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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附申请条件、材料

2018年03月05日 17:22来源:东莞市政府点击量:0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东莞市政府印发了关于《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并对申请条件、材料等有详细说明,需要的朋友可得看仔细了!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8日

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粤民发﹝2014﹞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是指对城乡居民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符合本市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 低保制度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鼓励劳动自救;

(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四)政府保障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相结合;

(五)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第四条 低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民政部门是本市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和实施全市低保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在市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低保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市低保的具体政策;

(二)按时向市财政部门编报全市低保救助金市级负担的年度预算,会同财政部门划拨低保救助金;

(三)监督和指导各镇(街道、园区)开展低保具体工作;

(四)对低保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负责全市低保对象的备案和低保工作的报表统计;

(六)组织、协调、指导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市民政部门制定低保标准;

(二)负责落实和检查本级低保救助金的预算和筹集;

(三)对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低保救助金的预算进行审核,按用款计划保证拨付;

(四)会同民政部门按时将低保救助金通过银行拨付到低保对象个人帐户;

(五)检查、监督低保救助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低保救助金财务制度。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门对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就业援助。

教育部门对在小学至大学阶段就学的低保家庭成员给予教育救助,指导在幼儿园就学的低保家庭儿童监护人向民政部门申请增发分类救助金。

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给予住房救助。

农业部门对有一定生产自救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优先给予生产项目扶持,帮助其发展生产。

监察、审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低保救助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供排水、供电、供气、电信、广播电视、殡葬等其他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低保家庭和低保对象相关费用给予减免等优惠。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审核、审批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二)在政务公开栏对拟批准的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公示;

(三)按时编报本级低保救助金的年度预算,管理本级低保救助金,会同财政部门发放低保金;

(四)负责本辖区低保工作的报表统计和档案管理;

(五)负责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六)查处低保对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七)委托并指导村(居)委会核查申请人的家庭财产和生活困难状况、在村(居)务公开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

(八)组织、协调、指导社会力量进行社会帮困活动。

村(居)委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社会救助工作,依委托代为提出救助申请,协助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协助进行民主评议,协助进行审核审批结果公示;主动发现救助对象,帮助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三章 低保标准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低保标准,是指市政府为帮助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低保对象而制定的社会救助标准。

第十一条 市民政部门根据本市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政增长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会同市财政、发改、国家统计局东莞调查队等部门根据上年度全市城乡居民收入情况以及市、镇(街道、园区)财政承受能力,适时对低保标准作出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低保对象和低保家庭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保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并纳入低保救助的城乡居民。纳入低保救助的家庭为低保家庭。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押服刑的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

第十四条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可单独提出申请。

第五章 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状况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的状况。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净额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三)财产净收入。指将其拥有的金额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住户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的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净收益和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净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指家庭所接收的来自国家、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扣减其所缴纳的税款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净收入,以及家庭接收的赡养收入、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收入扣减家庭的赡养支出、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支出后的净收入。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可支配收入不稳定的,以近6个月内的平均数为准。

第十七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转业士官及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高龄津贴、困难老党员补助;

(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见义勇为人员一次性奖励金、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四)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贷款和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勤工俭学收入等;

(五)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六)基础养老金(包括已参加城乡一体社会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七)丧葬费;

(八)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

(九)残疾人各类补贴(如残疾人生活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轮椅车燃油费补贴等);

(十)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本市最低缴费标准计算;

(十一)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八条 在认定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对下列特定家庭成员的部分收入可免于计入家庭收入:

(一)对法定抚养人达到60周岁以上或退休,家庭有无劳动能力(残联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被抚养人的,可免除该法定抚养人个人收入中不高于低保标准150%的金额计入家庭收入;

(二)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免除其退休金(养老金)不高于低保标准100%的金额计入家庭收入;

(三)被安置就业的残疾人,可免除其个人收入中不高于低保标准50%的金额计入家庭收入;

(四)申请国家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毕业后就业的,在还贷期间,可免除其工资收入40%的金额计入家庭收入。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免除条件的,只免除金额最高的一种。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不动产、机动车辆及其它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

第二十条 下列财产不计入家庭财产:

(一)家庭自住房屋(限1套);

(二)生产用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

(三)其他不应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

第六章 申请和核对

第二十一条 申请低保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前6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申请当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本市低保标准;

(三)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低保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东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并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及法院判决书等其他必需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从事农业生产的,应提供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租赁合同;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应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创业证》、学生在读证明、无劳动能力证明(残联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残疾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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