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已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5.一个房屋产权,只享受一次超面积购房优惠。
六、其他补助及相关事项
(一)搬家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6元,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一次;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二次。
(二)搬迁期限。
在《征收补偿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并腾空房屋交与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房屋产权人负责解除租赁关系,并在上述规定时间内腾空被征收房屋交与征收实施单位。
(三)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补助。
在下列时间段交给征收部门拆除的,按下表给予补助。
时间段
补助金额(元/平方米)
40日以内
400
41日以上至50日以内
300
51日以上至60日以内
200
超出60日以上
不作补助
(四)购房补助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后,自愿在本项目内按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购买住宅商品房的,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等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给予每平方米800元的购房补助。
(五)临时安置补偿费。
征收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6元。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属他处无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已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月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发放。
(六)停产停业补偿费。
征收非住宅商业服务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发放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位置、楼层分类计算,具体类别及补助标准为:
A段(从长征街14号起,往南沿正街至正街2号止):底层商业服务门面:35元/㎡·月;非临街或二层以上非住宅用房:18元/㎡·月。
B段(田坝街368号起,往东沿田坝街至田坝街36号止):底层商业服务门面:33元/㎡·月;非临街或二层以上非住宅用房:15元/㎡·月。
C段(长征街卢安全、正街56号路口起向下往北沿原顺河街至84号止):底层商业服务门面:18元/㎡·月;非临街或二层以上非住宅用房:10元/㎡·月。
D段(田坝街350号、田坝街76号路口向下往北、田坝街122号、田坝街180号路口往西(含猪市街、下田坝街、社区广场全部区域):底层商业服务门面:15元/㎡·月;非临街或二层以上非住宅用房:8元/㎡·月。
(七)过渡方式:
本征收项目由被征收人实行自行过渡,对自行过渡确有困难的,由征收人协助解决。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按上述对应标准计发1.5个月。实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按上述对应标准计发至安置房交付的次月止。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及时发放:
1.实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安置房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六个月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规定标准的3倍发放(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属他处无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已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计算)。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偿费;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二倍发放;在此期间内被征收人有权继续使用安置周转用房。
2.实行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八)属生产设备需拆卸、搬迁、安装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按实结算。
(九)实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可由征收人每半年计发一次,也可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协议中约定在返迁安置时一并结算。
(十)实行产权调换的,涉及水、电、气、讯、闭路等设施,原有的按实或凭有效凭证由征收人在安置房内负责安装;原没有的,由征收人统一安装,安装费、入户费等由被征收人承担。实行货币补偿的凭有效证件按相关部门核定的现行价格进行结算。
(十一)实行产权调换的,办理安置房不动产登记证的费用和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原面积调换部分由征收人承担;超面积部分的税费由被征收人和征收人按规定各自承担,超面积部分的住宅专项物业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缴纳。
七、保障措施
按照本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但经多次协商达不成协议,拒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程序依法处理。
八、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九、本方案由叙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两河镇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该项目的征收安置补偿工作。
附件:1.新建安置房装饰装修标准
2.附属(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新建安置房装饰装修标准
一、房屋结构符合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室内墙面为中级抹灰,钢化涂料,厕所瓷砖墙裙1.5米高。
二、地面、楼面、阳台均为水泥砂浆压光面。
三、外墙按规划要求。
四、进户门为普通保险门,室内为普通单层木门,窗为塑钢窗。
五、厕所设平面陶瓷便盆,厨房、厕所各设一个水龙头。
六、各房间、厨房、厕所设白炽灯一盏,各厅室均设五头插座一组。
被征收人在签订产权调换协议时,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安置房由征收部门按上述标准进行装饰装修;也可选择按工程造价,由征收部门根据上述标准的工程造价进行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