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坚持“省级指导、市州统筹、县市区主责”的工作机制,省级牵头抓总,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和考核等工作;市州政府负责统筹规划、方案制定、监督检查;县级政府是自然村组道路筹资建设的实施主体,对自然村组道路建设质量、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负总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自然村组道路建设的监督指导,制定技术标准,建立项目库,下达年度计划。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扶贫办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也要分别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协调推进区域内自然村组道路建设工作。在确保完成计划内建设任务、规模的基础上,县市区政府可将统筹整合范围内的涉农资金用于其他自然村组道路建设。各地要结合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文明村建设,建立多部门协作联动机制,按照硬化、绿化、美化、净化的要求,积极推广“交通修路、林业栽树、水利修渠”等做法,整体推进路、渠、绿、卫乡村环境综合整治,着力建设生态路、旅游路、产业路、致富路。
(二)坚持规范运作,做好资金保障。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机构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积极协调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省农村信用社联社、甘肃银行、兰州银行分三年贷款,贷款执行国家同期基准利率。深度贫困县贷款期限20年,其他县贷款期限15年,宽限期均为3年。2020年以前只付利息,不还本金,2021年开始偿还本金。各县级政府负责选择有条件的市场化运营公司,由公司负责承接、偿还贷款,确保不新增政府债务。市场化运营公司根据县级政府的相关建设规划提出贷款需求,统一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审核并发放贷款。继续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在农村公路建设中的融资作用,支持自然村组道路建设。
(三)加强帮扶指导,严格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建设计划、支持政策、招投标、施工管理、资金使用、工程验收“七公开”制度,加大建设项目动态检查和日常监管。纳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库的自然村组道路建设规划项目视同批准立项,对规划入库项目实行“先建后补”。自然村组道路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度,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设计文件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上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查把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上报建设计划,严禁出现一村(组)多路、重复申报、计划与实际不符等问题。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市州下达建设规模。要兼顾早期建成农村公路病害路段的处治,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加强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质量监督机构或按照规定成立的专门小组,负责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自然村组道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抽查。省交通运输厅加强督导帮扶力量,按照专人、专职、专抓的要求,帮助市州开展自然村组道路建设。各地要加强县乡村三级技术培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四)创新建设模式,加强日常养护。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县乡公路管理站或县公路局)、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业主,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施工单位,不得以委托方式明确施工单位。按照工程总承包、不准转包、可劳务分包的要求,通过公开招标采取“整乡推进”、设计施工总承包、建养一体化等模式进行建设。对年度建设任务重的县市区,宜引进实力雄厚、信用良好的施工企业参与建设,发挥其在技术、管理、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市县两级政府要健全管养机构,落实管养责任,保障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旅游开发等因素,积极试点乡镇区域性交通综合服务,建设集“公路养护、路(运)政管理、旅客运输、人员培训、物资储备、邮政物流”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中心。
(五)加强监督检查,健全考核机制。省政府将自然村组道路建设情况纳入省政府对市州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范畴。省交通运输厅建立村组道路建设督查和奖惩制度,将自然村组道路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与中央、省级补助其他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挂钩,鼓励先进、激励后进。市州政府要将自然村组道路建设纳入政府工作年度目标,对县市区进行考核。有关部门要对自然村组道路建设进行专项监督审计,发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义务监督员的监督作用,保障自然村组道路建设工程顺利有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