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职教城东区鲤鱼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清镇职教城东区鲤鱼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是经清镇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点项目,对推动清镇市经济建设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清镇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清镇市房屋征收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一、项目名称
清镇职教城东区鲤鱼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
二、房屋征收主体
清镇市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
清镇市房屋征收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清镇市红枫湖片区管委会
五、征收安置补偿原则
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公平补偿、结果公开、让利于民、先签约优先选房安置的原则。
六、本征收方案适用范围
清镇职教城东区鲤鱼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详见规划红线图。
七、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清镇市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规定签约之日起40日内。
八、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通过被征收人集体推荐或者被征收人代表进行公开摇号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合法评估报告为价值认定依据。
九、产权调换房屋地点
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在与清镇市房屋征收局代表清镇市人民政府明确的商品房楼盘内进行安置,按照签约顺序优先选房安置。被征收人可自主选择相应安置面积的房屋作为安置房(安置房屋不分楼层、朝向)。
十、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确认
(一)由被征收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手续及土地手续。
(二)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合法产权手续及土地手续的房屋,在征收方案公示之日起20日内,由被征收人依法向清镇市房屋确权办公室申请房屋确权,市确权办会同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的房 屋按《清镇市农村住房确认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确权,逾期未提供合法有效产权手续和申请确权的,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
(三)被征收人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其用途、性质、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如与实际不符的,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方案公示之日起20日内依法到产权管理部门申请认定。
十一、安置补偿方式
(一)安置补偿方式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
(二)被征收人的合法产权房屋的装修、附属设施等,均按本方案标准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临街一层经确认为商业用途的房屋,经营业主非房屋所有权人,自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有关事项并解除租赁合同。
(四)安置房经建设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征收人交付被征收人使用。
(五)产权调换安置
1.住宅部分
按照被征收人原房产权登记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调换安置:
(1)被征收人合法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结算,同等面积互不补差。
(2)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含奖励面积)与所选择的安置房户型面积必须就近靠档。超过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含奖励面积)的,按下列标准的补偿方式进行购买。
A.超过面积在10㎡以内的(含10㎡),被征收人按1500元/㎡进行购买。
B.超过面积在10㎡以上的20㎡以内的(含20㎡),被征收人按2000元/㎡进行购买。
C.被征收人只能享受上述A、B项其中之一。超过面积最高为20㎡(含20㎡),超过20㎡以上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市场价自行承担。
(3)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含奖励面积)与所选择安置房户型总建筑面积必须就近靠档,就近靠档选择后低于应安置面积(含奖励面积)的,安置房选定后剩余的面积扣除奖励部分后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
2.商业用房部分
(1)商业用房是指房屋产权登记为商业用途性质的房屋。
(2)被征收人原商业用房产权登记面积与安置商业用房面积调换安置:
A.被征收人原商业用房产权登记面积与商业安置用房面积在同等面积内互不补差;
B.安置商业用房面积超出原商业用房产权登记面积3%以内的,被征收人按原商业用房评估价格补差,超出3%之上的按安置商业用房市场价格购买(超安置面积在5㎡以内)。
置面积按安置商业用房预评估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
(六)货币补偿安置
1、住宅部分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人原房产权登记面积评估总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商业用房部分
按被征收人原房产权登记面积评估总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十二、其他房屋处理
(一)在2011年3月29日前修建的房屋,无相关建设手续和确权手续的均属违法建筑,在《征收决定的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拆除工料补贴,逾期签约的不予补贴。
1、砖混结构:600元/㎡
2、砖木结构:400元/㎡
3、其它结构:200元/㎡
(二)在2011年3月29日至2013年5月18日期间修建的房屋,无相关建设手续的均属违法建筑,在《征收决定的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工料补贴:
(1)砖混结构:400元/㎡
(2)砖木结构:300元/㎡
(3)其它结构:200元/㎡
(三)2013年5月18日之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许可,擅自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均属违法违章建筑,按照2013年5月1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贵阳市公安局、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阳市国土资源局、贵阳市城乡规划局发布《关于开展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章建筑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文件规定,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给予拆除。
十三、过渡方式及补助标准
(一)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方式参照产权调换计算方式。被征收人选择现房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计发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的,过渡期暂定为24个月,签约后由征收人一次性计发前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人,超过3个月至通知还房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提供安置房源的房开企业发放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需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选房,超过3个月后不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如因无安置房源造成超过3月选房期限的过渡费,以交房日期至选房签约日期照实发放。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被征收人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名称 | 产权 性质 | 标准 | 备注 |
搬家补助费 | 住宅 | 8元/㎡/次 | 1、货币补偿发一次2、产权调换发二次 |
临时安置补助费 | 住宅 | 8元/㎡/月 | 1、货币补偿一次性发三个月2、产权调换按实际过渡期限计发 |
搬家补助费 | 商业 | 20元/㎡/次 | 1、货币补偿发一次2、产权调换发二次 |
临时安置补助费 | 商业 | 20元/㎡/月 | 1、货币补偿一次性发三个月2、产权调换按实际过渡期限计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