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额度核发)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的,可以凭购车发票、确认凭证、相关税费凭证等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市交通委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消费者受让二手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的,可以凭确认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市交通委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专用牌照额度。
第十四条(机动车登记)
消费者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或受让二手新能源汽车,在取得购车发票或机动车转移凭证后,凭市交通委核发的专用牌照额度,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完成机动车相关登记。
第十五条(补助资金申请)
新能源汽车完成注册登记后,汽车生产厂商凭新能源汽车购车发票、相关税费凭证、消费者信息证明和行驶证等有关材料,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本市财政补助资金。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取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再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营运的新能源汽车,未取得相关专用营运额度的,不予核发本市财政补助。
第十六条(厂商责任评估)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应当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和责任,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及时、主动报备已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安全或质量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爆炸、起火、漏电),并将车辆和动力蓄电池编码等相关数据接入本市指定的公共数据采集平台,共同维护本市新能源汽车健康、安全使用的环境。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应当于次年3月底前,向市经济信息化委递交厂商责任年度评估自查报告。
第十七条(退出机制)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本市财政补助申请及确认凭证核发等相关工作;完成整改并经评估符合要求的,恢复相关政策支持;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注销相关车型登记信息:
(一)未提供年度评估报告,或经评估认定确未能履行相关责任;
(二)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爆炸、起火、漏电),并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机构存在服务不规范,出具虚假票据信息,未按照规定为消费者落实充电设施,未履行相关承诺,整车或动力蓄电池性能未能达到相关标准,或者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鼓励创新)
本市鼓励对新能源汽车创新商业模式的探索;鼓励各类资源以多种方式,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领域的投入力度,加快车联网、智能电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与服务,为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创造更多便利条件。本市支持崇明生态岛、国际旅游度假区、临港地区、嘉定国际电动汽车示范区等新能源汽车集中推广区域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订专项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职责分工)
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实施办法相关政策,并制订操作性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负责解释。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实施办法施行的总体协调,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本市财政补助资金,并对本实施办法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总体推进和协调;受理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有关申请并按照规定实施车型登记,审核并出具确认凭证;会同市商务委制订二手新能源汽车转让审核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责任落实情况组织评估并认定;受理并审核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资金等相关申请;会同相关部门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回收废旧动力蓄电池情况进行认定并实施监督管理。
市科委负责落实本市燃料电池汽车发展相关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制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方案。
市财政局负责本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实际拨付和使用监管。
市交通委负责制订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专用营运额度审核办理程序,发放相关额度并进行监督。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新能源汽车相关登记,向受理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的相关部门提供新能源汽车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
市商务委负责指导和监督新能源汽车二手车市场规范运营。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购置、财政补助资金发放、实际销售价格制定、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和专用营运额度发放、厂商责任落实等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消费者(含二手车受让人)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汽车生产厂商对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专用牌照额度和专用营运额度的,一经查实,给予追缴补助资金、注销专用牌照额度和专用营运额度等处理,相关失信信息将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十一条(有效期)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本市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以及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等因素,适时调整本实施办法中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本实施办法有关标准和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公安局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