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
积极参与农业质量年活动。从用药、生产记录、饲料等方面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监管,实施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实施“零用药”试点,开展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年监测样品1万个以上,开展“三鱼两药”专项整治,力争产地水产品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继续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加快制修订绿色养殖、海洋牧场建设、转方式调结构等行业重点急需标准。继续做好有条件放开养殖河豚加工经营工作,促进河豚产业规范有序发展。加强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和舆情监测工作,做好应急处置。
(十九)强化水生生物安全
总结推广江苏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工作经验,在山东、浙江、天津等省份开展试点。加快建立渔业官方兽医队伍。继续组织实施疫病监测,及时开展疫情处置,重大疫情及时控制扑灭。开展水生动物防疫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测试,制定无规定疫病苗种场建设规范。加强渔用疫苗研发推广,开展自家疫苗试点。落实《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建设规划》,加快国家级水生动物疫病实验室、试验基地、参考物质中心和省级、区域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体系建设,推进国家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中心前期工作。
六、大力推进渔业走出去
(二十)深入推进远洋渔业规范有序发展
全面落实《“十三五”全国远洋渔业发展规划》,严控渔船规模,建立新增远洋渔船项目专家论证机制,继续实施老旧渔船更新改造,推进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稳妥推进专业南极磷虾渔船建造。继续以“零容忍”态度依法查处违规渔业行为,组织召开远洋渔业规范管理经验交流会,研究建立远洋渔业企业履约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开展明星企业创建活动,完善并继续实施远洋渔业“黑名单”制度,强化远洋渔船船位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妥善处置远洋渔业涉外事件。
(二十一)深入参与国际渔业事务
积极参与相关国际、区域渔业组织事务,深入参与国际渔业治理规则制定。加快研究批准《港口国措施协定》等重要国际文书。认真履行负责任国家义务,坚决打击IUU等违法违规渔业活动。组织落实好周边渔业协定的谈判与执行。切实加强涉外渔船管控,严格落实属地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越界捕捞。加强与重要国家渔业对话,深化与“一带一路”相关重点国家双边渔业合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推进水产养殖走出去。组织实施好澜湄机制早期成果项目,推动建立澜沧江—湄公河“1+5”水生生物保护合作平台。
(二十二)深入促进水产品国际贸易
统筹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做好美国《进口水产品监管规定》和《鱼及鱼产品进口规定》应对工作。加强进口水产品贸易监测和分析,探索建立进口水产品监管机制。加强双边贸易谈判,组织实施好特定水产品进出口国际认证制度。积极参与WTO渔业补贴谈判。
七、大力推进渔政执法和法律体系建设
(二十三)组织实施“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专项执法行动
以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契机,组织实施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清理取缔行动;根据渔业绿色发展重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伏休执法、长江珠江淮河黄河海河等流域禁渔执法、内陆边境水域执法、水生生物保护区执法、沿海养殖滩涂整治、海洋渔船规范管理等专项行动。
(二十四)加强渔政队伍建设
组织做好中国渔政成立60周年系列活动。开展渔政执法人员能力培训,组织渔政执法资格考试,年底前完成2017式制服自然换装,继续开展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
(二十五)协调推进渔业法制建设
推动《渔业法》修订进程。积极推动《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的制修订工作。修订出台《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加快推进渔港管理立法和《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修订,加快修订《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制定《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
八、大力推进渔业改革创新
(二十六)强化科技支撑
推进渔业科技创新,加强科技创新联盟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渔业体系建设,推动渔业科学技术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推动重大科研项目的设立和实施,加强新品种培育、节能减排、稻渔综合种养、渔业装备、海洋牧场、生态修复、负责任捕捞等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加强新品种和稻渔综合种养、循环水、集装箱养鱼等先进技术模式的示范推广,继续深化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
(二十七)抓好油补政策实施和改革
加大督导检查、绩效考核、宣传培训等工作力度,加快推进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督促各地按照“省长负责制”要求,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实施与管理,加快和规范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发放,以推进渔业转型升级为重点,统筹使用油补“退坡”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继续推进深化渔业油价补贴政策改革。
(二十八)加强新型经营主体培育
开展渔业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行动。选树一批渔业新型经营主体典型。创新政策扶持,支持新型经营主体与渔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关系。
(二十九)推进渔业改革试验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