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县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泸县府发〔2017〕61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泸县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已经泸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审议、中共泸县县委十三届第39次常委会、泸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0日
泸县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7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四川省泸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应坚持“自愿有偿、以人为本、地利共享”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和监督权,做到农民愿意、农民满意、农民受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稳定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适用于农民空闲宅基地,或房屋坍塌、拆除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以及已在异地居住或扶贫、避险、生态绿化等自愿搬迁的农村宅基地。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退出房屋拆迁在镇(街道)的指导下,以村委会为主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退出房屋补偿(补助)参考标准。
房屋拆除补偿(补助)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砖混结构房屋以墙脚范围建筑面积为补偿(补助)面积;砖瓦、土墙房屋以滴水面积为准。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拆除补偿
1.有合法来源手续的,或颁发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合法面积进行补偿;
2.符合建房条件,但因特殊原因至今未获取批准手续的,按规定的标准面积进行补偿;
3.符合建房条件,但因个人未申请报批属未批先建,已处罚的,按规定的标准面积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