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018-2020年上海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发布,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18〕7号,明确本市将对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继续给予政策支持。现就消费者关心的主要问题作一政策解读。
1、本次政策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成本下降、充电配套等条件的逐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正越来越多被社会所关注和接纳。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多次出台相关文件指导各地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和相关产业发展。
上海作为全国推广新能源汽车的排头兵,也是国内最重要的汽车产业基地,多年来坚持贯彻落实国家战略要求,进一步聚焦社会资源,持续提供政策支持,为落实环境综合治理要求、促进节能减排、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鉴此,根据全市统一部署,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本市有关部门在对上一轮政策开展全面评估基础上,启动了新一轮政策的修订工作,期间广泛听取并采纳了相关单位、厂商、消费者和领域内专家的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了《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2、《实施办法》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实施办法》总体思路可以归纳为“三个坚持、三个转变”。
“三个坚持”即:坚持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继续发挥本市政策的推动作用,用好财政补助、免费专用牌照额度等针对性强的专项政策;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切实做到公共政策公平透明;坚持调动参与各方的积极性,明确职责,共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三个转变”即:由以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为主向新能源汽车推广兼顾综合交通导向转变,确保新能源汽车政策与现有交通政策导向有序衔接;由普惠政策向差别化引导转变,着力优化车型能源结构;由引导新增投放为主向引逼结合调整存量结构转变,综合运用牌照额度和路权等措施,着力推动存量燃油汽车置换为新能源汽车。
3、购买哪些新能源汽车能享受政策?
只要是在本市销售和使用,已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或其他相关推荐车型目录,符合本市管理规定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都能享受《实施办法》相应政策支持。有关车型信息和对应的支持政策将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开。
本市公交汽车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不适用《实施办法》,相关扶持政策已另行制订。
4、购买进口新能源汽车能享受政策吗?
在本市购买符合相关标准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并在本市注册登记,能获得免费专用牌照,但不能取得本市财政补助。
5、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有哪些要求?
《实施办法》适用的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
其中,个人用户是指信用状况良好、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自申请之日前1年不存在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人员,具体包括:(1)本市户籍居民;(2)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3)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最近24个月内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4)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且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单位用户是指本市党政机关和在本市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个人用户中提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主要包括:(1)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2)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
6、“信用状况良好”如何评价?
《实施办法》对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提出了“信用状况良好”的要求。信用状况良好是指个人或单位用户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未记载相关失信信息。失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各类税费欠缴信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逃票信息;酒驾等信息;考试作弊信息;涉及财产纠纷的民商事生效判决信息,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信息;以及从事非法客运信息等。
7、《实施办法》财政补助标准有哪些变化?
《实施办法》明确,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在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根据本市新能源汽车登记车型有关信息和本市确定的补助标准,再给予本市财政补助。本市财政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本市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本市财政补助资金再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
和上一轮政策相比,本次财政补助政策变化主要有几点:(1)按照中央补助标准,结合本市推广目标要求,设定本市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本市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0.5给予本市财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且发动机排量不大于1.6升的,本市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0.3给予本市财政补助。(2)加大对燃料电池汽车的支持力度。对纳入《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发展规划》有关示范应用规划,符合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行有关技术标准,并在本市确定的燃料电池汽车商业运营示范区内运行的燃料电池汽车,本市按照不超过中央财政补助1:1给予本市财政补助,燃料电池技术标准、运行要求等将另行制定并及时发布。
为方便消费者查询购买的新能源汽车补助信息,对应车型具体补助标准,将在市经济信息化网站上公布。
8、购买新能源汽车还能享受免费专用牌照政策吗?
综合考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需求和本市综合交通政策导向,《实施办法》明确,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且个人消费者名下无在本市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的,将继续免费发放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实施办法》延用了新能源汽车“一车一牌”的制度安排,即新能源汽车报废,以及办理辖区外转移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失窃手续的,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不再发放额度凭证。
9、对专用营运额度管理有什么新的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新能源汽车结构,更好地发挥节能减排作用,对于营运企业购买纯电动和燃料电池汽车用于营运,本市仍将优先发放专用营运额度。但营运汽车购买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用于营运的,不再享受新能源专用营运额度相关政策。
10、对二手新能源汽车转让、变更,有什么规定?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明确提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取得免费专用牌照额度的,自专用额度启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此次《实施办法》延续了这一规定,并细化相关要求。即在本市注册登记且使用专用牌照额度的新能源汽车发生转让、变更,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一是专用牌照额度自启用之日起满3年。二是二手车受让人与购买新车消费者必须具备同样的要求,并落实一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三是二手车受让人为个人的,须名下无在本市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经本市相关部门审核符合上述条件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将向二手车受让人发放确认凭证,受让人凭确认凭证和相关材料可申领专用牌照额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转让、变更后,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二手车受让人将无法取得免费专用牌照。
11、新能源汽车厂商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
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实施办法》加强了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和销售商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1)细化厂商责任要求。主要包括:车辆性能和售前售后服务的保障责任;相关数据接入公共数据采集平台责任;承担为消费者建设一处符合技术和安全标准要求的充电设施的义务;承担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处置责任。(2)明确厂商评估和退出机制。在一定条件下,如厂商未提供年度评估报告,或经评估认定确未能履行相关责任;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爆炸、起火、漏电),并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机构存在服务不规范、出具虚假票据信息、未按规定为消费者落实充电设施、未履行相关承诺、整车或动力电池性能未能达到相关标准。本市相关部门将启动对厂商落实责任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对无法切实履行相关责任的厂商,不再给予本市相关政策支持。
12、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流程是什么?
(1)产品销售前,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或其指定销售商应向消费者详细告知《实施办法》相关政策内容和查询渠道、适用消费者范围、厂商责任和义务、充电设施安装方案,以及维权和投诉渠道。
(2)消费者应配合提供必要的审核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籍证明、居住证明或其他身份证照;机动车驾驶证;单位证照等)。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规〔2018〕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31日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有效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消费者)
本实施办法所称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
个人用户是指信用状况良好、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自申请之日前1年不存在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下列人员:
(一)本市户籍居民;
(二)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最近24个月内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且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单位用户是指本市党政机关和在本市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本条第二款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包括:
1.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2.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在本市销售和使用,已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或其他相关车型目录,符合本市管理规定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本市公交汽车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财政补助)
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除进口新能源汽车以外),在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根据本市新能源汽车登记车型有关信息和本市确定的补助标准,再给予本市财政补助。本市财政补助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步退坡。
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0.5给予本市财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且发动机排量不大于1.6升的,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0.3给予本市财政补助;对纳入《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发展规划》有关示范应用规划,符合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行有关技术标准,并在本市确定的燃料电池汽车商业运营示范区内运行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不超过中央财政补助1∶1的比例给予本市财政补助。燃料电池汽车技术标准、运行要求等另行制定。
本市财政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本市按照程序,将企业垫付的本市财政补助资金再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在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本市财政补助金额。
第五条(专用牌照额度)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且个人消费者名下无在本市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的,本市在非营业性客车总量控制原则下,继续免费发放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对使用专用牌照额度的新能源汽车,实行一车一牌制度。新能源汽车报废,以及办理辖区外转移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失窃手续的,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不再发放额度凭证。
第六条(专用营运额度)
消费者购买纯电动和燃料电池汽车用于营运,涉及行业许可管理的,市有关部门在现有管理规定框架下,优先发放相关专用营运额度,并指导营运企业办好申领手续。
第七条(交通便利)
本市为缓解交通拥堵,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时,对新能源汽车给予优惠和通行便利。
第八条(厂商责任)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以下统称“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享受本实施办法有关政策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具备较强的研发和生产能力,向消费者提供完善的售后及应急保障服务,严格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有关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符合相关质量保障要求、本市城市道路通行条件和相关行业规定、消费者在车辆性能方面的基本要求,并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
(二)对在本市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实施必要的远程实时数据动态监控,保证每一辆新能源汽车数据的采集能力,并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接入本市确定的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平台。
(三)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销售服务体系,在与消费者签订销售车辆合同之前,按照市交通委等八部门印发的《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核查消费者安装充电设施条件。产品销售时,承担为消费者建设一处符合相关技术和安全标准要求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的义务。
(四)承担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具备与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总量规模相匹配的电池回收、利用和处置能力,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与规定,提出流程科学、职责清晰、操作性强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实施方案。销售新能源汽车,须对动力蓄电池进行编码管理,相关信息须接入本市确定的公共数据采集平台,实现车用动力蓄电池产品信息的全过程监管和追溯。同时,主动与本市汽车经销商、维修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
此外,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境内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是独立承担相关业务涉及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实施相关合格评定,并获得证明文件,以确保进口新能源汽车的质量安全。进口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须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汽车进口许可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九条(公共数据采集平台)
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研究中心作为独立第三方机构,承担本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建设、运营维护、数据采集、数据研究及信息发布等工作。采集的相关信息数据,主要用于政府了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完善政策措施并提供高效公共服务。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研究中心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集、分析、汇总和使用数据,不得利用采集的原始数据,开展侵犯相关法律主体权益的业务。
第十条(厂商申请)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应当按照车型登记要求,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本市有关部门对厂商的申请进行审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确认凭证)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参数,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产品销售前,应当承诺向消费者详细告知本实施办法相关政策内容和查询渠道、适用消费者范围、厂商责任和义务、充电设施安装方案,以及维权和投诉渠道,并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领确认凭证。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销售车型、厂商承诺情况、消费者申请条件等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确认凭证。确认凭证每车一张。
第十二条(二手车转让)
在本市注册登记且使用专用牌照额度的新能源汽车,自专用牌照额度启用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变更。
新能源汽车发生转让、变更的,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二手车受让人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有关要求,并落实一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
(二)二手车受让人为个人的,名下无在本市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
经审核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发放确认凭证。受让人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发生转让、变更后,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