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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芜湖市回族小学周边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7年11月28日 15:28 来源: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10号)、《芜湖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房征办〔2014〕78号)等相关规定,现将该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东至环城西路,西至自然巷,南至自然巷,北至上二街(详见规划红线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该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总面积约3460.75㎡,总户数66户。

二、实施条件

为充分尊重被征收人意愿,本项目房屋征收采取“预签协议”模式。即同意本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住户即可签订协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补偿协议预签率达到总住户90%时,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预签协议生效,协议生效后30日内被征收人腾房搬迁。

三、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对征收范围内的合法建筑给予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按照双向评估,互补差价和“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安置。

五、房屋评估机构的确定

本次房屋征收评估公司选定,由房屋征收人在2017年度芜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库中选择芜湖新天地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此次房屋征收的评估工作。

六、征收补偿政策

(一)住宅房屋补偿

1.补偿方式: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2.选择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在本地块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被征收房屋进行预评估,预评估价格如下:

①环城西路60号:结构混合,楼层 1/2 ,年代1949年 ,用途住宅,房屋价格(单价)8711元/平方米。

②环城西路60号:结构砖木,楼层 1/1 ,年代1949年 ,用途住宅,房屋价格(单价)8624元/平方米。

具体补偿依据分户评估价格确定。

2.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

产权调换地点:安奇驾校、丝绸厂、东方医院地块期房。

产权调换价格:安奇驾校地块安置均价7828元/平方米;丝绸厂地块安置均价7628元/平方米;东方医院地块安置均价6787元/平方米(具体楼层价格由评估确定)。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安奇驾校地块65㎡、80㎡、95㎡、110㎡四种户型。丝绸厂地块为70㎡、85㎡、100㎡、115㎡四种户型。东方医院地块为75㎡、90㎡、105㎡、120㎡四种户型。

(二)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17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2.产权调换

①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②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期36个月以内的,从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过渡期36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增加100%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36个月以内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36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期房产权调换的,另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有重型机械设备的房屋,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1. 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2.产权调换

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

(四)补助费

对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给予补助。

(五)奖励费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六)非住宅房屋补偿

1.房屋补偿

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在本地块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被征收房屋进行预评估。

①上二街9号:结构砖木,楼层 1/2 ,年代1949年,用途商业(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房屋价格(单价):22619元/平方米。

②上二街1-7号:结构混合,楼层 1/1 ,年代2007年,用途商业(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房屋价格(单价):22705元/平方米。

③环城西路:结构混合,楼层 1-2/2 ,年代2007年,用途垃圾站(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房屋价格(单价):1271元/平方米。

④上菜市:结构砖木,楼层 1/1 ,年代1991年,用途教育(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房屋价格(单价):1103元/平方米。

(七)停产停业损失费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计算。

商业、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元/月)确定。

生产、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2‰(元/月)确定。

货币补偿方式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

(八)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有重型机械设备的房屋,可按评估价格计算。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九)奖励费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七、未经权属登记的建筑处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小组认定的,被征收时可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1.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2.1990年4月1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3.1990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80%计算;

4.2000年12月31日至2007年8月14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40%计算。

(二)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工程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处理。

(四)亭棚、披等简易结构设施,可按材料价值给予适当补偿。

八、改变原登记房屋用途的房屋处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工作小组认定的,被征收时可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1.1990年4月1日前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经营使用的,可按照改变用途的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2.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前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经营使用的,可按照房屋评估价格结合房屋用途改变时间与1990年4月1日和2007年8月14日之间的权重比计算。权重比=(2007-房屋改变用途时间)/(2007-1990),计算公式为:房屋登记用途评估价格+(房屋改变用途后评估价格-房屋登记用途评估价格)×权重比。

(二)2007年8月14日后改变用途的,按照房屋登记用途计算补偿。

九、各类附属设施补偿

(一)各类附属设施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树木补偿按《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10号)文件中规定标准执行。

(二)架空层、地下室、阁楼。

1.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

层高2.2米以上的650元/平方米,层高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500元/平方米,层高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400元/平方米,层高不满1.5米的300元/平方米。

2.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阁楼补偿:

檐口高度2.2米以上的45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35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20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1米以上不满1.5米的10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0.5米以上不满1米的50元/平方米。

十、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一)按预签协议的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补偿费用;

(二)在收到被征收人移交资料时完善相应手续;

(三)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四)产权调换房屋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验收标准。

十一、被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一)在预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须将房屋相关权属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暂交区房屋征收部门保管。

(二)在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应及时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以及近期水、电、气、电话、宽带、电视等销户清单。

(三)在预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须由被征收人本人办理有关手续;本人无法办理的,由被征收人的委托人持由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办理有关手续。

(五)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30日内,被征收人应和区房屋征收部门办理交房手续。

(六)被征收人腾空的房屋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设施。

十二、争议处理方式

(一)该项目范围内预签约率达到90%,预签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事项,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二)该项目范围内预签约率达到90%,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镜湖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2017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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