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政府印发了关于釜溪东路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与补偿方案,对老旧民房集中、房屋建造年代久远、基础设施落后的釜溪东路地块棚户区实施改造。征收范围为釜溪东路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自流井区房屋。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关于釜溪东路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釜溪东路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自流井区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2017年10月19日至2017年12月28日)签约率达到96.2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老旧民房集中、房屋建造年代久远、基础设施落后的釜溪东路地块棚户区实施改造。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规定,现将该项目国有土地上自流井区房屋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釜溪东路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釜溪东路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自流井区房屋(详见2017年7月21日公布的《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关于釜溪东路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三、征收部门
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
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
五、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
六、签约奖励期限及相关事项
(一)签约奖励期限
2017年10月19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相关事项
1. 2017年10月19日至2017年12月28日已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自动转为正式《征收补偿协议》,并自动生效。
2.未签约的被征收人可在釜溪东路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各房屋征收组现场办公室签约。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自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釜溪东路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
釜溪东路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切实加快“推动振兴发展、决胜全面小康”步伐,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釜溪东路地块棚户区实施改造,对改造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自府发〔2015〕25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自府发〔2016〕1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釜溪东路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功能,实现城市提升发展,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釜溪东路地块棚户区改造,对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二、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征收范围为釜溪东路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建设年代久远、配套功能匮乏、安全隐患突出,急需进行改造。
三、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釜溪东路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部门为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实施单位为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
四、征收签约期限
以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征收公告的签约期限为准。
五、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自主购买安置房(即产权调换,以下简称自主购安)方式补偿安置。
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等进行补偿,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搬迁的,给予一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