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鹿城区实施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购买工作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温鹿政办〔2017〕106号
《关于鹿城区实施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购买工作的试行意见》已经九届区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鹿城区实施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购买
工作的试行意见
为转变安置模式、提升城市建设品质、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现就实施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购买相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购买对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可申请购买商品房:
(一)实行改造范围内产权调换安置的征迁项目房屋所有权人选择期房安置房全额收购的;
(二)2017年4月1日之后实行改造范围内产权调换安置的征迁项目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二、房票申领
要求购买商品房的,购买对象应在改造征迁实施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凭期房收购协议或货币补偿协议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由该实施单位发放《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购买房票》(以下简称《购房房票》)。
(一)同一改造征迁项目的同一购买对象只能申领一份《购房房票》。
(二)原延期领款房票奖励(以下简称“现金房票”)和《购房房票》不能重复享受。购买对象在本意见试行前已签订期房收购协议,申领《购房房票》时要求将原期房收购协议约定享受现金房票的收购金额转为《购房房票》金额的,应当放弃相应的现金房票。原实际延期领款期间可按年利率4.8%计付利息。
(三)《购房房票》金额确定原则:
1.《购房房票》金额上限按不超过原期房收购协议或货币补偿协议应付总金额(可包含期房收购已实际延期领款期间产生的利息,下同),且不超过申领《购房房票》时本区块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360平方米外加25%众用分摊(计建筑面积450平方米)按优惠均价计算的购房款金额确定。
2.《购房房票》金额下限按申领《购房房票》时本区块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60平方米外加25%众用分摊(计建筑面积75平方米)按优惠均价计算的购房款金额确定。原期房收购协议或货币补偿协议应付总金额未达到前述金额的,按应付总金额确定。
(四)原期房收购协议应付总金额已领取或部分领取的,可由购买对象以现金方式在限定范围内补足。已领取的金额中包含现金房票的,应退回现金房票。
三、建设区块
原实行改造范围内产权调换安置征迁项目的期房安置房收购(含货币补偿)面积达到原产权调换安置面积一定比例的,该区块方可用于安排商品房建设。具体比例由属地实施单位根据区块具体情况拟定(不低于50%),报区政府批准后确定。
四、分批实施
商品房购买依次分批组织实施。属地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商品房购买方案并统一发布公告。
(一)商品房所在区块原改造征迁项目符合条件的对象为第一批购买对象;
(二)商品房所在区块原改造征迁项目以外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为第二批购买对象。
五、意向确定
购买对象应当凭《购房房票》与商品房所在区块的实施单位签订《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购买意向书》(以下简称《意向书》),并明确购买套型。
(一)标准套型
商品房标准套型以套内建筑面积6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左右四个套型为主设计建设。
(二)购买面积
1.商品房计划内可购买套内建筑面积按《购房房票》相应金额(需扣除外加的25%众用分摊金额)除以《意向书》签订时购买区块商品房优惠均价确定。
2.购买对象在各商品房区块可购买的总套内建筑面积(含上靠一档增购)原则上不超过360平方米。
(三)套型选择
1.购买套型可由购买对象按照计划内可购买套内建筑面积在标准套型中选择就低靠档或上靠一档确定。
2.计划内可购买套内建筑面积达到最小标准套型面积2倍的,可由购买对象在标准套型中选择分套购买,分套后剩余最后一套面积不得小于最小标准套型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