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一户多宅”全部拆除的,确定一处主体房屋的合法面积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为:砖混及以上结构450元/平方米、砖瓦结构380元/平方米、土瓦及以下结构300元/平方米。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拆除残值补助,宅基地无偿收归集体
1.超面积建房部分,已处罚的;
2.村民出售宅基地及房屋后新修建无审批手续,已处罚的;
3.“一户多宅”全部拆除的,合法部分补偿后,剩余的其他房屋;
4.“一户多宅”退出多余空闲宅基地的。
补助标准为:砖混及以上结构100元/平方米、砖瓦结构80元/平方米、土瓦及以下结构60元/平方米。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拆除房屋补偿(补助)
1.主体墙已倒塌不具备住房必备条件的;
2.凡属违法用地已处理为应当拆除的。
第六条 宅基地占地面积和其他建设用地面积补助。按照二调最新变更成果图斑面积范围内复耕验收合格面积,以2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主体墙已倒塌不具备住房必备条件,但在二调图斑上仍然是建设用地的,按复垦验收合格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的补助。
第七条 放弃宅基地补助。在城镇已有固定住所(含投亲类)或有愿意到城镇购房的,提出申请和相关购房证明材料,经审核,原有宅基地全部拆除(含一户多宅),且书面承诺整户放弃农村宅基地,不再回农村建房的, 按每户不超过5人计算,每人30平方米,给予300元/平方米的放弃宅基地补助。如自愿将户籍落户城镇的农村居民,可享受《泸州市促进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十条措施(试行)》政策。
第八条 以户为单位全家户口迁移到城镇,且在改革试点期内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每人一次性补助5000元。
第九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因特殊情况在确保农村宅基地退出工作顺利开展的情况下,在征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可结合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按照村民自治“一事一议”的原则,对农村宅基地退出房屋补偿(补助)标准和宅基地占地面积外建设用地面积补助标准进行调整,但调整方案必须获得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拆迁补偿(补助)程序。根据农民申请,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签订宅基地回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确定拆迁补偿(补助)标准、拆迁时间、安置去向、付款时间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为保障拆旧复垦安全,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拆旧复垦,残值归农民个人所有。复垦耕地验收合格后,由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安排使用或流转。
第十一条 补偿(补助)面积和资金公示。按照农民意愿、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的,经实地勘测、核查后由村民委员会将申请退出农户的家庭人口、现有住房结构面积、复垦面积、补偿(补助)费用、安置去向及其他有关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要按规定在村民公开栏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做到公平公正、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按照“组财村代理”“村财镇代管”的要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由政府垫付集体经济组织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复垦指标流转后,政府在流转收入中扣除垫付的房屋拆迁补偿相关费用和基础设施配套资金及管理费用。节余资金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分配方式。同时,积极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宅基地退出工作,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筹措资金,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增强融资功能,以减轻地方财政压力。
第十三条 监管责任。在有偿退出工作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纪检部门严格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由泸县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8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泸县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泸县府发〔2015〕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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