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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象山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01月17日 10:30来源:象山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象政办发〔2018〕6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象山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进一步改善农村生活环境,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协办发〔2015〕86号)、《宁波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甬建发〔2017〕182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维护管理,是指污水收集设施、污水管网设施、污水处理终端及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以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基本要求是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到规定排放标准要求。

第三条  建立起以县住建局为主管部门、县水务集团为具体管理单位、各镇乡(街道)为责任主体、村级组织及农户为落实主体以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服务主体的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的维护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专业管理和日常管理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责任:

县农办:负责牵头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移交工作;协助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基础信息库建设;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的年度考核工作;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检查考核办法,加强对镇乡(街道)和统一委托的第三方日常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县水务集团:负责牵头农村生活污水设施运维的日常管理,提供技术指导,确定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做好村庄污水设施移交的核查和整改工作;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基础信息库建设及管理工作;配合镇乡(街道)指导、监督农户开展新建房屋的污水管网建设。

县水利局:负责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式治理设施验收工作,将建设完成后的项目工程设施及技术资料进行移交,并配合做好基础信息库建设。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农村生活处理长效运维的资金保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长效运维的其他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质检测和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日常考核工作;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长效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镇乡(街道)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管理和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村庄污水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的组织实施,主要任务:

(一)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专门机构,制定工作方案,与第三方运维单位签订协议,对第三方运维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明确分管领导和各村污水运维协管员,设立投诉电话并有专人负责受理、记录。规范设施档案管理,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基础信息库资料上报工作;

(二)组织村委会落实新建农村住房、农家乐(农家餐馆)的污水治理设施配套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机制,确保生活污水应纳尽纳;

(三)定期对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保养进行指导、监管和考核,筹措落实建设和维护配套经费;

(四)负责所管辖区内行政村村庄污水治理设施和资料符合移交运维条件;配合做好县水务集团运维过程中与受益村之间的协调工作和污水费收取工作。

第六条  村委会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业主单位,在镇乡(街道)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主要任务:

(一)落实设施维护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明确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修保养;

(二)加强对设施运行的日常巡查,负责或参与对具体运行维护单位和人员的监督考核;

(三)落实新建农村住房、农家乐(农家餐馆)的污水统一纳管,以及污水治理设施的配套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农户在新建房屋时,应按雨污分流要求自行负责污水纳管,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管网和清扫井,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村委会应及时督促农户实施。

第三章  管理模式及基本制度

第八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采用专业公司和村委会日常管理相结合模式。县水务集团统一确定第三方运维单位,镇乡(街道)作为管理主体与第三方运维单位签订运维协议,负责辖区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工作;镇乡(街道)指导每村落实一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协管员进行日常管理。协管员由水务员兼任,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日常运行情况巡查、简单故障排除、及时向镇乡(街道)和第三方运维单位汇报设施损坏等情况。

第九条  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并经专业技术培训;

(二)熟悉维护管理对象(包括设备、工艺等),熟悉维护方法和维护技术指标,操作熟练;

(三)具有质量管理意识,工作认真负责。

第十条  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出现重大问题及时向镇乡(街道)报告;

(二)对机电设备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保障机电设备正常运行,减少设备故障停机,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三)加强设施安保工作,防止设施破坏、被盗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四)做好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管理;

(五)其他约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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