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评估方式
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为基数,按照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已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别对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进行评估,实行差价互补。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各项奖励等费用按照协商方式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自建房。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实行套房安置,不安排宅基地)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鼓励选择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有以下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1)协商方式
①房屋作价补偿:以被征收房屋应安置产权面积为基数(自建房应安置产权面积计算办法:以被征收合法主房屋产权面积为基数,总层数为一层的按1:2.2倍安置,总层数为二层的按1:1.7倍安置,总层数为三层的按1:1.3倍安置,总层数为四层及以上的按1:1.1倍安置,但第一层认定为商业店面的部分只按征一补一安置补偿,通过评估确定补偿金额),分地块确定协商补偿价格,其中雪山北路南侧7668元/㎡,环宇修理厂地块7388元/㎡。如被征收房屋分摊土地使用权属于划拨性质的,应扣去划拨补办出让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②装修补偿:房屋二次装修及其他设施补偿计价标准详见附件一。对原有的水表、电表、宽带、有线电视、电话等迁移有关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③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10元/㎡·月计付,给予发放36个月。
④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30元/㎡计付,搬迁费不足1000元/套的,按1000元/套计算。
⑤签约搬迁奖励:在征收通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600元/㎡奖励。
⑥办证费用奖励: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300元/㎡奖励。
⑦整体搬迁奖励:每幢楼被征收房屋全部(含住宅、非住宅用房)在征收通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200元/㎡奖励。
⑧选择货币补偿奖励: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100元/㎡奖励,奖励金不足3000元/户,按3000元/户奖励。
(2)评估方式
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为基数,按照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已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被征收的房屋(含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和装修)进行评估,该评估结果作为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依据。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各项奖励等费用按照协商方式的有关条款执行。
2.产权调换。有以下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1)协商方式
①安置位置:被征收房屋原则上采取就近或后靠安置,即环宇公司商住综合楼至原汽车站地块被征收房屋安置在该地块,环宇修理厂至东门宾馆地块被征收房屋安置在该地块。
②应安置面积计算:以被征收合法主房屋产权面积为基数,总层数为一层的按1:2.2倍安置,总层数为二层的按1:1.7倍安置,总层数为三层的按1:1.3倍安置,总层数为四层及以上的按1:1.1倍安置,但第一层认定为商业店面的部分只按征一补一安置。
③装修补偿:房屋二次装修及其他设施补偿计价标准详见附件一。对原有的水表、电表、宽带、有线电视、电话等迁移有关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④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10元/㎡·月计付,临时安置期限暂定为36个月,从被征收人交付旧房之日起计算,至安置房交房后6个月止,若提前回迁安置的,以实际临时安置时间计算;若超过回迁安置期限的,征收部门每月按双倍临时安置费支付给被征收人。
⑤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30元/㎡计付,搬迁费不足1000元/套的,按1000元/套计算。
⑥签约搬迁奖励:在征收通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600元/㎡奖励。
⑦整体搬迁奖励:每幢楼被征收房屋全部(含住宅、非住宅用房)在征收通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200元/㎡奖励。
(2)评估方式
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为基数,按照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已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别对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进行评估,实行差价互补。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各项奖励等费用按照协商方式的有关条款执行。
七、商业用房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商业用房的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鼓励选择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
1.房屋补偿: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含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2.装修补偿:房屋二次装修及其他设施补偿计价标准详见附件一。对原有的水表、电表、宽带、有线电视、电话等迁移有关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3.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一次性给予3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为:凤山中路和雪山北路的临街店面按100元/㎡·月标准计算,北山路的临街店面按40元/㎡·月标准计算;凤山中路和雪山北路两侧二层以上营业性用房按20元/㎡·月标准计算,北山路二层以上营业性用房按15元/㎡·月标准计算。
4.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50元/㎡计付。搬迁费每个店面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付。
5.签约搬迁奖励:在征收通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腾房交房的,按房屋补偿和装修补偿款总额的5%给予奖励。
6.整体搬迁奖励:每幢楼被征收房屋全部(含住宅、非住宅用房)在征收通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200元/㎡奖励。
7.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原则上按《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执行。
8.选择货币补偿奖励:按房屋补偿和装修补偿款总额的2%给予奖励。
(二)产权调换。有以下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1.协商方式
(1)安置位置:被征收房屋原则上采取就近或后靠安置,即环宇公司商住综合楼至原汽车站地块被征收房屋安置在该地块,环宇修理厂至东门宾馆地块被征收房屋安置在该地块;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为依据,征一补一,新旧房屋不补差价。
(2)装修补偿:房屋二次装修及其他设施补偿计价标准详见附件一。对原有的水表、电表、宽带、有线电视、电话等迁移有关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3)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为基数,补助标准为:凤山中路和雪山北路的临街店面按100元/㎡·月标准计算,北山路的临街店面按40元/㎡·月标准计算;凤山中路和雪山北路两侧二层以上营业性用房按20元/㎡·月标准计算,北山路临街二层以上营业性用房按15元/㎡·月标准计算。临时安置期限暂定为36个月,从被征收人交付旧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后6个月止,若提前回迁安置的,以实际临时安置时间计算;若超过回迁安置期限的,征收部门每月按双倍临时安置费支付给被征收人。
(4)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50元/㎡计付。搬迁费每个店面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付。
(5)签约搬迁奖励:在征收通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的,按房屋补偿和装修补偿款总额的5%给予奖励。
(6)整体搬迁奖励:每幢楼被征收房屋全部(含住宅、非住宅用房)在征收通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200元/㎡奖励。
(7)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原则上按《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执行。
2.评估方式
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为基数,按照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已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别对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进行评估,实行差价互补。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各项奖励等费用按照协商方式的有关条款执行。
八、工业用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工业用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土地置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任选其一。鼓励选择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有以下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1.协商方式
(1)土地补偿:按企业所在地段工业用地与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中间价进行补偿。
(2)房屋及装修补偿:按照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已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被征收的房屋和装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货币补偿依据。
(3)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总面积10元/㎡·月计付。给予发放6个月。
(4)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10元/㎡,给予发放一次。
(5)机器设备搬迁:机器设备由被征收企业自行处置,搬迁费按照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已备案的评估机构,对设备搬迁费用进行评估,由征收部门支付搬迁费。
(6)签约搬迁奖励:在征收通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供地的,按土地补偿和房屋及装修补偿款总额的10%给予奖励。
(7)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原则上按《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执行。
2.评估方式
按照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已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被征收的土地和房屋及装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货币补偿依据。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各项奖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费用按照协商方式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土地置换。采取异地安置方式。以被征收工业用地产权面积为基数进行安置,结清被征收土地价值与用于调换土地价值的差价,由被征收人根据规划自行建设。
1.土地补偿: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已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被征收土地和安置土地进行评估,实行差价互补。
2.房屋及装修补偿:按照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已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被征收的房屋和装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货币补偿依据。
3.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10元/㎡·月支付,给予发放24个月。
4.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10元/㎡计付,给予发放一次。
5.机器设备搬迁:机器设备由被征收企业自行处置,搬迁费按照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已备案的评估机构,对设备搬迁费用进行评估,由征收部门支付搬迁费。
6.签约搬迁奖励:在征收通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供地的,按土地补偿和房屋及装修补偿款总额的10%给予奖励。
7.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原则上按《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执行。
九、国有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
国有企事业单位房屋由被征收单位自行选择安置地点,具体安置地点和费用等事项由县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结算办法
(一)货币补偿方式费用按如下顺序支付
1.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货币补偿款(不含整体搬迁奖励)的50%。
2.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并交出权属证书及移交房屋钥匙,在15个工作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货币补偿款(不含整体搬迁奖励)的50%。
3.整体搬迁奖励200元/㎡,必须在被征收人所属的整幢房屋全部(含住宅、非住宅用房)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支付。
(二)产权调换方式费用按如下顺序支付
1.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15个工作日支付搬迁费,并预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剩余临时安置费每半年支付一次,不足半年的一次性支付。
2.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并交出权属证书及移交房屋钥匙,经验收合格后,在15个工作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房屋装修补偿价款、签约搬迁奖励(不含整体搬迁奖励)。
4.整体搬迁奖励200元/㎡,必须在被征收人所属的整幢房屋全部(含住宅、非住宅用房)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支付。
5.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面积差额价款互补,在安置房交房前与被征收人结清差价款。属工业用地置换的,安置地交地前结清差价款。
十一、复建回迁安置房
(一)根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就近迁高、征一补一”的原则予以安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是指根据建设需要统一规划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并根据规划设计统一确定安置户型。“就近迁高”是指被征收房屋原则上采取就近迁高或后靠安置,即环宇公司商住综合楼至原汽车站地块被征收房屋安置在该地块,环宇修理厂至东门宾馆地块被征收房屋安置在该地块。“征一补一”是指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不含附属柴火间)实行等面积同等性质(性质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准)房屋产权调换,并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的10%给予公摊补偿,公摊面积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测定;该房屋合法产权面积所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增减不再单独核算补偿,新旧房屋不补差价。柴火间等附属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二)安置房交房标准:框架结构,内墙面为砂浆打底,外墙装修、窗户、防盗进户门以规划设计为准,水、电为一户一表,宽带、闭路线路接至户外。
(三)选房规则:原则实行征收通告协商期内先签订协议先选房的原则,若同一时间段内有多户签订协议,则以抽签形式产生选房顺序号,楼层差价调节和具体选房办法由征收部门另行制定。
(四)差价互补办法: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差额部分面积按市场价(以该地块安置房同楼层商品房销售价格确定,如被征收房屋分摊土地使用权属于划拨性质的,应扣去划拨补办出让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补偿给被征收人。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增加部分产权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购买。
十二、征收补偿争议处理办法
(一)在征收实施过程中,征收当事人双方在征收通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