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农村宅基地退出程序
第八条县 国土部门依据二调最新变更成果,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村建设规划,通过农村宅基地现场调查核实,编制宅基地退出专项规划,规划期限三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呈报省、市国土部门备案。
第九条 按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宅基地退出专项规划时序安排,有意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申请表全县统一格式),经村民小组初核,报村民委员会核查登记,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建立宅基地退出台账,以镇(街道)为单位编制宅基地退出实施方案,县国土部门根据各镇(街道)编制的实施方案,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呈报省、市国土部门备案。
(一)农民自愿申请
1.农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土地使用手续、现有居住场所证明等材料,向本村民小组提出自愿退出宅基地申请,并明确安置意向;
2.填写自愿退出宅基地申请表(申请表需户主及主要家庭成员签字认可);
3.在城镇已有固定住所或愿意到城镇购房长期居住,原有宅基地全部拆除,且不再回农村建房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权证,以及永久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书面承诺书。
(二)村组核查
1.村民小组对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村民委员会。
2.村民委员会核实农户安置意愿,建立农户自愿退出表册。
(三)镇(街道)审核,村实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会同村组,在确保农民自身居住的前提下,根据二调最新变更成果农村宅基地图斑范围及面积,结合农村宅基地确权颁证成果,对农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位置、面积进行实地测绘,绘制宗地图,建立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潜力台账。编制农村宅基地退出实施方案,并将宅基地退出人口、面积在涉及宅基地退出的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宅基地退出潜力和实施时序安排组织实施。
(四)县人民政府批准
1.由县国土部门对镇(街道)提出的农村宅基地退出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方案。
2.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土部门提出的年度实施计划方案和住建部门出具的合格审查意见,按程序审查批准实施。宅基地退出年度实施计划方案(以下简称《实施计划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将《实施计划方案》及相关资料呈报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四章 退出的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
第十条 建全农村宅基地退出台账,建立农民住房流转信息服务平台和服务窗口,发布农民住房流转信息,按照村民自治要求,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原则,重新分配、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 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农村宅基地就地重新分配使用,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一)为保障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和村级经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在充分征求农民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优先给予安排使用。
(二)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可原地或通过土地复垦形成的建设用地节余指标由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给有购买意愿、有支付能力的村民有偿使用。
(三)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将农村宅基地住房财产权出租、抵押。
第十二条 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部分先行使用,及时归还。
为促进和保障地方经济发展,按照县政府审批的农村宅基地退出年度实施计划方案,先行使用不超过《实施计划方案》确定的复垦指标的40%农村宅基地复垦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编制先行使用指标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三条 将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农村宅基地通过土地整治、拆除复垦,形成的复垦建设用地指标在优先归还先行使用指标和满足本地发展需求的前提下,节余指标在县域内调整使用。
(一)宅基地拆除复垦。根据县政府审批的农村宅基地退出实施方案,宅基地的拆除复垦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各村组织具体实施,耕地质量应达到《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TD/T 1011~1013—2000)的要求,复垦资金由政府垫支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节余指标交易收入中扣除。
(二)宅基地复垦验收。复垦完成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初验,并完善验收相关资料,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终验;县人民政府组织县级相关部门终验,核发验收合格证,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验收合格面积作为指标使用依据。
(三)复垦指标的使用管理。宅基地复垦终验合格后,宅基地退出指标优先用于归还先行使用指标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节余指标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优先用于集体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或储备,也可在县域内流转使用(流转收益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县储备中心或县人民政府委派的其他国有公司可根据县域经济发展和用地需求,按县人民政府安排收购储备。为平衡区域发展,让农民分享更多改革红利,节余指标可在县域内流转使用。
指标流转参考价:宅基地复垦验收节余指标按7万元/亩的标准兜底收购(含1万元工作经费),需新建中心村(集聚点)住户达10户及以上的,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节余指标(即“一户一宅”退出节余指标),增加5万元/亩的收购价。
第十四条 复垦耕地管理。复垦新增耕地由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加大复垦耕地培肥和质量提升投入,确保复垦耕地质量不低于建新占用耕地质量。
第十五条 将农村宅基地复垦地块列入当年年度二调变更范围及时变更。
第五章 建新区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建新区包括农民集中居住区和城镇建新区。农民集中居住区是指拟用于安置农村宅基地退出农民的建新地块(含新型社区、农民小区、农民公寓或中心村等);城镇建新区是指在农村宅基地退出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范围内,除农民集中居住区使用面积外,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建新地块。
第十七条 按照“零星复垦、集中使用、台账管理”的原则,以农村宅基地退出批准实施方案为一个拆旧项目,不固定拆旧农户,不固定城镇建新区地块,相对固定农民集中居住区。
第十八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要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农民宅基地面积要符合《泸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标准。
第十九条 根据泸县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确定城镇建新区。城镇建设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因特殊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宅基地有偿退出工作中登记、复垦、补偿(补助)、安置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环节,要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村民监督,做到公平公正、规范管理,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有偿退出资金的监管审计。各镇(街道)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指导村、组严格执行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加强结余资金管理,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一条 在有偿退出工作中,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纪检部门严格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泸县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泸县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管理暂行办法》(泸县府发〔2015〕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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