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工程变更。
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项目工程的总预(概)算,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建设项目实施中确需变更的,应遵循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
1.施工内容与原设计方案有变更的,变更设计方案须先征得镇(街)、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同意;
2.工程合同变更追加工程用款金额在中标合同价的10%以下且不超预(概)算的,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提出变更申请,报区农林局审核同意;
3.工程合同变更追加工程用款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以上(含10%)但各单项合同总额不超过预(概)算的,业主单位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变更申请,经区农林局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批准确认;涉及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调整达到招标规模的,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定程序将变更工程招投标情况报区发改局核准,完成上述审批后方可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八条 “以奖代补”项目
项目申报后,须经区农林局现场确认该项目未曾动工方可实施。项目奖补内容以立项批复为准,超出部分不计入奖补范围。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权限及验收方式
(一)验收工作的具体分工。
项目验收由区农林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竣工验收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项目业主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区农林局申请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前由区农林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农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开展内业复核、现场复核并形成《工程复核报告》,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工程复核报告》办理项目结算评审;“以奖代补” 项目由区农林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工程造价或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二)项目验收方式。
农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完成结算评审后、“以奖代补” 项目完成工程造价或资产评估后,由区农林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专家从市农业局专家库抽取,成员人数原则上为3人(含)以上单数。
第二十条 验收内容
(一)项目建设地点、内容、数量、质量等是否符合批复的实施内容。
(二)实施内容发生变更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是否按批复执行。
(三)财政资金是否按财政批复文件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支出;项目资金是否专账核算、会计凭证是否完整、自筹资金是否足额到位等。
第二十一条 验收材料
(一)农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提供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5)、项目申报书、专家评审意见、项目下达文件、设计合同、设计报告、项目投资评审报告、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以及监理报告、工程量完成签证表和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复核报告、项目实施前后的照片、项目绩效评价表(附件6)和绩效自评报告(附件7)等相关资料。
(二)“以奖代补”项目。
提供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申报书、专家评审意见、项目下达文件、设备采购合同戓施工合同、会计凭证、银行转账凭证、资金支出结算表、项目实施前后的照片、资产评估报告或造价咨询报告、项目绩效评价表和绩效自评报告等相关资料;涉及工程建设的“以奖代补”项目还需提供工程预算书及设计图纸、工程结算书、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验收步骤
(一)项目业主单位介绍项目实施情况,并接受询问。
(二)查验项目验收资料原件。
(三)实地查验项目建设情况。根据项目批复文件、有关合同书以及中介机构提交的报告,现场核对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其他相关情况。
(四)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专家验收意见,专家组成员需在《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项目验收表》(附件8)和专家验收意见上签名确认。
(五)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由专家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另行验收;整改不合格的,办理结题或取消项目。
第二十三条 验收材料归档保管
通过验收的项目,有关材料分别由区农林局、区财政局和项目相关单位归档,确保资料完整。
第七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 农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一)建安费。
建安费划款需监理单位核实同意后分四期支付:
1.签订施工合同进场施工后,支付中标合同价的30%;
2.工程总进度超过80%,支付至中标合同价的60%;
3.工程通过结算评审并由区农林局组织专家验收后支付至评审金额的95%;
4.竣工验收期满一年未出现质量问题,且完成工程管护交接(提供管护交接合同),支付5%余款(即质量保证金)。
(二)独立费。
1.设计费。
设计费分二期支付:
(1)项目入场施工后,支付中标合同价的50%;
(2)项目验收后支付50%余款。
2.监理费。
监理费分三期支付:
(1)项目入场施工后,支付中标合同价的30%;
(2)工程总进度超过80%,支付至中标合同价的60%;
(3)项目验收后,支付40%余款。
第二十五条 “以奖代补”项目
“以奖代补”项目,原则上按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1/3给予补助,对“菜篮子”产品供给、质量安全、种子种业等事关民生、惠及农民的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但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5%。项目资金根据项目的工程造价评估(或资产评估)结果支付:
(一)“以奖代补”项目验收后,项目的工程造价评估(或资产评估)总金额等于或大于预算批复总投资额的项目,补助金额按批复予以支付。
(二)项目的工程造价评估(或资产评估)总金额少于预算批复的总投资额但达到批复总投资额2/3以上(含2/3)的项目,补助金额按项目评估总金额同比例核减后予以支付。
(三)项目的工程造价评估(或资产评估)总金额未能达到批复总投资额2/3的项目,取消其“以奖代补”资格。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农业项目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在本预算年度内执行完毕。因不可抗拒因素等原因导致无法在本预算年度内完成的,应在区农林局正式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之日起2年内完成;对结余、结题或不可继续实施的农业项目资金,按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必须严格按区财政局批复的资金使用要求专款专用;有关项目资产资金核算、会计记账等行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
第二十八条 区农林局、区财政局、镇街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对农业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不按立项批复文件使用资金,擅自更改建设内容经审查属实的,追回财政资金,且3年内不再受理新项目申报。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农建项目参建单位,未按合同履职或发生不廉洁行为的纳入黑名单管理,不得参与新的工程项目建设。
第三十一条 农业项目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通报同级纪检部门。对骗取、挪用、挤占、截留、私分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追回违规使用资金。涉及公职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等费用纳入区农林局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局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穗云农业〔2007〕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