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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村土地确权最新消息及政策解读(3)

2016年05月20日 17:27 来源:青秀区人民政府

5.适时变更、注销登记工作。在健全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注销等工作。对原已颁发证书的,采取统一收回、以旧换新方式办理。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注销该证,并予以公告。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

6.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第33 号令)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经城区农林水利局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城区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7.颁发证书。经调查核实,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四至准确、签字完整”标准,作为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必须予以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填颁证书,把所有符合颁证条件的宗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

8.归档管理。在城区档案管理部门指导下,严格执行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档案局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桂农业发〔2014〕32 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为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平台打下坚实基础。确权试点档案由确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按照档案管理标准规范,制定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落实档案保管场所和装具,认真做好确权试点工作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齐全完整和安全管理,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完成后,依法按期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

(三)验收阶段

根据自治区要求,2015 年试点工作按照绩效考评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

1.工作总结。试点镇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完善相关制度,形成试点工作验收报告,按绩效考评规定的时间节点报市确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城区确权办汇总并上报到市确权办。

2.验收考核。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5 号)要求,南阳镇在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后进行自查自纠,城区政府对确权试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形成考核验收报告,并向市确权办提交申请验收报告。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成立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办公室,抽调工作人员,负责统筹推进试点工作。试点镇是确权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城区党委、政府负总责和镇党委、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责任制度。城区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整合人力资源,抽调国土、档案、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工作人员,专职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日常工作,重点指导和协助试点镇进村入户开展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作。城区确权领导小组要建立例会制度,各部门之间形成相互配合、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农业林业水利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工作方案、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平台,提供林区范围资料并界定农民占用林地进行耕种的情况、水利工程管理区域内的有关资料,开展业务指导等日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本级试点工作经费,并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土部门负责协调提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权属线勘测、“二调”影像和基本农田等有关数据资料。法制部门要把好政策法规关,确保试点依法有序。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对家庭联产承包农户成员户籍信息的核对服务。司法部门负责调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信访部门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妥善处理相关上访。档案部门负责指导确权登记档案建立管理工作。妇联组织要加大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的宣传力度。其它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积极参与。

(三)落实经费保障。根据《南宁市财政关于预拨2014年和201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南财农〔2015〕114号)、《南宁市财政关于下达201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第二批)资金的通知》(南财农〔2015〕173号)文件逐步拨付上级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城区财政给予核拨。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细则》执行。

(四)规范招投标工作。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测绘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应在招标管理部门指导下,法制部门负责政策法规咨询,国土部门负责提供资质查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平竞争,严格规范采购文件和采购过程开展工作。中标公司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应资质承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测绘项目工作,工作开展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五)疏导化解矛盾。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政策和规定。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城区、乡镇和各村(居)委包片工作组要认真分析,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应对措施加以疏导,避免产生新的矛盾纠纷。对以往遗留的问题,在调查了解实情的基础上引导农户协商解决。同时,引导群众走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渠道解决农村各类矛盾纠纷,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六)严格保密制度。城区和试点镇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相关资料,特别是高清影像图等地籍信息资料,要严格按照《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测办字〔2003〕17 号)文件执行,严格监督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不泄密。

(七)定期报告制度。试点镇要按照南宁市确权报表制度和要求,每周形成简况和进度报表,于每周四下午15:30之前上报城区确权办,由城区确权办汇总上报市确权办。城区确权办每季最后一个月30日前登陆确权系统进行填报并上报进度说明。

(八)绩效考评制度。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对我城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进行绩效考评的要求,我城区也相应对各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进行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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