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岩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途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17〕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黄岩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途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黄岩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途房屋征收与补偿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工业用途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工业用途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岩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工业用途房屋的征收补偿活动。
第三条 国有土地上工业用途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房屋置换和土地置换三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并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选定补偿方式。
第四条 被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室内装修装饰等的补偿总金额。
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的3%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的10%计算。
第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置换的,可以选择置换多层工业厂房或商办(住)用房。
(一)被征收人选择置换多层工业厂房的,须有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生产项目。
被征收房屋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室内装修装饰等的补偿总金额。被征收人置换取得的多层工业厂房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价值。
被征收人可按补偿总金额置换相等价值的多层工业厂房,由于规划不可分割造成置换厂房的价值超过补偿总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支付差价。被征收人也可以置换价值少于补偿总金额的多层工业厂房,少于补偿总金额部分给予货币补偿。置换期限为签订置换协议后两年,期间不提供周转用房。
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两年内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的3%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的10%计算。
因征收人原因超出两年未置换的,每月按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室内装修装饰等补偿总金额的4‰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含临时安置费),直到置换完毕。
(二)被征收人选择置换商办(住)用房的,根据被征收人合法土地使用权类型,分为出让和划拨二类。
出让土地按照1亩土地使用权置换同地段(区片)180平方米出让性质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每层面积相同的一至三层)或商业用房、住宅用房(其中商业占三分之一以下),或者60平方米出让性质的商业用房、150平方米划拨性质的住宅用房。
划拨土地按照1亩土地使用权置换同地段(区片)160平方米出让性质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每层面积相同的一至三层)或商业用房、住宅用房(其中商业占三分之一以下),或者50平方米出让性质的商业用房、135平方米划拨性质的住宅用房。)
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室内装修装饰等的总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土地使用权不再支付补偿款,被征收人不再支付置换房产面积内的建设费用,因规划不可分割超过置换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室内装修装饰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置换期限为签订置换协议后两年,期间不提供周转用房。
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两年内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总价值的3%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总价值的10%计算。
因征收人原因超出两年未置换的,每月按被征收房屋总价值的4‰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含临时安置费),直到置换完毕。
第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土地置换的,须有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生产项目;置换取得的土地厂房建成后,须达到所从事行业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用地控制指标。
(一)征收出让土地上的房屋
根据被征收人的合法土地使用权面积,按照1︰1.5比例的面积,在工业规划区内置换出让的工业用地(置换面积少于5亩的,不予置换)。被征收人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价格为所在区片现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200%;置换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为所在区片现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160%。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室内装修装饰等的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后给予货币补偿。
(二)征收划拨土地上的房屋
根据被征收人的合法土地使用权面积,按照1︰1.5比例的面积,在工业规划区内置换出让类型的工业用地(置换面积少于5亩的,不予置换)。被征收人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价格为所在区片现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150%。置换取得土地的价格为所在区片现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160%。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室内装修装饰等的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后给予货币补偿。
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室内装修装饰等总补偿金额的3%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总补偿金额的10%计算。
第八条 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九条 征收部门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时,应参照被征收工业用途房屋所在区片类似工业用途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并经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预测被征收工业用途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比准价格。被征收工业用途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最终补偿金额,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另行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参照《黄岩区工业用途房屋征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预评估比准价格表》(附件1),结合房屋成新进行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装饰等附属设施的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参照《黄岩区工业用途房屋征收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预评估比准价格表》(附件2)进行评估确定。
第十条 被征收人接到通知后,按时配合征收丈量评估的,按被征收房屋总价值的1%奖励;按时签订征收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总价值的1%奖励;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房屋总价值的1%奖励。逾期签订征收协议或逾期搬迁腾房的,相应的奖励一律取消,相关期限以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以上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 以上基准地价是指《台州市区基准地价》中的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
第十三条 以上合法土地使用权面积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批准文件中属于被征收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不包括道路、绿化等带征用地面积。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实际使用的未经批准用地面积,按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补偿。
第十五条 选择土地置换补偿的被征收人,确因生产需要增加用地面积的,其增加部分土地,实行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合法的工业用途房屋,须在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再进行房屋征收。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范围内合法批准的国有工业用地上没有合法房屋的补偿和征收采矿、仓储用房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区政府原有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