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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市主城区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泸市府办函[2018]9号)下

2018年02月01日 16:02 来源:泸州市政府

2.推动租赁交易网上备案工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引导推行使用住房租赁合同范本,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工作,建立出租人与承租人稳定的租赁关系。

(三)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

1.增加新建租赁住房供应。采取新增出让租赁住房用地和部分出让商住用地配建租赁住房相结合的方式增加新建租赁住房供应。根据不同区域供需状况以及产业特点,选定一定区域的土地作为租赁住房用地或配建租赁住房的商住用地,由规划部门在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租赁住房配建比例及相关要求,由国土部门作为出让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土地成交后函告住建部门,由住建部门按照规划要求实施监管。

2.鼓励存量房屋用于租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存量房作为租赁住房,引导住房租赁企业购买或租赁存量房作为租赁住房。

3.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对商业用房过剩的区域,根据城市整体规划和周边配套设施,由规划牵头,会同住建、国土、商务等部门联合进行可行性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允许将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按规定补缴出让金后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调整后水、电、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住宅设计的有关规定改造后出租。

4.支持个人出租住房。鼓励个人将闲置的住房通过住房租赁企业或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出租,提高住房使用率和段,开展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工作,建立出租人与承租人稳定的租赁关系。

(四)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

1.保障承租人享有公共服务政策。对持《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的承租方,允许其在居住地落户,申领居住证后,可享受当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同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研究出台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就近入学等基本公共服务政策措施。

2.全面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的,可以申请按季或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金额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房屋租金金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公积金上限金额为缴存职工每人每月500元。逐步推进不动产登记部门、房屋交易部门与公积金管理部门数据联网。

3.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落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4.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积极协调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从事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长期贷款支持。

(五)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1.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中介机构房源信息发布,推行住房租赁合同范本、合同网上签约、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全面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2.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并加强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管理。辖区派出所要对本辖区内的租赁房屋建立登记台帐,社区民警或人口协管员每季度对租赁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督促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履行相应的治安责任。发现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辖区派出所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相关要求,督促指导街道办、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开展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3.工商部门负责对中介服务企业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中介服务企业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利用出租住房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4.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中介价格行为监管,充分发挥全国四级联网 12358 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5.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房屋的行为进行查处。

6.金融机构在与房地产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合作时,应当查验该中介机构是否具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备案证书。

7.财政、国土资源、税务、教育、卫计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试点启动阶段(2017 年 12 月)。

成立泸州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订《泸州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并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与建设银行泸州分行合作,搭建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启动试点工作。

(二)试点实施阶段(2018 年 1 月—2018 年 11 月)。

1.组建国有公共住房租赁有限公司,由政府出资购买或租赁开发项目闲置商品房作为住房租赁房源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2.由 1—2 家国有房地产开发公司牵头,依据城市规划,在人流相对集中区域修建租赁住房,用于租赁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3.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组建住房租赁企业,购买或租赁闲置房源开展租赁业务。

4.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为公共住房租赁公司、国有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做大做强泸州市住房租赁市场。

5.给予大中专生租房补助。落实《关于印发泸州市促进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7〕108号)规定,给予大中专生租房补助。在我市城镇新落户且无自有住房的大中专生,可租住人才公寓,自入住之日起 3 年内租金减半;在市内就业创业租房的,可申请租房补助,自申请审批后次月起按照 300 元/月的标准,给予 3 年的租房补助。

(三)试点总结阶段(2018 年 12 月)。

各相关责任部门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上报泸州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泸州市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情况形成总结,报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推动主城区发展和规范管理住房租赁市场的工作;各区及市级相关部门要对发展和规范管理住房租赁市场的工作提供人、财、物的保障。

(二)完善政策措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成立专班,研究制订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增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各项政策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三)强化舆论宣传。广泛宣传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政策市场的政策导向,鼓励企业积极投入住房租赁行业,引导消费者树立住房先租后买、梯级消费、梯次改善的住房消费新观念,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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