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府规〔2017〕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林局,区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林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项目管理,加强对农业财政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州市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穗农规字〔2016〕1号)、《广州市农业项目“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穗农规字〔20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农业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由区财政资金安排或市财政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由区具体安排实施的涉农类项目。
本办法中的管理是指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申报、审批、实施、监督、验收和资料归档等一系列管理程序。
第三条 农业项目可分为农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以奖代补”项目。
农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是指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而开展的农田鱼塘基础设施建设、观光休闲农业配套设施建设等项目。“以奖代补”项目是指由项目业主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财政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来实现补助的项目。
第四条 农业项目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统筹规划、科学安排、程序规范,绩效导向、效率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农林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立项评审工作;指导、督促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并牵头组织项目验收;指导、督促镇街加强农业项目管理;按规定编制年度项目预算。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按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区农林局年度项目预算;指导镇街加强农业项目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项目资金的拨付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镇街负责本辖区内农业项目的属地管理职责,包括农业发展规划制定和农业项目的储备、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申报、实施、监管和竣工验收;负责“以奖代补”项目储备、组织项目申报和监管。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农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申报
(一)项目业主。
农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业主是项目实施所在地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申报条件。
1.项目建设符合白云区农业发展整体规划;
2.项目地块不得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水利建设等相关项目重复;
3.优先考虑“菜篮子”工程基地及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农田和鱼塘。
(三)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填报《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项目申报书》(农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附件1)一式三份(含电子版);
2.项目施工范围示意图:提供项目所在地1∶2000地形图,并标明项目实施范围;
3.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建设项目议事程序通过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证明材料;
4.现场照片:项目实施前现场照片。
第九条 “以奖代补”项目的申报
(一)项目业主。
“以奖代补”项目业主是在白云区注册登记的从事农业活动的经营主体,包括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及由区认定的家庭农场等。
(二)申报条件。
1.项目实施地点在白云区。市转移支付的资金可以是总部在白云区,生产基地可以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
2.项目建设符合白云区农业发展整体规划,并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3.同一农业经营主体同一项目不可多头申报;有在建的农业项目未按规定完成验收的经营主体不予受理新申报项目。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书:填报《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项目申报书》(“以奖代补”项目)(附件2)一式三份(含电子版);
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场所证明;
3.项目承诺书(附件3);
4.项目预算及可行性报告。
第十条 为加快项目实施,每年6月30日前申报的项目经当年评审立项后纳入次年年度预算安排。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
区农林局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附件4)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专家组从市农业局专家库抽取。成员人数原则上为3人(含)以上单数。
第十二条 拟定年度项目初步安排方案
区农林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将全区农业项目进行统筹安排,拟定年度项目初步安排方案。
第十三条 征求意见
由区农林局就项目安排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其中,农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征求区发改局、区国土规划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等部门的意见;“以奖代补”项目征求区发改局、国土规划局、财政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环保局、科工商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示
征求相关单位无意见的项目安排方案在白云信息网公示7天后形成年度项目安排方案。
第十五条 年度项目安排方案审批
区农林局将年度项目安排方案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对年度项目的安排依据、实施计划、支出需要、资金来源核实同意后批复区农林局。
第十六条 项目下达
区农林局在接到区财政局批复后,将项目下达到承担单位实施。农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属地管理,资金随项目转移支付到相应镇街;“以奖代补”项目在区一级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农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一)实施步骤。
1.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项目批复,需要立项的按有关规定向区发改局申报;
2.项目业主单位按有关规定招标确定项目勘测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项目设计方案须经区农林局、镇街和设计等单位会审确定;
3.由项目业主单位将项目设计及预(概)算送区财政评审;
4.根据评审结果按有关规定招标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施工前做好工程施工公示,明确工程施工要求;加强对施工和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严格按图施工。
(二)参建单位确定。
1.施工单项合同投资估算价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标估算价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
2.施工单项合同标的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者勘察、设计、监理等各服务单项合同标的额达到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项目规模标准的农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农业局企业库内随机抽取进行交易;
3.施工单项合同标的额不足人民币5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服务合同标的额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农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单位按相关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