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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布 补偿或有变!

2017年11月14日 09:28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点击量:0

从市国土局了解到,合肥市对《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合政〔2014〕175号)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集思广益,市国土局针对修改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政府进一步维护农民财产权益,维护农村稳定要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市对《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合政〔2014〕175号)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开门立法、民主立法,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和智慧,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文件质量,现将《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有关意见建议可在2017年11月2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fuxiaoshu@hefei.gov.cn。

2017年11月13日

附件:《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市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责任主体〕 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工作。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区人民政府(包括受市政府委托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本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工作的责任单位。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社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实施单位,承担本区域内房屋补偿的具体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财政、公安、监察、审计、房地产、规划、农业、民政、人社、土地储备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房屋补偿相关工作。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四条〔补偿安置启动〕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的,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拟定《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并在征地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征求意见后,区人民政府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核《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

(一)征地批准文件及经核准的用地范围图;

(二)《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及公示材料、照片;

(三)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

(四)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款已经落实的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应当向区人民政府函告审核通过意见。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补偿实施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实施单位、实施范围、实施期限、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五条〔冻结程序〕《房屋补偿实施公告》发布之日起,下列情形不作为增加补偿的依据: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产、转让、租赁、抵押;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大中专毕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户口的除外);

(五)新申领的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公示制度〕 实施单位应当对房屋补偿相关内容,在涉及范围、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合肥晚报》或《合肥日报》进行公示。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七条〔用途和合法性认定〕 个人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认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乡镇企业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办公、生产等用途房屋认定。

拆迁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情形计算有效面积:

(一)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若被拆迁房屋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房建筑执照》等合法证照且证载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证载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二)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大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三)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偿对象可按200元/平方米申请补齐至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后计算有效面积。但是,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计算有效面积的人口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安置人口。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乡镇企业的房屋应当依据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合法有效面积。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或者乡镇企业,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确定为有效面积。

第八条〔补偿对象认定〕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宅基地上房屋补偿的,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认定为补偿对象,予以住宅房屋补偿安置。但已在其他征地项目中获得房屋补偿安置的,不得重复安置:

(一)依法享有家庭联产承包土地;

(二)补偿房屋属于自有产权;

(三)公告时属于征地范围内常住户籍人口(含全日制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兵、正在服刑人员和就地征地“农转非”人员)。

国家和省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落户的人员,可在迁入地认定为房屋安置人口。

第九条〔其他特殊类型安置人口〕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补偿对象的家庭户中,有属于下列情形的直系亲属,可视为房屋补偿安置人口。但是,已在其他征地项目中获得房屋补偿安置或者已享受房改售房(含全额或差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人口除外:

(一)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人员的已婚配偶及两人婚生子女(配偶和子女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公告前户籍已迁入范围内依法收养的子女。

(二)原在当地享有承包土地,后根据户籍政策“农转非”,从征地范围迁出的人员本人。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的未初婚子女户籍在合肥市的,配偶、子女可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人均购买30平方米建筑面积;现役军官的补偿参照本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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