食用于耕种的林地,不能作为耕地进行登记,保证林地性质不改、权属不变。依法属于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耕地、林地及河道内滩地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四)民主协商原则。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要充分依靠农民群众,清查、确权、登记的每一个环节遇到困难和问题都应该实行民主协商,坚决杜绝发包方独家操作。尤其是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土地,必须先依法调解,再确权登记。

(五)因地制宜原则。根据试点单位的土地承包实际,缺什么补什么,完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由于土地整理、规模化经营等原因,导致原承包地块四至已消失的,各地要认真研究,不能确权确地的,可以采取确权确股或确份不确地的办法、定性定量不定位,建立农户承包地档案田亩制度,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确保农户对土地的承包关系和数量长久不变。

三、工作目标

要求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二调”)成果为基础,认真开展201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要实现“四统一、五到户”(即承包地面积坐落与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登记簿、经营权证书相统一,承包地分配到户、承包地边界四至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基本农田标注到户)。妥善解决承包地块不实、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空置等问题,依法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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