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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县原汽车站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附征收范围图)

2017年12月12日 13:43来源:大田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为加快旧城改造步伐,完善城市功能,大田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修订大田县原汽车站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告(田政〔2017〕34号),并公布了征收范围图。

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大田县原汽车站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告

田政〔2017〕34号

《大田县原汽车站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17年8月8日至9月7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在公示期间,通过社会公示、入户调查等共收集了许多意见和建议,主要是对具体的补偿和安置提出了相关要求,根据大田县实际和该片区的具体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大田县原汽车站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适当修订、充实。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第六条“个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1.将第(一)款私有住宅(不含自建房)的第1项货币补偿的第(1)协商方式的第①房屋作价补偿的内容修订为:“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为基数,加上10%的公摊补偿后,分地块确定协商补偿价格,其中原汽车站至环宇商住综合楼地块和原汽车修理厂门楼及搬运站综合楼7668元/㎡,环宇修理厂地块(含县医院房改房、原财政公房)7388元/㎡。第一层和顶层的住宅扣100元/㎡,朝向等其它因素不考虑差价调节。如被征收房屋分摊土地使用权属于划拨性质的,应扣去划拨补办出让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2.在第(一)款私有住宅(不含自建房)的第1项货币补偿的第(1)协商方式最后面中增加以下内容:“⑨选择货币补偿奖励: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再给予100元/㎡奖励,奖励金不足3000元/户的,按3000元/户奖励。”

3.将第(二)款自建房的第1项货币补偿的第(1)协商方式的第①房屋作价补偿的内容修订为:“以被征收房屋应安置产权面积为基数(自建房应安置产权面积计算办法:以被征收合法主房屋产权面积为基数,总层数为一层的按1:2.2倍安置,总层数为二层的按1:1.7倍安置,总层数为三层的按1:1.3倍安置,总层数为四层及以上的按1:1.1倍安置,但第一层认定为商业店面的部分只按征一补一安置补偿,通过评估确定补偿金额),分地块确定协商补偿价格,其中雪山北路南侧7668元/㎡,环宇修理厂地块7388元/㎡。如被征收房屋分摊土地使用权属于划拨性质的,应扣去划拨补办出让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4.在第(二)款自建房的第1项货币补偿的第(1)协商方式最后面的中增加以下内容:“⑧选择货币补偿奖励: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再给予100元/㎡奖励,奖励金不足3000元/户的,按3000元/户奖励。”

二、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商业用房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货币补偿的最后面增加以下内容:“8.选择货币补偿奖励:按房屋补偿费的2%给予奖励”。

三、征求意见稿附件1《房屋二次装修及其他设施补偿计价表》增加以下补偿项目:吊顶100元/㎡、木质墙裙200元/m。

四、征求意见稿附件2《不同结构等级建(构)筑物重置成本计价表》增加以下补偿项目:临时搭盖建(构)筑物根据不同结构不分等级,工料费补助标准30元/㎡至100元/㎡。

五、征求意见稿中的部分文字作了修改和适当变动。具体详见修改后的《大田县原汽车站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特此通告。

附件:大田县原汽车站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修改稿)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4日

附件

大田县原汽车站片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县旧城改造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条件,提升城市品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本着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被征收人,确保项目顺利推进,遵循“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公平公开、和谐稳妥”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该片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项目及各方主体

(一)房屋征收项目:大田县原汽车站片区改造

(二)房屋征收主体:大田县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大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四)被征收人:原汽车站片区改造范围内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产权人

二、征收范围及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一)征收范围:原汽车站至环宇商住综合楼地块,环宇修理厂至东门宾馆地块(具体详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征收补偿安置对象:本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产权人,以被征收人的土地和房屋产权证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三、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六)《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四、个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合法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不含宅基地安置),被征收人可自由选择,鼓励选择货币补偿。但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况只做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但被征收房屋已进入法院执行阶段的除外。

五、房屋产权面积计算和房屋用途、性质认定

(一)个人住宅房屋认定办法

1.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用途、性质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信息为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与房产登记簿、土地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等不一致的,除相关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应以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2.未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实地测量并经依法认定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视以下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虽无产权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前,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经有权机关依法认定后,视同合法产权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期间,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但结合本地实际,在征收通告规定期限内能主动配合达成协议的,并按期搬迁腾空交房的,按附件二标准(不计成新)给予80%工料费补贴。在征收通告规定期限内未能主动配合达成协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4)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但结合本地实际,在征收通告规定期限内能主动配合达成协议的,并按期搬迁腾空交房的,按附件二标准(不计成新)给予70%工料费补贴。在征收通告规定期限内未能主动配合达成协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二)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店面认定办法

1.现状为第一层临城市主街道营业性用房但土地证或用地批准文件上载明为住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正在营业的,可按营业性房屋(店面)认定:

(1)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实施以来一直作为店面经营,并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的;

(2)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后至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前,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临街住宅改为商业店面并延续使用的,且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的。

2.店面产权面积,根据第一层沿街第一自然间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建筑面积(不含卫生间、厨房和楼梯间)计算,具体以实际丈量确认为准。

六、个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私有住宅(不含自建房)。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鼓励选择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有以下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1)协商方式

①房屋作价补偿: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为基数,加上10%的公摊补偿后,分地块确定协商补偿价格,其中原汽车站至环宇商住综合楼地块和原汽车修理厂门楼及搬运站综合楼7668元/㎡,环宇修理厂地块(含县医院房改房、原财政公房)7388元/㎡。第一层和顶层的住宅扣100元/㎡,朝向等其它因素不考虑差价调节。如被征收房屋分摊土地使用权属于划拨性质的,应扣去划拨补办出让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②装修补偿:房屋二次装修及其他设施补偿计价标准详见附件一。对原有的水表、电表、宽带、有线电视、电话等迁移有关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③柴火间补偿:柴火间一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没有计入被征收房屋房产证附属建筑物或属于单位产权的,归被征收人使用的,按1000元/间给予补偿;有计入被征收房屋房产证附属建筑物的,按500元/㎡给予补偿。

④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10元/㎡·月计付,给予发放36个月。

⑤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30元/㎡计付,搬迁费不足1000元/套的,按1000元/套计算。

⑥签约搬迁奖励:在征收通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600元/㎡奖励。

⑦办证费用奖励: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300元/㎡奖励。

⑧整体搬迁奖励:每幢楼被征收房屋全部(含住宅、非住宅用房)在征收通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200元/㎡奖励。

⑨选择货币补偿奖励: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100元/㎡奖励,奖励金不足3000元/户,按3000元/户奖励。

(2)评估方式

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为基数,按照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已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被征收的房屋(含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和装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货币补偿依据。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各项奖励等费用按照协商方式的有关条款执行。

2.产权调换。有以下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1)协商方式

①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为依据,征一补一,加上10%的公摊补偿,新旧房屋不补差价;被征收房屋原则上采取就近或后靠安置,即环宇公司商住综合楼至原汽车站地块被征收房屋安置在该地块,环宇修理厂至东门宾馆地块被征收房屋安置在该地块。

②装修补偿:房屋二次装修及其他设施补偿计价标准详见附件一。对原有的水表、电表、宽带、有线电视、电话等迁移有关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③柴火间补偿:柴火间一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没有计入被征收房屋房产证附属建筑物或属于单位产权的,归被征收人使用的,按1000元/间给予补偿;有计入被征收房屋房产证附属建筑物的,按500元/㎡给予补偿。

④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10元/㎡·月计付,临时安置期限暂定为36个月,从被征收人交付旧房之日起计算,至安置房交房后6个月止,若提前回迁安置的,以实际临时安置时间计算;若超过回迁安置期限的,征收部门每月按双倍临时安置费支付给被征收人。

⑤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30元/㎡计付,搬迁费不足1000元/套的,按1000元/套计算。

⑥签约搬迁奖励:在征收通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600元/㎡奖励。

⑦整体搬迁奖励:每幢楼被征收房屋全部(含住宅、非住宅用房)在征收通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2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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