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石狮市永宁古卫城片区保护提升动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动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改造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动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保护提升动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二)统筹协调原则。坚持四个统一,即统一领导组织机构、统一城市改造建设政策、统一近中期改造建设规划、统一改造建设补偿安置标准。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提升动迁项目应遵循“六公开、两监督”原则,即保护提升动迁政策、程序、被动迁土地房屋情况、保护提升动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结果、安置房情况张榜公布,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一)补偿安置方式
被动迁的土地房屋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本项目安置房位于鳌城花苑和滨海花苑,鉴于安置房源有限,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实行“先签协议、先腾空、先选房、选完为止”的原则,即安置房源被选完后,剩余的被安置户只能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二)性质用途认定
已登记房屋性质、用途的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记载不明确或未登记房屋性质、用途的以石狮市永宁古卫城保护提升工作指挥部会同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的认定、处理结果为准。
(三)面积计算
土地、房屋面积测量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省、泉州市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按现状测量计算。选房时安置房面积按图纸测算,交房时按产权登记面积结算。
三、结算办法
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在被动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后,由动迁人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付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被动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后,由动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先发放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搬迁时限奖励、第一期临时安置补助费和自行过渡奖励;选房后,补偿款与安置房款一并结算,应付补偿款与应交安置房款对抵后,应付补偿款由动迁人在结算后规定期限内付清,应交安置房款由被动迁人在交房时规定期限内交清。
第二部分 私人自建民宅
四、手续认定
(一)手续完全是指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民宅。
(二)手续不完全是指持有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用地手续,但未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民宅。
(三)无手续是指未持有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用地手续或超出用地审批范围建设的民宅。
(四)具有下列用地手续之一的,视为持有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用地手续:
1.持有无产权纠纷的解放前相关契证;
2.持有“土改”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
3.持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经公社(乡、镇)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
4.持有1987年1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期间,经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
5.持有1987年1月1日后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
6.持有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清查手续及发票原件。
(五)以《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沿海五镇石结构及危险房屋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狮政综〔2013〕132号)实施之日(2013年9月13日)为界限,在该期限之前未经有权机关审批进行建设的,原则上不给予补偿安置,按建筑物的房屋补偿金额50%给予补贴;在该期限之后未经有权机关审批进行建设的,原则上不给予补偿安置,且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将执行强制拆除。
五、货币补偿
按经认定的土地、房屋可补偿面积进行补偿,实行分开计算补偿,合并结算,即货币补偿金额=土地补偿金额+房屋补偿金额。土地补偿金额=土地补偿价格×土地可补偿面积;房屋补偿金额=房屋补偿价格×房屋可补偿面积。
(一)补偿价格
1.国有出让土地补偿价格按85.714万元/亩计算,国有划拨土地补偿价格按60万元/亩计算,已批准集体建设用地补偿价格按60万元/亩计算。
2.房屋补偿价格=房屋重置价格×房屋成新率+室内二次装修×装修成新率。房屋重置价格、室内二次装修及房屋装修成新率详见附件1、2、3。
(二)可补偿面积
手续完全和手续不完全的,以现状为准,按被动迁房屋建筑面积100%给予认定房屋可补偿面积;按被动迁房屋土地面积(含已批少建空地)100%给予认定土地可补偿面积。无手续的,不给予认定可补偿面积。
六、房屋产权调换
住宅可调换面积=经认定的住宅可安置面积+(照顾购买住宅面积-照顾购买集中商场面积)。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其建筑占地不再给予货币补偿。属一户多宅的,应合并计算住宅可调换面积。住宅可调换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但被动迁人在我市范围内没有其它自有住宅的除外。
(一)住宅可安置面积
住宅可安置面积按经认定的房屋可补偿面积一定比例给予认定。
1.手续完全的,按房屋可补偿面积100%给予认定。
2.手续不完全的,房屋层数三层及以下部分按房屋可补偿面积100%给予认定;四至七层部分按70%给予认定;八层及以上部分按20%给予认定。不给予安置的面积按房屋补偿金额给予货币补偿,即货币补偿金额=房屋补偿价格×不给予安置面积。
3.无手续的,不给予补偿安置。
(二)安置价格
住宅可安置面积由被动迁人按产权面积(含公摊)补差价, 补差价实行最高限价优惠。其中,总一层免补差价;总二层补差价最高不超过70元/平方米;总三层补差价最高不超过150元/平方米;总四层补差价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总五层补差价最高不超过250元/平方米;总六层及以上补差价最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各总层数等面积补差价详见附件4。
(三)安置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调换面积,选房时,按最接近可调换面积选取安置房。等面积安置部分按产权面积(含公摊)补差价;安置房面积不足可调换面积的,不足部分按放弃安置(含照顾购买)给予货币补偿;安置房面积超过可调换面积的,超过部分由被动迁人按以下标准进行扩购(选择部分房屋产权调换结合部分货币补偿的,不予扩购):
1.扩购面积在10(含)平方米以内的,扩购价格按产权面积(含公摊)2500元/平方米计算;
2.扩购面积在10~20(含)平方米之间的,扩购价格按产权面积(含公摊)3000元/平方米计算;
3.扩购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鳌城花苑扩购价格按产权面积(含公摊)4500元/平方米计算,滨海花苑扩购价格按产权面积(含公摊)6000元/平方米计算。
(四)楼层调节价差
安置住房(含照顾购买住宅面积及扩购面积)应由被动迁人交纳楼层调节价差。其中,安置住房七层及以下部分免交楼层调节价差;八层至十四层部分均按30元/平方米交纳;十五层至二十一层部分均按50元/平方米交纳。
(五)临时安置补助
1.过渡期限。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季度发放,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空之日起,发放至通知交房之日止。
2.过渡方式。由被动迁人自行过渡。
3.补助标准。根据产权调换面积(不含照顾购买住宅面积及扩购面积)按7元/平方米·月的补助标准发放,但最高补助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月,每月最低按144平方米给予发放。
七、搬迁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经认定的房屋可补偿面积按5元/平方米的标准发放一次搬迁补助费,最低按144平方米给予发放;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再按产权调换面积(不含照顾购买住宅面积及扩购面积)发放一次搬迁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