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给予补偿的房屋:
1.违反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新增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2.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3.经房屋征收局、国土、规划等部门调查认定不给予补偿的建(构)筑物。
(三)征收有合法房产手续的商业用房,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四)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改为非住宅用途,同时具备住改非两个条件且选择货币安置的按主体房补偿标准的1.5倍进行补偿。
(五)附属房按500元/平方米(含土地)进行补偿。附属房是指除主体房以外的配套用房。附属房的补偿按如下规定计算:
1.房屋层高在1米(含1米)至1.5米(不含1.5米),按附属房补偿标准的5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米(含1.5米)至2.4米(含2.4米),按附属房补偿标准的70%计算补偿。
3.房屋层高在2.4米以上,按附属房补偿标准的100%计算补偿。
第十六条 停业停产损失补偿
(一)征收有房产手续的商业用房,评估确定的价值中未含停业停产损失的,按商业用房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计算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费。
(二)住宅改为非住宅,按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用房面积货币补偿额(不含临时过渡费)的6%计付一次性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费。
第十七条 室内外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外装修征收补偿按照《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钟山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主体房室内外装修协商征收补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钟府办发〔2015〕39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 主体房补偿原则
(一)给予主体房补偿费和安置补贴费,按被征收主体房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货币化进行补偿。
(二)对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合法(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的,被征收人可选择按本方案所制定的标准进行补偿,也可选择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环境、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度、层次等因素,由征收人按《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确定有相应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价格,选择评估的不再享受本方案所规定的安置补贴费、征收奖励和购房补助。
第十九条 主体房补偿标准
序号 | 房屋结构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1 | 小砖、料石钢筋混凝土 | 平方米 | 1300 | |
2 | 大小砖钢筋混凝土 | 平方米 | 1225 | |
3 | 大砖、毛石钢筋混凝土 | 平方米 | 1150 | |
4 | 老瓦房 | 平方米 | 1140 | 历史久远有一定木质结构的各种墙体 |
注:以上补偿标准都含被征收房屋的土地;老瓦房层高在5-7米(含5米、7米)按一层半计算,7米以上按二层计算。
第二十条 安置补贴费(含搬家搬运费)
(一)对合法(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物在其主体房补偿标准的基础上给予1000元/平方米安置补贴费。
(二)对产权不齐(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任意一证)的房屋和1990年清理“两违”及1997年土地大清查期间,已认定并作罚款处理,尚未完善用地及建房手续的房屋,在被征收人提供凭证积极配合的前提下,在其主体房补偿标准的基础上给予800元/平方米的安置补贴费。
(三)2010年4月26日以前建设的未办理任何手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经被征收人举证,居委、资管会及社区服务中心认定后且当事人积极配合的情况下,在其主体房补偿标准的基础上给予600元/平方米的安置补贴费。
(四)2010年4月26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内修建的无任何手续的违法、违章建筑,一律自行腾空移交;在限期内自行腾空移交的,可给予当事人300元/平方米的误工费,不给予安置补贴费;若限期内未自行腾空移交,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临时过渡费
被征收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
(一)一次性给予住宅3个月的临时过渡费,过渡费按被征收主体房建筑面积乘以5.2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
(二)一次性给予住改非房屋3个月的临时过渡费,过渡费按被征收住改非房屋建筑面积乘以10.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
(三)一次性给予商业用房3个月的临时过渡费,过渡费按被征收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乘以2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二条 政府引导购买
通过政府搭建平台,原则上协商就近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优惠,鼓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购买商品房。
第五章 房屋征收奖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为加快棚户区建设步伐,鼓励被征收人支持土地收储整理,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的享有奖励。奖励措施如下:
(一)在征收通告发布的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可获得600元/平方米的奖励。
(二)在征收通告发布的规定时间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不再享有奖励。2010年4月26日以后修建的违法、违章建筑不享有此奖励措施。附属房和屋顶上搭建的临时房屋不给予奖励。
第六章 购房补助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的改造力度,助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大力倡导被征收人自行选购存量商品房解决住房的方式,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棚户区改造模式。在征收通告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享有政府给予的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措施如下:
(一)被征收人可获得主体房建筑面积520元/平方米的自行购房补助。
(二)2010年4月26日以后修建的违法、违章建筑不享有此补助措施。附属房和屋顶上搭建的临时房屋不给予购房补助。
第七章 责 任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失职渎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征收安置工作中,被征收人违法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合法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或采取伪造、欺骗等手段套取国家补偿资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估价机构和估价师责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负责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工作,被征收人只需腾空移交不得自行拆除。
第三十条 对造谣、煽动群众闹事、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开展征收安置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实施之日起继续违规修建违法、违章建筑,一经查实,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偿。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其 它
第三十二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省、市有关征收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遇到超出此方案的个别复杂 问题,由该项目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由钟山区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补充(仅供参考)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1 | 楼梯(户外) | 平方米 | 按补偿附属房50%计算 |
2 | 厂棚、彩钢瓦棚 | 平方米 | 按石棉瓦附属房标准要求计算 |
3 | 水磨石 | 平方米 | 48 |
4 | 地板砖 | 平方米 | 48 |
5 | 外墙砖 | 平方米 | 48 |
6 | 铁门 | 平方米 | 75.6 |
7 | 盆池 | 个 | 200 |
8 | 壁柜 | 平方米 | 280 |
9 | 花岗石(大理石) | 平方米 | 98 |
10 | 木地板 | 平方米 | 56 |
11 | 闭路电视 | 户 | 265 |
12 | 独立水表 | 户 | 200 |
13 | 用电开户费 | 户 | 400 |
14 | 三相电 | 户 | 500 |
15 | 琉璃瓦 | 平方米 | 15 |
16 | 砼水井 | 立方米 | 200 |
17 | 铁栏杆 | 平方米 | 40 |
附件:杨柳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用地红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