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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鹿城区实施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购买工作的试行意见(下)

2018年01月19日 09:52 来源:鹿城区人民政府

六、房票使用

(一)核发《购房房票》的实施单位应根据《购房房票》未使用金额,按年利率4.8%计算利息,由购买对象每满一年申领一次。

(二)《购房房票》仅供持有人本人购买商品房使用。

(三)《购房房票》有效期暂定为申请截止日起36个月,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经核发单位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24个月。

(四)签订《意向书》时,商品房所在区块实施单位应当在购买对象《购房房票》上注明已意向购买商品房的区块、套内建筑面积及其预估购房款金额等。

(五)签订《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销售合同》(以下简称《销售合同》)时,商品房业主单位应当在购买对象《购房房票》上注明《销售合同》约定的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预算购房款金额以及第一期已折抵购房款金额等,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购房房票》核发单位。

(六)因期房安置房收购(含货币补偿)面积未达到比例要求导致本区块无法实施商品房建设的,已申领《购房房票》的购买对象可选择退还《购房房票》金额,也可选择凭《购房房票》参加其他区块的商品房购买。

(七)《购房房票》有效期内,购买对象要求退还《购房房票》金额的,按如下处理:

1.《销售合同》签订前

购买对象书面向《购房房票》核发单位提出放弃购买或放弃已认购定位的商品房,并要求退还《购房房票》金额的,实施单位可自收到《申请书》和《购房房票》之日起1个月内退还相应金额。《购房房票》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2.《销售合同》签订后

《购房房票》金额超出预算购房款的,购买对象可向《购房房票》核发单位书面申请退还超出部分金额。实施单位自收到《申请书》和《购房房票》之日起1个月内退还相应金额,并在《购房房票》中注明。《购房房票》相应金额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购买对象放弃已认购定位的商品房的,根据《销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业主单位将信息反馈至《购房房票》核发单位。

(八)《购房房票》有效期届满但仍有金额未使用的,实施单位可自收回《购房房票》之日起1个月内退还相应金额。相应金额产生的利息计算至《购房房票》有效期届满之日。

七、认购定位

(一)具备预售条件后,商品房所在区块实施单位发布公告。购买对象凭《意向书》及《购房房票》参加认购定位。可认购的套型根据《意向书》约定的内容确定。

(二)认购定位采取切块、分批、分档摸文方式,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第一批已签订《意向书》的购买对象先行认购。

第二批已签订《意向书》的购买对象超过剩余房源数量的,由持有商品房所在区块实施单位核发《购房房票》的购买对象优先认购;认购后仍有剩余供持有其他实施单位核发《购房房票》的购买对象认购。

(三)认购定位后,购买对象应当与商品房业主单位签订《销售合同》。

八、价格结算

(一)计划内购买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销售合同》签订时该套商品房结算优惠价计价。

(二)上靠一档购买时,增购的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销售合同》签订时该套商品房结算销售价计价。

(三)因套型设计原因实际认购时的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意向书》购买套内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套商品房结算销售价计价。

(四)因施工建设导致预测与实测面积误差,造成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销售合同》购买面积部分,按该套商品房结算优惠价计价;不足《销售合同》购买面积的,在交付结算时按该套商品房结算销售价予以退还。

(五)商品房众用分摊面积按实计算,价格随相对应的套内建筑面积同价计算。

九、定价机制

(一)销售均价:在申领《房票》或签订《意向书》时,商品房未具备预售条件的,销售均价由区块所属实施单位根据预评估结果提出,报区房屋征迁评估价格联席会议通过后确定;已具备预售条件的,销售均价按剩余商品房总销售价款除以总建筑面积后取整确定。

(二)优惠均价:在销售均价基础上下浮15%确定。

(三)结算销售价: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各套商品房结算销售价实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具体由商品房业主单位以前述销售均价为基础,结合层次、朝向等因素提出,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四)结算优惠价:在结算销售价基础上下浮15%确定。

十、房款抵缴

商品房购房款由购买对象凭《购房房票》分以下三期结清:

(一)第一期:在签订《销售合同》时,以《购房房票》折抵预算购房款的30%,已折抵部分不再计付利息。

(二)第二期:在商品房整体工程均完成结顶时,以《购房房票》剩余金额折抵预算购房款剩余部分,折抵部分不再计付利息。

(三)第三期:在交付时根据商品房实际面积结清余款,多退少补。

《购房房票》金额不足各期购房款的,不足部分由购房对象以现金补足。《购房房票》金额折抵完毕后由商品房业主单位收回。

十一、房源交付

(一)商品房自《销售合同》签约截止日之日起36个月内交付。

(二)逾期未能建成交付的,商品房业主单位应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实施日期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2日起试行。区政府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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