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养蜂。全县从事养蜂的企业和合作社养蜂规模达100箱以上,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养蜂规模达10箱以上,达到相关养殖技术标准和防疫标准的均可参加保险。
3.中药材(天麻、党参、红豆杉、连翘、太子参、头花蓼)。全县从事中药材种植的企业或合作社种植规模达100亩以上,一般种植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种植规模1亩以上,达到相关种植技术标准的可参加保险。
4.茶叶。全县从事茶叶种植的企业和合作社规模达100亩以上,一般农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茶叶种植规模达1亩以上,达到相关种植技术标准的可参加保险。
5.玫瑰。全县从事玫瑰种植的企业和合作社规模达100亩以上,一般农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种植规模达1亩以上,达到相关种植技术标准的可参加保险。
6.有机高粱。全县从事有机高粱种植的企业和合作社种植规模达100亩以上,一般农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种植规模达1亩以上,达到相关种植技术标准的可参加保险。
7.水果(柑橘、李、猕猴桃)。全县从事水果种植的企业和合作社种植规模达100亩以上,一般农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种植规模达1亩以上,达到相关种植技术标准的可参加保险。
8.能繁母牛(肉牛)养殖。全县从事能繁母牛(肉牛)养殖的企业和合作社,凡是养殖规模达到30头以上,或散养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能繁母牛(肉牛)养殖规模达到1头以上的,均可参加保险。
9.种羊(肉羊)养殖。全县从事种羊(肉羊)养殖的企业和合作社,凡是养殖规模达到50只以上,或散养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种羊(肉羊)养殖规模达到3只以上的,均可参加保险。
(六)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由于自然灾害、病、虫害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死亡、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方案的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暴雨、暴风、暴雪、冰冻、霜冻、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冻灾、旱灾、火灾、风灾、内涝、倒春寒、雹灾、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长期阴雨(10天以上含10天仅养蜂);外来猎物伤害、野生动物危害、农(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等;
2.病害:根腐病、灰霉病、叶斑病、锈病、根瘤病、红斑病、褐斑病、枯萎病、茎腐病、白绢病、紫纹羽病、立枯病、病毒病、软腐病、茶饼病、茶炭疽病、炭疽病、茶芽枯病、茶白星病、霜霉病、白粉病、以及其他动植物疾病、疫病等;
3.虫害:蛴螬、蝼蛄、地老虎、蚜虫、红蜘蛛、金针虫、红蜘蛛、茶毛虫、茶小绿叶蝉、天牛以及其他虫害等。
4.意外事故:爆炸、中毒、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
(七)投保理赔流程
1.承保流程。各承保机构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在尊重农户意愿基础上,积极发挥乡(镇、街道)农业生产组织、乡(镇、街道)农(畜)、林工作机构、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集中组织投保的,承保机构应当在订立保险险种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并由投保主体签字确认。承保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并进行回访,做到公开透明。
2.查勘定损。承保机构应在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原因难以及时到达的,应及时与报案人联系并说明原因。承保机构应及时核定损失,特色种植保险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绝收的,应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造成部分损失的,应在收获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特色养殖保险在接到报案后3日内完成损失核定。保险损失核定由承保机构负责,对承保机构定损不服的被保险人,由鉴定小组重新鉴定。
3.赔偿处理。查勘、定损工作完成后,在赔款支付前,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并在被保险人所在的行政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3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承保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将保险赔款足额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确保理赔公开,赔款到户。如果农户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承保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保险赔款直接赔付到户。公示期间如有异议,须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特色农业、林业保险赔偿标准
①全部损失
赔偿金额=每亩(只、箱、头)保险金额×损失面积(损失数量)
发生全部损失的保险标的经一次性赔偿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②部分损失(仅针对种植业)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面积×损失程度
损失程度=(单位面积平均死亡株数(面积)/单位面积平均实际株数(面积)×100%
(2)特色养殖业保险赔偿标准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损失数量
①能繁母牛(肉牛)保险不同体重理赔标准
死亡体重(KG) | 100以下 | 101-150 | 151-250 | 251-300 | 300-350 | 351-450 | 451-550 | 551以上 |
理赔金额(元) | 1500 | 2000 | 2500 | 3000 | 3500 | 4000 | 4500 | 5000 |
②种羊(肉羊)保险理赔标准
死亡体重(KG) | 10月15日 | 16-20 | 21-25 | 26-30 | 31以上 |
理赔金额(元) | 300 | 350 | 400 | 500 | 600 |
4.争议处理。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与承保机构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联席会议)或政府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县金融办、财政局、林业局、农牧局、扶贫办、科技办、保险承保机构等相关部门成立金沙县特色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金融办,负责全县特色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二)强化政策宣传。加大对特色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和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标语、召开群众会、进村入户宣传等多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特色农业保险知识,提高农户的保险意识和投保积极性。
(三)强化部门协作。特色农业保险政策性强,涉及利益群体众多,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县金融办牵头负责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的整体推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组织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并加以协调解决;县财政局负责本级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清算等工作,加强对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监管;县农牧局、林业局、科技办等部门负责相关技术支持和业务配合,及时提供所属保险品种的相关数据,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承保、开展防灾减灾和灾后查勘定损工作;县扶贫办负责提供系统内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2018年以2017年12月31日数据为准),核实自愿参保贫困户信息及保险标的清单,确保精准到户;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制定详细的特色农产品保险推动方案,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通过提取大灾风险准备金,合理安排再保险等方式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大灾风险分险机制,积极主动向承保主体(企业、农户)宣传普及特色农产品保险政策和相关知识,鼓励引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愿参保,及时做好特色农业保险的防灾防损、承保、查勘、理赔等工作。
(四)强化保险服务。一是承保主体和各级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提供保险业务的宣传、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积极稳妥、合法合规地做好工作。二是按照“五公开、三到户”(即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以及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要求,切实抓好特色农业保险服务规范的落实。
(五)强化资金保障。县财政局要建立健全保险保费补贴保障机制,各乡(镇、街道)配合保险机构做好保费收取工作;承保机构要按照年度保费实际收入8%的比例计提承保工作经费,按照《贵州省农业保险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黔府金发〔2015〕12号)要求。将承保工作经费支付给基层具体协助办理特色农业保险的协办机构或协办人员,确保特色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
(六)强化监督检查。特色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特色农业保险的规范健康发展,不断加强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督,着力构建农业保险监督体系,定期对农业保险经营情况、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弄虚作假、套取赔款、套取财政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侵害参保农民利益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国家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