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住宅奖励办法
被动迁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空的,可享受以下奖励:
(一)手续认定
1.持有本实施方案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合法用地手续的,可视为手续完全。
2.具有下列手续之一的,经动迁工作组确认,并报石狮市永宁古卫城保护提升工作指挥部批准后,可视为持有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用地手续,根据房屋现状及建设年限给予折扣认定,被折扣部分不给予补偿安置:
(1)持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经大队(村委会)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及缴款凭证的,按同意基建用地和用地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认定;
(2)持有1987年1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期间经大队(村委会)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及缴款凭证的,按同意基建用地和用地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90%认定;
(3)持有1990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及缴款凭证的,按同意基建用地和用地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90%认定;
(4)持有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及缴款凭证的,按同意基建用地和用地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85%认定;
(5)1987年1月1日前经大队(村委会)同意,利用空闲地、自留地基建的无任何批准用地手续的房屋,按房屋建筑占地和建筑面积给予100%认定;
(6)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经大队(村委会)同意,利用空闲地、自留地基建的无任何批准用地手续的房屋,按房屋建筑占地和建筑面积给予80%认定;
(7)1999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12日期间经大队(村委会)同意,利用空闲地、自留地基建的无任何批准用地手续的房屋,按房屋建筑占地和建筑面积给予70%认定。
(二)搬迁时限奖励
在公告规定之日起15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在公告规定之日起30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奖励。一户多宅或一宅多户的,奖励金按一次给予发放。
(三)照顾购买
1.照顾购买住宅
(1)被动迁房屋属总一层的,按经认定的住宅可安置面积的80%给予认定照顾购买住宅面积;属总二层的,按经认定的住宅可安置面积的30%给予认定照顾购买住宅面积。
(2)照顾购买住宅由被动迁人按产权面积(含公摊)1500元/平方米购买。
2.照顾购买集中商场
(1)在公告规定之日起15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由动迁人在指定区域内按经认定的土地可补偿面积的30%给予照顾购买集中商场;如被动迁房屋已按经认定的经营性用房可补偿面积进行补偿安置的,全部土地可补偿面积不再享受照顾购买集中商场。
(2)鉴于本项目不再建设集中经营性物业,本款照顾购买集中经营性物业全部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扣除住宅面积的,按175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不扣除住宅面积的,按75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四)合法空地
对于手续完全及手续不完全的合法空地(包括已批未建、房屋已完全倒塌或只有房屋基础的,以现状为准),按下列方式处理: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本实施方案第五条第一款的土地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合法空地面积给予等面积照顾购买住宅,照顾购买住宅由被动迁人按产权面积(含公摊)1500元/平方米购买。
(五)在公告规定之日起15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放弃安置(含照顾购买)而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给予货币补偿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放弃安置(含照顾购买)住宅的,按放弃安置(含照顾购买)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补助;但不得将可安置面积选择货币补偿,仅用照顾购买面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六)被动迁人采取自行过渡的,以产权户为单位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属一户多宅的,只能享受一次自行过渡奖励。
(七)被动迁人按规定期限结清差价款并办理交房手续的,按补助标准一次性给予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奖励。
(八)对于经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上浮20%发放或由动迁人提供临时过渡房。
第三部分 经营性店面
九、手续认定
经营性店面系指沿永宁老街(永梅路到观音亭街27、28号)两侧第一排的地面一层经营性店面,按土地房屋的相关批准手续划分如下:
(一)手续完全是指经产权机关登记确认或经有权机关依法审批建设的地面一层经营性店面。
(二)手续不完全是指未经有权机关审批或未取得合法手续自行改变原房屋用途进行经营且外观为店面门面结构的地面一层经营性店面。
手续不完全的,原则上按原房屋用途进行补偿安置;如被动迁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空的,可根据类别按经营性店面给予补偿。
(三)沿路(街)的企业用房、简易搭盖、空地(含已批未建用地)以及未具店面门面结构的民宅,均按原用途性质认定,进行补偿安置。
十、货币补偿
按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实行土地房屋合并计算补偿,补偿款计算公式=补偿价格×可补偿面积。
(一)本项目不再建设经营性店面,本款经营性店面的补偿安置均只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价格按7000元/平方米计算。
(二)可补偿面积按房屋沿街第一层原房屋结构第一自然间进行认定;如第一自然间进深超过10米的按10米认定,进深超过10米部分及二层以上部分按住宅用途认定,并按本实施方案中私人自建民宅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进行补偿安置。未持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可补偿面积还应根据房屋现状及建设年限给予折扣认定,具体按本实施方案第八条第一款认定。
十一、搬迁补助及停产停业补偿
(一)搬迁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按6元/平方米的标准发放一次搬迁补助费。
(二)停产停业补偿
根据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按36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补助;但在公告发布前,因自身原因已停产停业的,不再给予发放停产停业补助。
十二、奖励办法
被动迁人在公告规定之日起15天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空的,根据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按6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在公告规定之日起30天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空的,根据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按3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第四部分 其他补偿规定
十三、沿村间道路的经营性店面,除按原用途性质认定进行补偿安置外,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空的,根据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按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在公告发布时,仍在营业的,再按3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无营业的,不给予补助。
十四、企业用地和房屋的补偿安置办法
对持有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用地手续的企业土地和房屋,房屋采取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价格,实行货币补偿;土地可选择货币补偿或异地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价格,选择异地调换的按地类评估标准互补差价。
石狮市永宁古卫城保护提升工作指挥部负责统一聘请评估机构,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企业搬迁补助、停产停业补偿等相关事宜。
十五、动迁(收回)未经批准建设用地及非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
(一)包括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和未安置的建设用地。所有被动迁集体土地原则上不再实行回批地安置形式。原已签订征地协议部分按原协议内容执行,其余未签订征地协议部分按石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全市动迁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动迁范围内的主次干道、区间路及退让道路红线部分,回批地等建设用地及其建筑物之间空地,以及个人自建民宅房前厝后空地,其土地补偿已分摊计入周边土地及建筑物的补偿安置中,不再重复计算征地补偿。
十六、被动迁(收回)土地应缴交而未缴清的相关规费,在结算差价时由被动迁人补交。
十七、动迁范围内的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公妈厅等其它房屋,一律采取货币补偿和择址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十八、被动迁的土地房屋属国有资产的,原则上由动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十九、地上附着物、房屋附属物及简易搭盖分别按附件5、6、7所列标准计算,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一律不予安置。
第五部分 其它规定
二十、保障措施
(一)对于居住困难户,在房屋产权可调换面积全部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后,仍不足人均30平方米的,可照顾购买至人均30平方米,但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户,照顾购买的面积按1500元/平方米计算。
(二)对于经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人均30平方米给予安置,但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户,并免予结算差价。
(三)上述保障措施,由动迁人组织被动迁人代表进行决议,并按规定在土地房屋动迁区域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二十一、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办法
被动迁的土地房屋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定产权和其他产权不清的,由动迁人在做好被征地拆除房屋的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款提存后实施拆除。
二十二、制约措施
被动迁人对本实施方案中所列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协商不成的,被动迁人和动迁人均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动迁的土地房屋及安置房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动迁双方当事人协商认可的,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安置,但不再适用本实施方案的奖励办法和保障措施。土地房屋动迁双方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仍有争议,且未能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直至强制征迁;凡被实施强制征迁的,不再适用本实施方案的奖励办法和保障措施。
二十三、设定他项权利的处理
被动迁的土地房屋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并向动迁人提交有关书面协议或向登记部门注销抵押关系。
二十四、安置房权属登记
在办理安置房产权分户证时,由产权机关在权属证书附记栏标注“该房屋为拆迁安置房”(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被土地房屋动迁房屋不必标注)。安置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后可以依法上市交易,但办理交易过户前权属证书附记栏标注“该房屋为拆迁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先向土地管理部门缴交土地出让金。安置房交易过户后,重新核发的权属证书附记栏不再标注“该房屋为拆迁安置房”。
二十五、特殊情况
本实施方案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况,由石狮市永宁古卫城保护提升工作指挥部集体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另行报批处理。
第六部分 附则
二十六、本实施方案仅适用于石狮市永宁古卫城片区保护提升动迁补偿安置,不作为其他项目土地房屋动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二十七、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十八、本实施方案由石狮市永宁古卫城保护提升工作指挥部会同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