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则与救济
二十(假证的处理)变造、伪造或者骗取证件的,一经发现,由司法机关按照伪造公文印章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签订合同无效,自行承担所有的法律后果。
突击抢建、改建、扩建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或安置,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安置面积的,相关合同条款视为无效。
二十一(法院保障)县人民政府或村委会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方法:
1.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司法拘留;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裁执分离司法解释的规定,移送政府,在公安、执法、住建、国土、公证等部门配合下实施强制拆除,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和实际执行的支出;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二十二(公安保障)下列情形,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征迁过程中漫天要价、私搭乱建,构成违法犯罪的团伙和个人;
2.采取自焚、自残、自杀方式,以及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侮辱、殴打、威胁,妨碍依法征收的;
3.在家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物质的;
4.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妨碍征收的;
5.制造谣言、散播虚假信息的;
6.煽动、组织、策划违法信访或集会游行的;
7.采取伪造或者虚构手段骗取征收补偿款的;
8.其他违法方式对抗依法征收的。
二十三(约定拆除)签订补偿协议后拒不搬迁的,视为自愿抛弃房屋内物品,交回所取得的奖励和补助,可以委托拆迁公司直接拆除。
二十四(特殊房屋告知义务)在补偿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以下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指挥部报告,由指挥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处理:
1.已出租;
2.被查封;
3.权属有争议;
4.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5.继承或遗赠纠纷;
6.其他情形。
逾期不报告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虚构事实骗取补偿的,按照诈骗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十五(救济途径)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规划执法等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则
二十六(签约文本)签订的补偿协议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七(文书送达方式)评估报告、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和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证(见证)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二十八(安全提示)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水、电、煤气等安全事故发生,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权属证书等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证件和资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办理授权委托手续,避免上当受骗。
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决定书、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规定的搬迁期限未届满的,自来水、电力、燃气、暖气等部门不得停止供应,确保被征收人正常生活;上述文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通知上述部门停止供应,以防造成安全事故。
二十九(认定组组成及职责)补偿要素原则上由补偿组负责,涉及疑难问题由认定组认定。认定组由综合执法局、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城关街道办事处等人员组成,具有以下职责:
1.补偿房屋面积的认定;
2.装修等级的认定;
3.其他疑难问题的认定。
三十(重要节点公示)下列重要节点应当进行公示:
1.补偿安置方案;
2.入户调查结果;
3.认定组认定的结论;
4.评估报告。
三十一(解释与请示)本方案由指挥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经指挥部三分之二以上人员会议研究形成会议纪要确定。
附件
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房屋装修分档参考 | |||
档次 | 项目 | 装修材料 | 备注 |
普通(按照建筑面积)100元/m2 | 地板 | 瓷砖、水磨石 | 1.每档次达到四项者,按100%的标准补偿。2.每档次达到三项标准者,按75%的标准补偿;3.每档次达到二项以上者,按50%的标准补偿。4.每档次达不到二项者,按5—25%的标准补偿。 |
门窗 | 复合门、塑钢窗、铝合金窗、防盗窗 | ||
墙面 | 仿瓷涂料、厨卫墙面贴马赛克、普通灯具 | ||
厨卫 | 普通厨具、洁具 | ||
顶面 | 石膏板吊顶 | ||
一般(按照建筑面积)200元/m2 | 地板 | 普通木地板 | |
门窗 | 实木门、塑钢窗、窗帘 | ||
墙面 | 刷乳胶漆或国产墙面漆 | ||
厨卫 | 无烟灶台、整体橱柜、中档洁具 | ||
顶面 | 部分木合板或石膏板吊顶、厨卫PVC、扣板吊顶 | ||
高档(按照建筑面积)300元/m2 | 地板 | 实木地板 | |
门窗 | 钢木门、塑钢窗、防盗窗 | ||
墙面 | 进口或合资高级环保墙面漆 | ||
厨卫 | 品牌厨具及整体橱柜、整体浴室及高级洁具 | ||
顶面 | 木板艺术吊顶或者集成吊顶、驰名商标灯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