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本市高校、科研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聘用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岗工作的科研人员,可参加本单位高级职称评聘,不占用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符合条件的,可参评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鼓励本市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兼职、在职创办企业或与企业开展项目合作,并可按规定获取相应的报酬和成果转化收益。鼓励本市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间所在单位可保留人事关系、职务职级,发放基本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离岗创业的科研人员仍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考核奖励等权利。
四、健全创新创业政策和服务体系,引导和支持小微创业者创收致富
(十二)优化创业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新注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照多址”等住所登记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科技孵化集聚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众创空间、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等登记注册,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及便利化措施。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科技类、文化创意类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与住所相分离的经营场所的,经申请可以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优化审批流程,推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实行“多证合一”。深入推进工商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逐步在全市推行名称自主预查制度。
(十三)降低创业融资成本。积极推进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孵化期、初创期、成长期创新型企业发展。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给予财政贴息,并进一步简化贷款流程。建立科创企业投贷联动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股债贷相结合的融资产品。支持小微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托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十四)加大创业扶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在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充分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专项资金作用,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加大税收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抵扣。自主创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带动就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企业分流职工等,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十五)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培育一批高质量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为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者提供金融、人力资源等方面优质服务。加强新技术新产品首发平台建设,经认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可在首发平台发布,并享受政府采购、市场推广等政策支持。加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教学管理和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创业培训质量。遴选优秀创业项目供创业者选择,并加强后续跟踪服务,推动创业成功。加大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力度。
五、创新公平竞争的激励机制,支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发展增收
(十六)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方式。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差异化薪酬分配机制,根据企业功能定位、企业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改革,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与绩效考核紧密挂钩的中长期激励机制。推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与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开展国有科技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与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
(十七)强化民营企业家创业激励。消除各种隐性壁垒,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合资经营。探索建立区域或行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禁止和限制的事项、内容及范围,进一步细化明确政府职责边界,更好地推动创业创新。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产权,严肃查处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合法经营、合法收入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化环境。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涉案财物依法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六、坚持就业激励和托底保障相结合,鼓励和引导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脱困增收
(十八)推进产业精准帮扶。加大财政支农力度,充分发挥低收入群体专项帮扶资金作用,重点支持低收入村、低收入农户发展特色产业;探索实施资产收益帮扶制度,持续推进低收入农户增收和低收入村发展。加大金融支农力度,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低收入村农产品,低收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低收入农户发展产业项目,可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等政策。鼓励支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低收入村或其所在乡镇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加工项目。
(十九)健全基本生活保障机制。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时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优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保障家庭基本生活。建立健全企业分流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机制,本市企业在调整转型、升级改造、疏解外迁过程中,应按规定为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的未在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发放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70%的生活费。鼓励企业稳定职工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二十)激发困难人员就业增收动力。开展面向有劳动能力困难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提升其就业能力。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程,加强岗位资源和劳动力资源对接,在低收入农户集中地区组织开展定向、定点招聘。将就业困难人员托底安置机制延伸至农村,充分开发利用公益性岗位安置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提高农民工资性收入。实施就业奖励政策,对于实现就业的低保申请人和低保对象,在核定家庭收入时对其收入按规定予以核减。实施救助渐退政策,对于实现就业且主动申报的低保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规定享受救助渐退。
(二十一)建立健全精准救助政策服务体系。制定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健全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形成精准化、阶梯式救助模式。实施医疗救助工程,落实教育救助计划,完善住房救助政策,健全供暖救助措施,强化临时救助功能,确保面临特定困难的人员获得相应救助。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大病救助政策,向困难人群适度倾斜。积极发展慈善事业,吸引更多慈善资源参与精准救助。
七、健全激励机制和福利体系,充分调动基层干部队伍工作积极性
(二十二)完善工资分配政策。按照国家总体部署,结合本市实际,落实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完善乡镇工作补贴等津贴补贴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推进公务员工资调整制度化,促进公务员工资收入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消费水平相适应。
(二十三)健全差别化激励机制。健全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在实施年终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推行公务员平时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工资收入挂钩。推进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充分发挥职级对基层公务员的激励作用。对出色完成重大活动服务保障任务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二十四)健全福利保障体系。推进公务员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干部队伍实际,规范改革性补贴,健全住房保障等相关待遇,形成以货币福利为主,实物福利为补充的福利体系,实现阳光透明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八、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五)健全组织领导。建立北京市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将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作为联席会议的重要议事内容,加强统筹协调,形成政策合力,加快推进有关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把落实收入分配政策、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作为重要任务,加大工作力度,细化政策措施,对重点群体实施精准激励。市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联席会议要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定期组织专项督查和综合考核,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六)完善监测评估。探索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在确保信息安全、规范利用的前提下,多渠道、多层级归集居民收入、财产等相关信息,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收入监测方式方法,提升居民收入信息监测水平。建立宏观经济、相关政策和微观数据的综合评估机制,对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
(二十七)加强舆论引导。营造鼓励增收致富的良好社会环境,大力弘扬勤劳致富精神,加强依法保护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改善民生等方面的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不断激发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