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167号)和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5〕88号)精神,切实落实《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组织开展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5〕54号)要求,进一步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我区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查清我区农村范围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资料,为实施我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
紧密围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求,依据《地籍调查规程》相关规定,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重点完成我区农村范围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同步开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工作,建立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并通过农村日常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工作,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获取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位置、用途等信息,测量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地籍要素,填写地籍调查表,测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
(二)农村房屋调查。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房屋调查表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三)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充分利用已有的软件、硬件平台,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对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
三、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至2016年7月)
1、加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领导,建立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财政、农业、林业、移民等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协调配合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
2、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及时间节点要求、分年度工作计划。
3、国土部门要会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4、对王台镇际洲村、来舟镇蛟湖村、大横镇博爱村、南山镇长春街村、中山街村开展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试点工作。
(二)推进实施阶段(2016年8月—2020年6月)
1、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准备、宣传发动、资料收集、技术设计、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队伍落实和人员培训等。我区将围绕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标,统一部署,同步开展。调查前,应系统收集整理土地及房屋权属来源资料,开展实地踏勘、资料分析等,并结合我区地籍工作基础,做好技术设计,准备调查所需的表册与工具器材,落实调查人员和队伍。地籍权属和房屋调查由延平国土分局组织,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国土所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基层力量,共同配合完成,并选择专业队伍及聘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参与权属调查。
2、土地权属调查
土地权属调查是地籍调查的核心,是保障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关键。土地权属调查主要包括:核实宗地的权属情况,实地指界,丈量界址边长及相关距离,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
(1)制作工作底图。重新开展地形图测量或选用大比例尺(1:500~1:2000)的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或已有地籍图作为基础图件,采用已有的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并标注乡(镇)、村、村民小组及重要地物的名称。参考已有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资料,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在工作底图上划分宗地,并预编宗地号。对“美丽乡村”、“新农村”、“移民新村”、“地灾搬迁新村”等楼房无法确定独立使用面积的,可定为共用宗。
(2)权属状况调查。借助工作底图,结合现场核实,调查每宗地的土地坐落与四至;调查核实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对于宅基地调查,除了调查记录土地权利人的情况外,还应调查权利人家庭成员情况,复印权利人家庭户口簿等资料,对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根据实际情况调查记录实际使用人;调查核实宗地的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确定土地权属性质、土地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等,以及宗地是否有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和共有情况;调查核实宗地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
(3)界址调查。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齐全,界址明确,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无需重新开展界址调查;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界址不明确的宗地,以及界址与实地不一致的宗地,需要现场指界。以下情形需要进行现场指界:
a、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合法的未登记宗地,对权属来源资料中界址(红线)明确,经实地核实界址(红线)与实地不一致的,或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界址(红线)不明确的。
b.、对于无土地权属资料的,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核实为合法拥有使用的土地,可根据双方协商,实际利用状况及地方习惯,经村民委员会认可并公示无异议后,进行现场指界。
实地指界前,通过送达指界通知书、公告、电话、广播等方式提前通知,确保土地权利人及相邻宗地权利人按时到现场指界。指界时,调查员、本宗地指界人及相邻宗地指界人同时到场,根据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现场设置界标,确认界址线类型、位置。指界后,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并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中予以说明实地丈量宗地的界址边长,同时应丈量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填写《地籍调查表》,指界人应在《地籍调查表》上签章,相关调查人员将对签字及见证人进行拍摄照片。
不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宗地,不需要指界,但是要预编宗地代码,逐宗调查土地使用者、四至、地类、面积及未登记原因(如违法用地、擅自扩建、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等),并将调查情况以地籍子区为单位汇总统计,以宗地编码为顺序汇总表成册,方便查阅和管理。
(4)宗地草图绘制。根据权属状况调查信息、指界与界址点设置情况、界址边长及相关距离丈量结果、房屋调查情况,按概略比例尺绘制宗地草图。宗地草图必须现场绘制(可直接在地籍调查表上绘制,也可另附纸绘制),有基础图件资料的,可持打印的相关图件到现场,根据指界和丈量情况做好现场记录,形成宗地草图。
3、地籍测量
在权属调查结果的基础上,通过地籍测量准确获取界址点位置,并计算宗地面积。地籍测量包括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和面积量算等。
4、房屋调查
在农村地籍调查中,针对农村房屋实际情况,实地调查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产权状况,结合地籍测量一并开展房屋测量。房屋调查要重点调查房屋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等要素,形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地籍调查成果。
(1)房屋产权状况调查。依据房屋产权人提供的批准文件,或房屋买卖、互换、赠与、受遗赠、继承、查封、抵押等其他房屋产权证明,记录产权人,并将产权证明复印或拍照留存。产权共有或存在争议的,记录共有或争议情况。
依据《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调查房产建筑结构、层数、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核对房产面积是否批建一致等;对属于共建楼房的,还应调查记录房屋所在自然层次和房屋编号。对于农房中的一房多户,应现场确定房屋分户界址和权属情况,需要现场指界的,应经房屋产权人现场指界,明确界址并现场确认签字。房屋产权状况调查形成的结果应记录在房屋调查表中。
(2)房屋测量。房脚点测量宜采取与宗地界址点测量同样的技术方法,一并开展。房屋边长丈量在宗地的界址边长丈量时一并开展,对确实无法丈量房屋边长时,应丈量至少两条房脚点与界址点或房脚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便于间接解算房屋边长和求解房屋面积。对于新型农村社区或楼房等高层多户的,可参照《房产测量规范》开展房屋测量。对于已有户型图的,可通过核实户型图获取房屋内部边长,对于没有户型图的,需实地测量房屋内部边长。
(3)面积量算。依据实地丈量的房屋边长计算房屋占地面积,结合房屋层数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对于高层多户,有户型图的,可通过实地丈量的房屋边长和核实户型图获取的房屋内部边长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无户型图的,需要实地丈量的房屋边长和实地测量房屋内部边长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