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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市《花溪区残疾人优惠政策规定》(花府办发〔2017〕164号)

2018年01月31日 09:29来源:花溪区政府点击量:0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溪区残疾人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花府办发〔2017〕1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花溪区残疾人优惠政策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12年23日

花溪区残疾人优惠政策规定

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推进残疾人创业就业

1.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福利企业和其他福利性单位,多形式、多渠道促进残疾人就业。

2.区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在新招用人员时,应当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3.区、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4.大力鼓励、支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等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项目、资金、设备、场所等方面给予扶持,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5.区、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开发或者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中,应当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并且按照不低于总岗位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6.区、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和相关部门对符合各项优惠政策的残疾人要予以优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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