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市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四川攀枝花市政府印发了《攀枝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对于报销比例和补助有详细说明。
《攀枝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6日
攀枝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我市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缴费标准与待遇水平相对应;
(三)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五)保大病、保当期、终身缴费;
(六)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卫生计生、教育、民政、公安等部门及市残联等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
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审核、征缴、结算等经办业务。
第四条 建立以城乡居民医保为主体,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为辅助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城乡居民医保、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建立,同时参保,实行一站式结算。
第五条 凡未参加各类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一)本市高等院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的新生婴儿、16周岁以下散居少年儿童(以下统称“学生儿童”);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成年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三)持有本市公安部门发放的有效居住证的居民;
(四)其他按规定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
(一)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无国籍人员;
(二)在押、服刑人员;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设个人账户。
第八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由以下五部分构成:
(一)参保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政府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水平,暂设两档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力争用两年时间过渡持平。每年缴费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医保基金收支和医疗费用增长情况等因素测算公布,但个人缴费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同期人均最低标准。
第十条 政府对全体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予以缴费补助;有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集体组织可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政府有关部门对城乡特殊困难人员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予以资助。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按下列方式参保:
(一)城乡困难人员,由县(区)民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做好资助参保工作,并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资助人员信息和资助标准;
(二)残疾人员,由县(区)残联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做好资助参保工作,并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资助人员信息和资助标准;
(三)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参保,由学校代收保险费;
(四)其他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由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和社区(村)组织参保;
(五)参保人员缴费逐步实现由银行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按年缴费,以自然年度为一个保险责任周期(统筹年度),所缴保险费在医保待遇生效后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按下列方式确定缴费档次:
(一)学生儿童统一按第一档标准缴费,按第二档标准享受医疗待遇;
(二)成年居民可根据家庭经济条件和医疗保障需求,任选一档缴费档次参保缴费,并按所选缴费档次享受该档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