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四川省地级市,市辖3区2县(东区、西区、仁和区、米易县、盐边县)。据了解,《攀枝花市仁和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仁和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节约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攀国土资发〔2009〕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仁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仁和区行政区域内(不含钒钛园区和仁和区城市控规区及采空移民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的,用于建造住宅(包括寝室、堂屋及粮食堆房、厨房、厕所庭院等附属设施)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 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农业户籍人员。
农村村民建房是指由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第五条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片区国土资源所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和违法建房用地查处工作。区规划、建设、林业、交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审查、农村村民旧宅基地的复耕和制止违法占地建房行为及新农村建设集中安置点宅基地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无房户;
(二)因国家建设征收、移民等需要搬迁的;
(三)因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集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四)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房屋损毁,无法正常居住,在原址又不适宜修建的;
(五)因结婚依法迁入或子女正常分家,原宅基地达不到第十条规定的面积标准,或分户后原宅基地面积达不到规定面积的;
(六)夫妻中有一方属城镇户口,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时,没有享受保障性住房(即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廉租房、集资房)的城镇人员,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以列入申请范围;
(七)新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
(八)区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不得申请宅基地:
(一)已有宅基地并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分户,原宅基地面积能满足分户居住要求的;
(三)宅基地面积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长期空闲或者外借的;
(四)户口虽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但原籍宅基地尚未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的;
(五)借用他人名义的;
(六)夫妻中有一方属城镇户口,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时,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即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廉租房、集资房)的城镇人员,不列入申请范围;
(七)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赠送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三章 宅基地审批
第九条 鼓励农村村民原基改建住房,确因第六条原因需新占地建房的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尽量占用集体未利用地和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严格控制宅基地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条 使用宅基地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
(一)宅基地申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含申请原因、原宅基地情况以及拟申请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权属来源、地类等内容),并附建房位置平面图和户口簿;
(二)村民小组应当就宅基地申请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使用宅基地来源是否合法、有无权属纠纷等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三)村委会(社区)将经村民小组讨论通过的宅基地申请户成员名单、拟建位置、占地面积等情况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进行宅基地批前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四)公示无异议的,村委会(社区)将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要求,由分管国土的副乡(镇)长组织片区国土资源所、林管站和交管站根据各自职责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申请原因、拟建位置、地类等提出实地踏勘意见,签署《仁和区乡(镇)政府宅基地审查意见表》后由片区国土资源所报乡(镇)政府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通过;
(五)乡(镇)政府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由片区国土资源所向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攀枝花市仁和区乡(镇)村民宅基地呈报审批表》,由所在社(组)、村委会(社区)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报区宅基地审批领导小组集体讨论;
(六)区宅基地审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出具宅基地审核意见。申请人宅基地在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市规划部门出具选址意见;申请人宅基地在村镇规划范围内外或未编制村镇规划的村镇,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选址意见。同时区林业部门和交通部门出具意见;
(七)区宅基地审批领导小组区级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并经区政府审批后,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放《攀枝花市仁和区宅基地批准书》。
第十二条 审批时间:
乡(镇)人民政府每个季度的第二个月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本辖区内新占宅基地申报材料。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的申报资料后,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区宅基地审批领导小组区级部门集体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