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除已经在第一期安置小区选择房屋的企业单位被征收人之外,其他企业单位被征收人不得在第一期安置小区选择住宅;企业单位被征收人需选择第一期安置小区商铺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视商铺使用情况而定。
5.1.4在第二期安置小区的选房后期,若出现第二期安置小区的商铺、住宅无法满足调换房屋,由征收部门视第一期安置小区的安置房剩余情况,用第一期安置小区所余住宅、商铺作补充;安置房数量仍不足的,则由征收部门另行补充邻近的住宅、商铺。
5.2第二期安置小区设计过程的征求意见
在第二期安置小区规划报建前,已签订选择第二期安置小区补偿协议的企业单位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可告知房屋需求。安置房建设单位在进行第二期安置小区设计时,应听取并考虑企业单位被征收人的意见,但最终以设计、规划报建的结果为准。
6、第二期居民安置房的补充规则
居民商户主要安置于第一期安置小区。其中,商铺已经足够安置所余未签订补偿协议的商户,住宅则需要在第二期安置小区中,补充少量的住宅安置房(下称:第二期居民安置房),预计约1万㎡。
为贯彻《补偿方案》、《实施细则》所确定的“先签先得益”原则,根据《实施细则》“19.2登记批次与选房的顺序、签订补偿合同的时间挂钩”等规定,第二期居民安置房按以下方式划定后公布,由被征收人选择。
6.1第二期居民安置房具体房屋的公布
在第二期安置小区规划报建完成后,根据第二期安置小区实际设计情况、企业单位选房情况,结合6.2条规定,由本项目征收部门在第二期安置小区中,选出第二期居民安置房的具体栋号、楼层、房号后公布。
6.2第二期居民安置房的总量、朝向、楼层、户型
第二期居民安置房的朝向、楼层、户型,与剩余安置房统计时点的第一期安置小区剩余住宅安置房的朝向、楼层、户型尽量一致。
(1)剩余安置房统计时点是指:本项目签约率(按产权宗数计算,含下达补偿决定的产权数量)达到95%之时,或第一期安置小区住宅安置房的使用率(按住宅套数计算,含补偿决定使用的住宅安置房套数)达到95%之时。
(2)第二期居民安置房的总建筑面积,等于居民住宅安置房总需求建筑面积,减去第一期安置小区剩余住宅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住宅安置房总需求建筑面积则是:在剩余安置房统计时点,统计“签订了第二期居民安置房补偿协议的居民被征收人”的住宅安置房总需求建筑面积、与预计的“未签补偿协议的居民被征收人”的住宅安置房总需求建筑面积之和。
(3)第二期居民安置房的朝向:在剩余安置房统计时点,统计第一期安置小区剩余住宅安置房朝向(东南、西南、东北、西北)的套数比例;第二期居民安置房的朝向,参照这一套数比例配置。
(4)第二期居民安置房的楼层:在剩余安置房统计时点,统计第一期安置小区剩余住宅安置房楼层的高(21层及以上)、中(11-20层)、低(10层及以下)的套数比例;第二期居民安置房的楼层,参照这一套数比例配置。
(5)第二期居民安置房的户型:在剩余安置房统计时点,统计第一期安置小区剩余住宅安置房的大(60㎡以上)、小(60㎡下)户型套数比例;第二期居民安置房的户型,参照这一套数比例配置。
6.3第二期居民安置房的选房规则
第二期居民安置房具体房号公布后,由居民被征收人按《实施细则》、本通告的相关规定、签订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在第二期居民安置房中,选择具体安置房,并签订补充补偿协议。
6.4适当考虑第二期居民安置房的户型
6.4.1在第二期安置小区规划报建前,已签订选择第二期居民安置房补偿协议的居民被征收人,可在签订协议时告知安置房户型需求。安置房建设单位在进行第二期安置小区设计时,应适当考虑居民被征收人的户型需求。但最终以设计、规划报建的结果为准。
6.4.2在第二期居民安置房公布前,已签订选择第二期居民安置房补偿协议的居民被征收人,可在签订协议时告知安置房户型需求。征收部门选定第二期居民安置房之时,在不违背第二期居民安置房补充原则的前提下,应适当考虑居民被征收人的户型需求。
7、选择第二期安置小区的临迁费用
本项目的搬迁期限为:2019年8月31日。第二期安置小区的交房日期将在该日期之后,故选择第二期安置小区的被征收人将实行临迁过渡。
7.1临迁费用总额
临迁费用总额=临迁费用补偿单价×临迁费用补偿面积×临迁费用计算期(临迁期+3个月)(注:此3个月是进行临迁的准备时间)
7.1.1临迁费用补偿单价
(1)政策指导价格:单价:办公用房:45元/月.㎡,厂房仓库20元/月.㎡,住宅24元/月.㎡。
(2)若被征收人不认可政策指导价格,则由本项目评估机构参照类似被征收房屋的、带装修的、相同用途的房屋市场租金进行租金评估,按租金评估价签订临迁补偿协议。也可以由本项目征收部门负责租用类似被征收房屋的、带装修的、同类用途、面积相当的房屋,供被征收人临迁使用。
7.1.2临迁费用计算涉及的房屋用途
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屋产权证记载房屋用途为准;如果土地证记载用途与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不一致的,以房屋产权证记载房屋用途为准。房屋产权证记载不清晰的,以实际用途为准;临建房屋或没有房屋的土地,按厂房仓库计算临迁费用。
7.1.3临迁费用补偿面积
(1)临迁费用补偿面积(需要补偿临迁费用的面积):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计算,如房屋产权面积小于土地产权面积,则按土地产权面积计算。
(2)如果补偿包含多种形式,即补偿包含部分第一期安置小区的安置房、部分第二期安置小区的安置房、部分房屋类补偿的货币补偿(并已领款),则临迁费用补偿面积,等于被征收产权面积-[第一期安置房总调换价值+房屋类补偿的货币补偿(并已领款)]/总房屋类补偿总额×被征收产权面积。
7.1.4临迁期
从2019年9月1日(2019年8月31日为本项目搬迁期限)至第二期安置小区入伙期限。
第二期安置小区入伙期限(搬入第二期安置小区的期限),等于第二期安置小区房屋交付之日+3个月(搬入第二期安置小区的准备时间)。
7.2临迁费用支付
第一次临迁费用:支付时间:签订补偿协议后两个月内,支付金额:4个月(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3个月(临迁准备时间)的临迁费;
第二次之后临迁费用:支付时间:每年的12月与6月,支付金额:6个月的临迁费;
最后一次临迁费用支付金额:按明确的第二期安置小区房入伙期限调整计算。
8、临迁搬家费:按《补偿方案》、《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9、第二期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费用与统一装修服务
第二期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费:按中山市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期居民安置房的物业管理费:在《补偿方案》、《实施细则》中,有第一期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费的相关约定,因第二期居民安置房在第二期安置小区中仅占很小比例,其物业管理费用已无法遵循《补偿方案》、《实施细则》的规定,故按中山市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期居民安置房不再提供统一装修服务:第一期安置房安置时,本项目承诺提供统一装修的服务。因第二期居民安置房交房时,第一期安置小区早已交付使用,被征收人的大量装修己完成,统一装修已无优势,故本项目不再组织提供统一装修服务。
10、本通告未涉及的其他补偿安置规则,详见本项目的《补偿方案》、《实施细则》,以及本项目的各项补充规范性通告。特此通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
201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