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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7〕96号)

2017年11月17日 10:20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政办〔2017〕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3日

洛阳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按照《河南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豫政办〔2016〕20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改革目标

从2016年开始,在全市渠灌区、井灌区全面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用10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机制体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维护成本水平、部分地区达到完全成本水平;全面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量收费;基本建立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普遍应用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新建节水灌溉项目区、高标准粮田百千万工程县、严重缺水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加快推进改革,力争2020年提前实现目标。

(二)基本原则

按照“节水优先、综合施策,两手发力、注重效益,供需统筹、协同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在总体不增加农民用水费用支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前提下,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机制为动力,综合运用工程配套、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管理创新等手段,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建立良性运作的农田水利运行机制,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

二、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一)建立健全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依法登记、规范运作”的原则,依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合作社等建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并制定相应制度。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提升能力、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机电井和末级渠系等供水工程建设维护管理、用水管理、计量收费、水权转让、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完善配套工程和计量设施

末级渠系配套工程和供水计量设施是农业水价改革的基础,各县(市、区)要按照经济实用、满足取用水管理和计量收费需要的原则进行完善。所有新建、改扩建的农业灌溉用水项目,必须同步配套供水计量设施和信息系统。当前在建工程中尚未配备供水计量设施的,要在竣工前抓紧改造配套到位;已建工程尚未配备供水计量设施的,要在三年内完成配套改造。大中型灌区要在2022年底前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要在2025年底前科学合理实现单元计量。井灌区要逐步计量到井、到户,2025年基本实现“一井一表”。地下水超采地区要在2020年底前配套完善供水计量设施。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三)明确初始水权、用水定额及用水指标

以县(市、区)用水总量指标控制为基础,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作物灌溉制度和农业生产方式等因素,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合理核定灌溉用水定额,推进农业用水量分配。2020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基本完成农业用水指标细化工作,并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明确农业初始水权,实行总量控制,科学合理细化计量单元。安排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的县(市、区),当年必须完成本批次农业初始水权分配工作。

建立农业水权交易制度,鼓励农户转让节水量,同区域或同一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用水户享有节水量优先受让权,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也可视节水情况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水权转让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

把农业用水需求管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强化供水管理,保证农业合理用水需求,健全运行机制,提高供水服务效率和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转变农业用水方式。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完善大中小微并举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做好工程维修养护工作,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提高管理单位运行效率,强化供水管理服务,优先使用地表水,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有效降低供水成本。建立各级财政农田水利资金投入激励机制,重点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倾斜。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五)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和节水技术推广

区分水资源禀赋、灌溉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种植养殖结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等状况,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选育推广需水少的耐旱节水作物,建立作物生育阶段与天然降水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与种植制度。地表水过度利用、地下水严重超采的水资源短缺地区,要适度调减高耗水作物面积。积极支持节水技术集成应用,大力推广管灌、喷灌、微灌等节水技术,集成发展水肥一体化、水肥药一体化技术,积极推广农机农艺相结合的深松整地、覆盖保墒等措施,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配置资源两个作用,大力发展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积极培育节水灌溉中介服务,提高农业用水效益。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节约用水意识和科学用水技术水平。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探索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

在明晰末级渠系水利设施产权、明确管护职责、强化监管责任的同时,各县(市、区)要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按要求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管理权等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促进工程良性运行。积极探索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

三、建立健全水价形成机制

(一)分级制定农业水价

灌区骨干工程水价按照《河南省政府定价目录》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骨干工程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水价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末级渠系水价由县级制定。创新水价管理方式,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健全、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各类灌区水利工程,以及社会资本投资的水利工程,本着“平等自愿,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由供需双方公开公平协商定价。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逐步实现成本定价

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各环节水价并适时调整,供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地方,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确有困难的地方要综合施策,保障工程良性运行。新建农业灌溉项目,必须同步建立农业水价体系。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实行终端分类水价

建立农业用水终端水价制度。终端水价由骨干工程水价和末级渠系水价构成。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水价可统一或分片确定。具体终端分类、分档水价,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探索推行分类水价。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林果花卉、养殖业的用水价格可适当高于粮食作物。井灌区水价,原则上超采区高于非超采区、非超采区高于地表水。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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