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盘活农村零星宅基地,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泸州泸县政府印发了关于《泸县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制定了保障机制,详细说明了退出程序。
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县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县府发〔2017〕64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泸县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泸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审议、中共泸县县委十三届第39次常委会、泸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0日
泸县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盘活农村零星宅基地,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幸福美丽新村建设,改善农村居住条件和环境,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耕地保护,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的决定》(人大常会字〔2015〕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四川省泸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应坚持“自愿有偿、以人为本、地利共享”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和监督权,做到农民愿意、农民满意、农民受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稳定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是指空闲或房屋倒塌、拆除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或因扶贫、避险、生态绿化等原因自愿退出的宅基地。在政府主导下,通过房屋补偿、住房保障、社会养老保障等激励政策,鼓励农民自愿退出。(激励保障政策另行制定)
第四条 农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重新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原地使用,或复垦为耕地,并将复垦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在县域内调整使用。同时,在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按照“封闭运行、部分先用、及时复垦”原则,先行使用部分宅基地复垦建设用地指标。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的指导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具体实施。县委农工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农林局、县水务局、县旅游局等部门配合。
第二章 农村宅基地退出的保障机制
第六条 探索建立不同类别的农村宅基地退出保障机制,让退出宅基地的农民真正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一)在城镇有固定住所或愿意进城镇购房,自愿退出原有全部宅基地(含一户多宅)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统筹使用,且书面承诺不再回农村建房的。在政府主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对农民原有房屋进行补偿,补偿费归农民所有(补偿标准另行制定),并收回农民农村宅基地。农户享受放弃农村宅基地补助。宅基地退出人员符合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可自愿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参保者自行承担,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享受入户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子女入学、再就业培训等政策。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民,自愿放弃退出的原有全部宅基地(含一户多宅),由村民委员会对农民原有房屋进行补偿,补偿费归农民所有(补偿标准另行制定),收回宅基地统筹使用。退出宅基地农民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导下,可在农村新型社区、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按成本价购买一宅居住,并享受水、电、气、排污、医疗、绿化等公共服务,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建房用地由政府会同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安排,用地指标在农民宅基地退出验收面积中扣除,对地面建、构筑物和青苗按征地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
(三)在城镇规划区外,为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品质,对自愿放弃退出原有全部宅基地(含一户多宅)的,由村民委员会对农民原有房屋进行补偿,补偿费归农民所有,收回宅基地。鼓励退出宅基地农民到中心村或聚居点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规联建不超过法定建房占地面积的房屋居住,也可申请到新型社区、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购房。享受水、电、气、排污、医疗、绿化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相关服务基础设施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配套,投入资金在集体经济组织节余指标流转收入中列支。中心村建房用地,在政府指导下,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安排使用,对地面建、构筑物和青苗按征地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
(四)扶贫搬迁困难户(指农业人口中居住在农村,且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居住在基础设施落后、交通不便、生产生活条件差的山区、林区贫困户;居住在城镇郊区、旅游区等土地资源匮乏的贫困户;家庭成员因病因残致贫的贫困户)自愿退出的节余指标由政府收回,统筹使用。对房屋进行补偿,补偿费归农民所有。由政府兜底统规统建安置房集中无偿安置,安置房所有权归政府所有,农民只拥有使用权,并不得转让。农民享有日间照料、医疗等公共服务。
第七条 退出宅基地农民对原自留山、自留地、原有农村承包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并允许流转经营,同时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