牯牛洲街南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旧城区改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等相关规定,江汉区人民政府拟对牯牛洲街南片旧城改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牯牛洲街南片旧城改建项目已列入2017年度武汉市“三旧”(棚户区)改造及房屋征收计划(武政办〔2017〕17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江发改函〔2017〕1号),于2017年6月取得国土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为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积极推进该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规定,现将牯牛洲街南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牯牛洲街南片旧城改建项目
(二)征收范围:江汉区新华路西侧,北临牯牛洲街、三金鑫城聚福苑,南至马场角小路,西至江北园丁苑、葛洲坝国际广场,东临新华西美林公馆(详见房屋征收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武汉市江汉区城区改造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武汉市崇安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五)征收签约期限: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六)征收范围内房屋摸底调查概况
1、被征收户数317户;
2、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92万平方米。
以上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户数和面积为准。
二、房屋征收补偿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
(三)《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认定办法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征收人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有房屋凭证为准。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四、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协商方式以征求意见表的形式进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征求意见表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统计、核实。在7个工作日内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协商选定结果。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7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采取投票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人数应当不少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总数的三分之二,半数以上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投票确定。
采取投票、摇号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公开进行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确定结果。
五、评估时点与评估结果复核、鉴定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公告或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住宅房屋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供以下两种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方式;二、产权调换方式。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和条件可选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总额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货币补偿总额。
货币补偿总额=房屋价值补偿费+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按期搬迁奖励费+住宅房屋自购房奖励费+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自拆奖励费+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费+其他补偿(补助)费
(1)房屋价值补偿费
房屋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综合单价
(2)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
为鼓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签约搬迁,对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予以奖励。凡在征收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含30天)内签约搬迁的,按1000元/平方米标准奖励;凡在31—60天(含60天)内签约搬迁的,按700元/平方米标准奖励;凡超过60天至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按500元/平方米标准奖励。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计算。
(3)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按期搬迁奖励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签订协议并搬迁腾退,且不选择本项目提供的购房指标的,按房屋价值补偿费的10%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计算。
(4)住宅房屋自购房奖励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签订协议并自购房源的(不选择本项目提供的购房指标),按房屋价值补偿费的10%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计算。
(5)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自拆奖励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且无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或自行拆除全部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的,给予15000元奖励。
(6)个人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费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价值补偿费的20%给予补助。
(7)其他补偿(补助)费
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附属设施迁移补偿费、装修补偿费、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补偿费、住宅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的经营性补助费、困难补助费、小户型困难补助费按照本方案第八条相关标准执行。
2、货币补偿购房指标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并在签约期限内签约,且愿意放弃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按期搬迁奖励、住宅房屋自购房奖励的,可选择本项目提供的以下房源作为购房指标,原则上一户限选一套。
长源·假日港湾二期:建设单位为湖北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东西湖区张柏公路以东、新桥四路以北,建筑面积80.87—104.99平方米(房屋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均价为12000元/平方米(包含精装修),项目交房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由被征收人按照一房一价表的价格购买。
(二)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