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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附宅基地申请条件)

2018年01月10日 09:27来源:《三原县政府点击量:0

为了规范和理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划拨供应等工作,咸阳三原县政府印发了关于《三原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并规范了村民宅基地申请条件。

三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原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高新区、各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三原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原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9日

三原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理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划拨供应等工作,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投资主体和使用人主要为镇(中心)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主要用地类型有镇(中心)、社区、村企业用地,镇(中心)、社区、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不包括在镇(中心)、社区、村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建设项目用地和外商投资企业等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一)镇(中心)、社区、村企业用地是指镇(中心)、社区、村等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农民集资联办的企业、个体企业以及农民集体与其它单位和个人联办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镇(中心)、社区、村公共设施用地是指镇、社区及村为适应公众的物质生活需要而建设的各种服务设施用地。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电力、通讯、公共交通、集市贸易市场、煤气供应、暖气供应等设施用地。

(三)镇(中心)、社区、村公益事业用地是指镇(中心)、社区或农村中为进行社会和公众的文化、教育、卫生、医疗、保健及其它公共利益需要而建设的各种公用事业设施用地。

(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是指农村村民建设住宅所使用的集体土地。农村村民主要包括:农村村民、回原籍乡村落户的城镇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

第三条  为了全面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本办法同时将临时用地管理一并纳入。

第四条  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建设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在施工或者勘察完毕后不再需要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临时用地不改变原有土地的使用类型和权属性质。

第五条  上述之外的各项非农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第六条  县国土局负责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和流转管理等工作。县发改、住建、环保、农业、林业、水利、财政、监察、公安、文化、审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各镇(中心)、社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立项

第七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办理用地手续前,除宅基地、村委会等公益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外,需经县国土局预审批准。

建设项目预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 预审申请报告

(二) 发改委备案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受理函

(三) 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 住建部门规划意见

(五) 环评批复

(六) 勘测定界平面图、界址点成果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现状图(局部)

(七) 营业执照

(八) 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意见

(九) 项目已开工或建成的需提供处理意见

(十)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八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规划布局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镇(中心)、社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符合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四)坚持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五)涉及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用地审批。

第九条  禁止在以下区域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与缓冲区;

(二)地质灾害危险区;

(三)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

(四)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十条   限制在以下区域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一)地质灾害易发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

(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项目应有相关部门的立项或备案批复。

(一)镇(中心)、社区、村企业用地项目由发改部门批准立项;

(二)镇(中心)、社区、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项目由发改、扶贫、水利、住建等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立项或下达备案批复;

(三)对于整村搬迁的村民住宅用地由发改、扶贫、水利、住建等相关部门立项批复。

第三章  审核报批

第十二条  对于以下用地项目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一)涉及占用空闲地、废弃地等未利用地的项目;

(二)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用地由县国土局审核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对于在原址上翻建、改建的农村集体建设项目,在使用者和用途不变的情况下,由辖区国土资源所按照镇(中心)、社区土地利用规划审核通过后,报镇(中心)、社区批准。

第十四条  上述审批范围之内的用地标准为:

(一)镇(中心)村企业、镇(中心)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一次审批不超过1公顷(15亩);

(二)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平方米(三分),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通过集中安置来解决住宅问题;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流转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土地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用地者向县国土局提交如下资料:

1、用地申请(拟建项目的用途、重要性及拟占土地位置、四址、面积等);

2、用地勘测定界图,图上有用地单位和被用地单位签字盖章;

3、用地申报表(被用地单位所在区域国土资源所、镇(中心)或社区要签字盖章)(详见附表);

4、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立项文件、可研批复、备案批复等);

5、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6、土地利用现状位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用红线标注拟用地范围,坐标须与勘测定界坐标一致);

7、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需提交住建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8、对于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及环境污染的用地项目由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提供书面意见;

9、用地协议(用地单位与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签订,应注明本协议自用地批准之日起生效);

10、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内容主要有:项目概况、土地复垦可行性评价、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应达到的质量要求和采取的措施、土地复垦工程投资估算,复垦计划与进度安排。

(二)现场调查:县国土局受理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对地类、权属及地灾隐患等进行实地踏勘。

(三)集体会审:由县国土局集中会审通过后,报送县政府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审签。

(四)收费、下发用地批复:由县国土局牵头股室通知用地者到相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税费缴清后下发用地批复。

(五)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临时用地除外):用地者在完成投资建设后,即可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申请,由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村委会统计本村年度建宅需求,报送辖区国土资源所初审,国土资源所将初审情况报送镇(中心)、社区,由镇(中心)、社区送县国土局审核。县国土局审核确认后,下发《三原县农村宅基地申请表》,由申请人、村委会、基层国土资源所、镇(中心)、社区逐级填报至县国土局,并代收代缴耕地占用税;由县国土局依据市上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分批次下达批复,年度用地指标不足时,延至下年度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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