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困难群体民政兜底脱贫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坚持将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困难群体作为民政兜底脱贫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入实施贵州省民政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全力助推全省14个深度贫困县、20个极贫乡镇、2760个深度贫困村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编密织牢城乡特殊贫困群体基本生活安全网,有效保障所有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有力助推到2020年所有特殊困难群体稳定脱贫。
《实施意见》在低保对象方面提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的低保对象精准进入精准退出机制、以常态化制度化为基本要求的监督检查机制、以压实责任为主要内容的组织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明确将在明年建成省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用于对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精准识别。
《实施意见》在救助水平方面要求,严格执行省级统筹分区域划档次制定调整的农村低保标准,确保脱贫攻坚期内深度贫困地区农村低保标准高于国家扶贫标准,确保到2020年深度贫困地区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4500元/年。同时,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救急、实施医疗救助和灾害救助等方面上将不断提高救助保障水平。
关于深入推进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困难群体民政兜底脱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民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特区)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厅字〔2017〕41号)、《民政部关于推进深度贫困地区民政领域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43号)和《贵州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行动方案》(黔党办发〔2017〕24号)精神,切实抓好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困难群体民政兜底脱贫工作,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将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困难群体作为民政兜底脱贫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入实施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困难群体民政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全力助推全省14个深度贫困县、20个极贫乡镇、2760个深度贫困村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编密织牢特殊困难群体(含城镇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安全网,有效保障所有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有力助推到2020年所有特殊困难群体稳定脱贫。
二、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困难群体脱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全省民政兜底脱贫工作现场会议要求,聚焦脱贫攻坚“四场硬仗”,坚决扛起民政工作助推深度贫困地区决胜脱贫攻坚、助推特殊困难群体稳定脱贫的重大政治责任,以全面实施《贵州省民政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为抓手,着力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打好深度贫困地区精准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基础作用和助推作用;着力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强化保障,编密织牢特殊困难群体托底安全网。
三、精准施策,助推深度贫困地区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
深度贫困地区自然条件差、经济基础弱、贫困程度深,脱贫攻坚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精准施策、强化措施、突出重点,扎实做好深度贫困地区民政兜底脱贫工作,筑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助推深度贫困地区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
(一)健全低保对象管理机制,确保应保尽保。
进一步建立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的低保对象精准进入精准退出机制、以常态化制度化为基本要求的监督检查机制、以压实责任为主要内容的组织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一是精准认定农村低保对象。健全低保对象精准进入精准退出机制,及时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兜底脱贫对象、已脱贫对象以及其他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则退、按标施保”。坚持每年由乡镇(包村)干部组织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新申请低保家庭进行入户核查,做到户户见面。在认真开展收入核查的基础上,由乡镇(包村)干部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民主评议基本做到评议组成人员具有代表性,评议过程充分发扬民主,评议人员对入户核查结果、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等充分发表意见。张榜公示基本做到及时将入户调查情况、审核审批结果以及有关低保政策在村委会或自然村寨进行公示。县乡两级按照规定比例开展抽查复核。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年内完成“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升级项目,实现入户核查数据和地理坐标手机采集、基本保障信息公开、受理公众监督举报等功能。明年建成省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各地要积极整合运用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对拟保障和原保障家庭的房产、车辆、社保等财产信息进行比对。二是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在政策、标准、对象、管理方面有效衔接。健全“三个共同”(即:共同开展入户核查、共同开展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共同开展乡镇审核)衔接工作机制,会同扶贫部门按各自审核审批程序精准认定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贫困人口,确保“应保尽保”、“应扶尽扶”;认真落实《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关于“各地不应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2%或3%视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更不应将农村低保覆盖面硬性降低到2%或3%”和“对于收入水平超过扶贫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的要求,坚决防止人为“脱贫脱保”、“行政减量”的情况发生。深度贫困县农村低保保障面原则上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极贫乡镇和深度贫困村农村低保保障面原则上应高于非深度贫困乡镇和村的农村低保保障面。加强信息共享,强化对象衔接,县级民政部门每年6月和12月将农村低保数据与扶贫部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进行比对,切实掌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的帮扶情况。〔牵头单位:救助局、信息中心,责任单位:各市(州)民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民政局。〕
(二)完善低保政策,增强贫困群众脱贫内生动力。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对于参与扶贫项目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易地扶贫搬迁修建或购置的安置房不作为纳入迁入地最低生活保障的限制条件。建立健全低保“渐退机制”,确保低保对象稳定脱贫。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按要求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予以帮扶;对于建档立卡范围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不参加扶贫项目的,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牵头单位:救助局,责任单位:各市(州)民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民政局。〕
(三)提高救助保障水平,筑牢兜底防线。
一是持续提高农村低保标准。严格执行省级统筹分区域划档次调整农村低保标准,确保脱贫攻坚期内深度贫困地区的农村低保标准高于国家扶贫标准,确保到2020年深度贫困地区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4500元/年,并与全省统一为一个标准。二是进一步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及时纳入救助范围,确保应救尽救;依据深度贫困地区城市低保标准和最低工资提标幅度,相应调整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达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3倍以上,照料护理标准基本满足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需要;三年内在每个深度贫困县打造1-2所具备照料护理失能、半失能老人功能的特困供养机构,并按照不低于1:3、1:6、1:10的比例为全护理、半自理、全自理特困人员配备照料护理人员,确保2020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50%以上;加大极贫乡镇特困供养机构设施改造力度,指导其进一步规范管理、完善设施、健全队伍,提升托底保障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为极贫乡镇特困人员提供全面的集中供养服务。三是切实增强临时救助救急解难功能。参照深度贫困地区城市低保标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保障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和急难问题的困难群众1个月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对遭遇困难情形复杂、救助资金需求大的急难对象要提高救助标准,最高救助额度可提高到5万元;全面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完善临时救助分级审批机制,救助金额较小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街道)进行审批。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应先行实施救助,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四是认真落实医疗救助和灾害救助政策,有效遏制因病因灾致贫、返贫。五是加强社会救助与易地扶贫搬迁衔接,确保贫困移民社会救助不断档、不脱节。切实将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保障范围,按迁入地城乡区域划分城乡低保待遇;对符合条件的搬迁困难群众及时实施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确保搬迁移民享受到迁入地同等救助保障待遇。〔牵头单位:救助局、救灾处,责任单位:各市(州)民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民政局。〕
(四)加大工作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