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主城区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8]9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主城区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 1 月 14 日
泸州市主城区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 号)文件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厅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点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围绕泸州加快建设“双两百”城市和区域中心这一发展目标,以解决新市民住房需求、吸引外来优秀人才为出发点,加快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扩大住房租赁市场有效供给,支持住房租赁消费,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试点目标。
培育一批国有和民营的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构建信息共享、服务全面、监管有力的租赁市场交易服务平台,建立市属国有租赁住房为引导,商品房新建配建为主体,民间租赁为补充的供应体系,在 2018 年 12 月底前,形成试点阶段性经验总结,争取到 2020 年,实现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的总体目标。
(三)试点范围。
拟在我市主城区范围内开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
二、组织架构
成立泸州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教育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泸州中支、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以及三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全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试点日常事务工作。
三、试点内容
(一)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1.组建国有住房租赁公司。新组建或依托现有国有企业组建市属国有住房租赁公司,通过新建、购买或租赁长期闲置地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租赁房源,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提供基本房源保障和稳控住房租赁市场方面的引领和带头作用。
2.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
(1)允许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对部分住房产品进行自持,不对外销售。
(2)对租售并举经营模式的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升级、延续时,开设绿色通道;优先推荐参与绿色建筑、绿色住区、国家 A 级性能住宅、康居示范工程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面给予优惠支持。
3.鼓励个人出租住房。鼓励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也可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采取统一运营的形式对外出租。
4.积极引导中介机构提供优质居间服务。充分发挥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作用,努力提高中介服务质量。落实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优质服务。
(二)搭建租赁住房交易服务平台。
1.搭建政府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服务平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提供便捷的租赁交易服务,实现房源发布、房源及身份验证、租赁合同签订、租赁合同备案、租赁企业备案、租赁双方以及租赁企业信用评级等业务在平台上即能完成,通过制定住房租赁信息发布和审核标准,确保发布的房源信息真实有效,营造一个透明、公正、高效的租赁交易市场。
做好住房租赁交易数据的收集、监测、管理,强化租赁信用管理,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