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划分范围
(一)禁养区
1.人口集中区域
(1)城市建成区及其边界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
(2)不在城市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科研(种畜禽养殖试验场除外)、疗养院、敬老院、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以及这些区域的边界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
2.饮用水源保护区
(1)汉江(宜城段)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
(2)小南河水库、朝阳寺水库和松林寺水库等生活饮用水水库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0米范围内的区域。其中,1000米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
3.重要水质功能区
蛮河、百里长渠、碑河、丰乐河等汉江支流宜城段陆域两侧边界向外延伸200米范围内的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
4.其他生态功能区
(1)汉江万洋洲、鲤鱼湖等湿地公园及其物理边界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长北山等森林公园及其物理边界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张自忠纪念园、庞居洞、马头寨等景区景点和楚皇城等历史文物遗址保护单位及其物理边界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以上生态功能区物理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
5.其他区域
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二)限养区
1.人口集中区域
(1)城市建成区所划定的禁养区范围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的区域。
(2)不在城市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科研(种畜禽养殖试验场除外)、疗养院、敬老院、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所划定的禁养区范围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的区域。
(3)集镇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科研(种畜禽养殖试验场除外)、疗养院、敬老院、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以及这些区域的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的区域。
(4)农村村民聚居地及其边界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饮用水源保护区
(1)汉江(宜城段)所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向外延伸2000米范围的区域。
(2)小南河水库、朝阳寺水库和松林寺水库等生活饮用水水库所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的区域。
(3)镇、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周围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或地下取水点周围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重要水质功能区
(1)蛮河、百里长渠、碑河、丰乐河等汉江支流宜城段所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的区域。
(2)境内小二型以上水库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其他生态功能区
(1)汉江万洋洲、鲤鱼湖等湿地公园所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的区域。
(2)长北山等森林公园所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的区域。
(3)张自忠纪念园、庞居洞、马头寨等景区景点及楚皇城等历史文物遗址保护单位所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交通要道
已建、在建的境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道用地,平原地区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山区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6.工业功能区
经济开发区、大雁工业园区等各类产业园区及产业聚集区规划控制区域(农业园除外)边界外延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7.其他区域
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调整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三)适养区
辖区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中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生猪年出栏≥500头;奶牛存栏≥100头;肉牛年出栏≥50头;蛋禽年存笼≥5000只;肉禽年出笼≥10000只。
(二)若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限养区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环保局和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201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