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汇川区2018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和提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汇府办发〔2018〕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汇川区2018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和提标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18日
汇川区2018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和提标
工作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低保制度在脱贫攻坚中的政策性兜底保障作用,认真完成2018年度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和提标任务,扎实推进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工作,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17〕37号)及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关于印发〈遵义市2018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年度核查和提高保障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遵市民政发〔2018〕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市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到2020年所有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和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相适应的总目标,严格遵循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基本方略,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原则,认真执行省统一制定的2018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着力加强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强化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力有效衔接,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重点突出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两无”贫困人口和返贫人口的保障,做到应保尽保一户不漏、按标施保一分不少、分类施保一人不缺的要求,着力提高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
二、保障标准和保障范围
(一)保障标准
2018年我区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为: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600元/月/人提高到636元/月/人,增幅6%。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3612元/年/人提高到3936元/年/人(即301元/月/人提高到328元/月/人),增幅9%。
(二)保障范围
1.各镇(街)要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精神,坚持以收入为核心,坚持实事求是,符合条件的有多少保多少,做到收入低于标准的悉数纳入、收入超过标准的予以退出。
2.对经本次年度核查,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对象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凡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按低保常规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坚决杜绝不经入户核查就直接增发低保金的行为发生,以保证制度的正常实施,确保连续性、科学性和规律性,防止将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与脱贫目标任务人数减量挂钩造成“漏保”。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培训调查人员阶段(2018年1月15日-2018年1月31日)
各镇(街)要认真学习掌握中央和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城乡低保提标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制定年度核查和提标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进度;要搭建工作班子、组建入户核查队伍,每个村(社区)要有3-4个核查小组,参加人员为镇(街)国家干部和村(社区)干部,每个入户调查工作组至少要有一名镇(街)干部,切实保障入户核查所需工作力量;要及时组织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区、镇(街)两级扶贫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密切对接协商,明确共同开展入户核查的职责分工,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入户调查人员开展培训。同时,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加大对低保新标准和低保扶贫两项制度在政策、对象、管理和工作程序等方面新要求的宣传,形成人人知晓的氛围。
(二)逐一入户,共同核查,两项制度有效衔接阶段(2018年2月1日-2018年3月25日)
入户核查是提标工作的核心和关键,各镇(街)、村(社区)要严格按照低保对象审核审批“三环节十步骤”的程序,由民政、扶贫部门分别承担各自业务指导责任,依托镇(街)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等工作力量,在村(社区)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对所有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的收入情况和财产状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定,搞清两种类型家庭收支情况和财产状况,计算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纳入低保条件。调查结束后,要对调查户的家庭收入、就业状况、家庭财产等整体情况进行综述,要根据核查结果重新确定保障资格和补差金额,并认真填写《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状况入户调查表》、《遵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表》、《遵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表》,不符合条件的要注明理由。对家庭人均收入已超出低保标准的,要按程序退出低保保障范围;对不配合调查和提供虚假信息以及多次联系不能入户的,暂时取消其保障资格,待查明情况后处理。坚持“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所有保障对象的审批资料中必须附入户调查人员签字的图片。所填表格要确保信息准确、内容真实、记录全面,不漏项,收支清,逻辑强,不矛盾,前后对应,不能出现混乱模糊情况,提供的佐证资料必须真实、清晰、齐全。
(三)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核审批阶段(2018年3月26日-2018年5月20日)
按照工作内容分为三个步骤:
1.村(社区)民主评议,一榜公示(2018年3月26日-4月5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在镇(街)干部的参与和监督下,村(社区)召开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对拟上报的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及季节性缺粮户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时要逐一全面了解拟纳入低保和扶贫对象基本情况,作出是否纳入意见,形成评议结果,并及时在村(居)务公开栏、居民聚居地张榜公示,时间为7天。对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状况入户调查表》、《遵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表》、《遵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表》、《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审批表》、《贵州省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审核审批表》等相关表册上报镇(街)社会事务办审核。对拟纳入扶贫对象的贫困人口,经审核后按照扶贫部门的审批程序上报镇(街道)扶贫部门确定。
2.镇(街)审核,二榜公示(2018年4月6日-4月25日)。各镇(街)要组织人员按照不少于50%的村(社区)、每村(社区)不少于10户的比例抽查低保对象家庭,认真核实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就业状况、家庭财产情况等。抽查结束后,召开低保评审会,提出拟保障家庭、基本保障金额、特殊困难人员及增发补助金额,并将镇(街)评审通过的保障对象名单返回村(社区)进行第二榜公示,时间为7天。对于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镇(街)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和村(社区)评议中涉及到的相关表册、材料汇总上报区民政局。经镇(街)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退回村(社区),委托村(社区)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拟纳入扶贫对象的贫困人口经审核后,由镇(街)扶贫部门按程序上报区级扶贫部门。
3.区级审批,确定对象(2018年4月26日-5月20日)。区民政局在接到镇(街)上报审核结果后,按照不少于50%的镇(街)进行抽查,同时对所有新申请的保障对象和干部近亲属低保对象进行入户复查。区民政局根据各镇(街)上报材料,抽查结果合格后,召开区级评审会议,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通过的保障对象名单在区、镇(街)、村(社区)三级进行第三榜公示,时间为7天。对于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区民政局要会同镇(街)及村(社区)相关人员再进行入户核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准保障待遇,批准享受低保。
(四)资金发放阶段(2018年5月21日-2018年6月10日)
各镇(街)对审批通过的保障对象要认真填写《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发放到位。区民政局于6月10日前统一通过社会化发放平台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并补发1-5月的待遇差额。
(五)信息录入,健全台账阶段(2018年6月11日-2018年6月25日)
一是区、镇(街)两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衔接,分别建立会商机制,通过会商提升数据的有效性、准确性,实现信息共享、数据衔接。各镇(街)要明确属地社会事务办及时将低保提标完成后的数据全部录入社会服务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完善低保对象家庭电子档案,确保信息录入准确、及时;要明确属地扶贫部门根据低收入贫困家庭的实际收入情况,分类建档立卡,完善资料。二是区、镇(街)两级民政、扶贫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分类标准,对认定的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进行对象衔接和分类标识,即扶贫“两无”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和特困供养人员要统一;扶贫低保户与农村低保一般保障户要衔接。三是各镇(街)要及时准确地根据低保动态管理情况,按月及时录入和更新贵州省低保信息系统数据,确保系统数据与实际保障情况相统一,并于2018年7月起全面实现由低保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发放清册兑现低保金。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执行认定程序。各镇(街)要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649号令)和国发〔2012〕45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低保工作“三环节十步骤”程序,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一是要突出抓好入户收入核查,确保将收入核查作为确定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的核心依据,要对现有低保对象和新申请对象进行全面入户核查,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切实掌握低保对象家庭特别是家庭收入易发生变化的一般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表册填写必须规范完整、逻辑无误。不得把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作为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依据,不得把低保作为征地拆迁、调处纠纷、信访息访等工作的手段,曲解低保政策。入户核查时要密切关注低保边缘群体的生活状况,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对象精准认定,准确施策,全面保障,兜住底线。二是要突出抓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民主评议做到评议组成人员符合要求,充分反映群众意愿,评议结果客观公正;张榜公示要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并妥善保存公示资料备案。三是要认真实施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区、镇(街)两级抽查比例和范围要符合规定,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检查。要全面彻底纠正“政策保”、“死亡保”、“人情保”、“漏保”和“违规保人不保户”等问题。区民政局要用好省民政厅等12个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部门协同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7〕29号),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对接,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数据信息比对,确保精准认定低保对象。
(二)认真把握认定政策。一是各镇(街)要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的核心依据,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要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关于“对于收入水平超过扶贫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的要求,坚决防止人为“脱贫脱保”,致使已脱贫对象返贫的情况发生。二是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关于“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的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关于“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的规定,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和家庭成员重大疾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城市低保也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