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宜城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大雁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畜禽养殖业发展,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和布局,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身体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牧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宜城实际,现就调整宜城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四)《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
(六)《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
(九)《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十)《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十一)《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6号);
(十二)《湖北省畜牧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0号);
(十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十四)《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鄂环发〔2016〕5号);
(十五)《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鄂农规〔2015〕2号);
(十六)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十七)HJ/T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十八)HJ/T338-200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十九)HJ568-2010畜禽养殖产地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二、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划分养殖区域的原则;
(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八)鼓励村民自治的原则;
(九)突出重点、可操作性原则。
三、区域划分类型
本市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大类型。
(一)禁养区
1.定义。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注:畜禽粪污、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的区域(含陆域和水域)。
2.管理要求。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除因教学、科研及其它特殊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并完善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外,其余畜禽养殖场依法限期关停转迁。
(二)限养区
1.定义。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结合区域环境容量,限定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总量的区域。
2.管理要求。限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达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排放总量达到区域控制的要求。对于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依法限期关停转迁。
(三)适养区
1.定义。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2.管理要求。适养区内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遵循总量适度、结构优化、种养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饲养畜禽品种和规模,提倡适度规模养殖;新建畜禽养殖场选址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在该区域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必须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循环综合利用或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