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县水务集团、镇乡(街道)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落实专人保管,确保技术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的完整。
第十二条 技术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设计、施工、竣工资料和验收移交记录等;
(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说明书、图纸和维护手册;
(三)相关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维护指标、技术文件和有关规定等;
(四)原始记录、重大故障报告及处理结果;
(五)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六)定期水质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县水务集团、镇乡(街道)应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基础信息库建设。对通过考核验收的设施建档入库,建档内容应包括行政村名、自然村名、竣工图(管网走向、检查井点位)、终端处理设备(编号、工艺、流程、日处理水量、出水水质指标等),农户实际接入数量、农户信息清单及编号、建设时间、化粪池改造数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信息等。
第十四条 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报告制度。第三方运维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运行维护情况上报镇乡(街道)管理机构,镇乡(街道)将维护情况在每月15日前整理上报县水务集团,每月20日由县水务集团统一汇总将运维情况上报县住建局备案。
遇重大故障、严重问题(如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需采取工程措施修复,终端出水水质、水量出现异常,设施设备严重故障需大中修等)或因自然、人为因素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急需协调解决的事项时,应及时逐级报告。因污水治理设施维修,确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应提前向管理机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按要求向镇乡(街道)报告以下情况并同时报县水务集团备案:
(一)每月10日前报告上月的污水处理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报告上季度进、出水水质,水量以及处理达标率等指标;
(三)每年10月底前,报告年度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
第四章 管理内容
第十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纳入各镇乡(街道)农民建房和开办农家乐(农家餐馆)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 农户经批准新建或改建住房的,必须同步完成化粪池及纳管建设,并严格按要求做好各类生活污水(粪便水、洗涤水、洗浴水、餐厨水)接入工作。新办农家乐(农家餐馆)必须提前建好化粪池、生态池(或纳管)和隔油装置。
农家乐、小作坊等其他非农村居民用户需排放污水的,原则上自行处理,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达标排放;经县水务集团确认可接入所辖村污水治理设施的,其纳管工程相关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县环保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按要求对污水处理站的进、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对污水治理设施水质处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报县住建局备案。
第十九条 第三方运维单位应将污水治理设施概况、平面布置图、操作细则、运行维护人员信息以及管网检修、设备操作的安全规程等上墙明示,并做好例行检查记录和运行记录台帐。
运维单位应当加强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信息平台管理,及时收集整理运行维护、定期检查、水质监测、污染物减排、设施维修保养等基础数据。
第二十条 第三方运维单位应对污水治理设施所属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并设置铭牌(标明管理人员姓名、联系方式);设备的停用、报废、拆除等应经所属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县水务集团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运维单位应每日对污水治理设施进行巡查,及时做好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一)检查相关井盖以及各种盖板的完整性、安全性,及时清理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并进行无害化处置;
(二)格栅、清扫口每周清渣不少于一次,保持格栅井的正常功能;
(三)调节池(集水池)每半年至少清淤一次,防止泥沙淤积造成水泵堵塞;
(四)按照操作规程,厌氧池(化粪池)每年至少清淤一次,防止污泥淤积;
(五)每三年对分散式生态池(厌氧+人工湿地)进行填料的微生物菌类培养;
(六)定期检查污水井、管道和污水收集沟渠,清理淤积物,保持管道和沟渠通畅;定期检查维护水泵、鼓风机等机电电气设备;定期处理人工湿地内杂草、病虫害及植物残体,并及时收割和补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按照“县级补助、镇乡(街道)配套补贴、村自筹”的方式,筹措解决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县财政统筹安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维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维护管理的资金补助。
第二十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维护补助资金,通过纳入财政预算、污水处理费支出、生态建设资金、社会资本投入、村庄环境长效保洁资金补助和镇乡(街道)配套补贴等办法筹措维护经费。县财政局负责维护经费的县级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督。
第二十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提标改造、设备设施更新、大修和湿地翻砂等工程,由镇乡(街道)提出申请报县住建局审批同意后编制工程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工程资金由县财政统一安排,按实结算。县水务集团按照县住建局的要求做好全程的技术指导,参与工程的完工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设施运维补助资金按照县级补助70%、镇乡(街道)和村承担30%的标准执行。县级补助标准如下:
(一)终端为人工湿地的,县级维护标准为105元/户/年;
(二)终端为微动力处理的,县级维护标准为140元/户/年;
(三)集中式纳管未设提升泵进市政污水管网的,县级维护标准为84元/户/年;
(四)集中式纳管经一体式泵站提升进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县级补助村庄管网设施维护标准为84元/户/年,一体式泵站按每座21元/户/年补助;
(五)村协管员管理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上述县级补助不足部分和其它已建污水治理设施的维护资金,由镇乡(街道)、村自筹解决。
第二十六条 县住建局、县水务集团对镇乡(街道)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工作进行考核,根据月度和年度考核结果,由县财政局兑现补助,补助资金每季度拨付一次,其中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县级补助全部兑现;85分以上89分以下为良好,县级补助80%兑现;75分以上84分以下为及格,县级补助60%兑现;74分以下为不及格,不予兑现。
第二十七条 镇乡(街道)财政和村级组织必须建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进行专账核算,村级组织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下再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进行分类核算,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对镇乡(街道)和村级污水治理资金的落实和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和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若发现套用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现象的,核减直至收回下拨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纳入县对镇乡(街道)年度综合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 维护管理监督考核工作采取每月检查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方式进行。每月检查考核均由县水务集团按月进行,半年度和年度考核由县住建局负责。县农办、县财政局和县环保局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行维护考核工作。
第三十条 考核工作具体按照《象山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要求进行。
第三十一条 县住建局应将监督考核结果定期予以统计汇总,并进行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相关数据涉及“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6日起实施,《象山县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式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象政办发〔2013〕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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